日前,江蘇省交通運輸廳發布《江蘇省交通運輸輕微違法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將于12月1日起施行。
清單將免罰事項從40項擴充至48項,覆蓋公路管理、道路運輸、水路交通等五大領域,其中,增加了網約車駕駛員無證經營等新事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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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項擴充至48項
《清單》聚焦交通運輸執法重點領域、高頻處罰及不罰事項以及實踐中當事人比較關注的事項,全面細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更加方便交通運輸執法實踐適用。
《清單》所稱“初次違法”,是指從本次違法行為被發現之日起向前180日內,在江蘇省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管理系統中,沒有同一案由違法行為被實施行政處罰記錄的情形。
對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要通過引導、約談、回訪等非強制性方式督促整改,并在《清單》中進一步細化有關事項的教育整改措施。同時,不予行政處罰不免除當事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退賠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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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駕駛員無證經營列入清單引關注
在48項輕微違法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中,增加了網約車駕駛員無證經營等新事項。
第20條: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第21條,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這幾項新增的清單,引發了社會和網友的關注。
媒體認為政策體現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的執法理念進步。例如,中國經濟網指出,48 項免罰既守住法律底線,又給予當事人改過機會,實現 “執法有力度、更有溫度”。人民網等強調,明確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強化執法為民,政策通過動態更新機制和數字化監管,確保公平性與可操作性。
有自媒體網友夸贊:交通執法這塊兒,多了點“人情味”……像網約車司機忘帶證件接單、貨車裝載量稍微超一點但沒超載太多,這些以前可能要掏幾百塊罰款的情況,現在不用再慌著找錢、跑流程了,這對靠車輪子吃飯的師傅們來說,真是實實在在的減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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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自媒體網友提出:無證網約車半年內首次被查免處罰!對合規網約車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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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針對新增的網約車無證經營事項,此次清單的法律依據究竟是什么?哪些行為適用免罰?免罰就徹底免責嗎?
江蘇省交通廳發布的文件解讀,可以詳細解答這些疑問(點擊閱讀原文可查看清單完整事項及具體試用條件)。
法律依據
第20條的涉及的法律依據為: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 3 年以上駕駛經歷;(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 3 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 12 分記錄;(三)無暴力犯罪記錄;(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規定分別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
第21條涉及的法律依據為: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7 座及以下乘用車;(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由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規定分別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罰款。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6年由交通運輸部等多個部門發布,2022年第2次修正并于12月份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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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辦法》對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主體,處罰更加明晰,處罰力度更大。
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簡單來說,《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為了進一步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保障乘客權益,對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及車輛在駕駛經歷、有無犯罪記錄、設備裝置、運營管理等方面均有明確的要求。
適用條件
《清單》正式施行后,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管理和處罰并無變化,而對網約車當事人的處罰更加人性化——
對于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擅自經營的,滿足以下條件才適用“輕微免罰”清單:
1.初次違法;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及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符合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法定條件,且按照執法部門要求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的。
對于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擅自經營的,滿足以下條件才適用“輕微免罰”清單:
1.初次違法;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及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歷史接單記錄不滿三個月,月均少于30單的;
4.未造成乘客舉報投訴,未引發負面輿情等危害后果;
5.按照執法部門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免罰不等于免責
根據江蘇交通的文件,對于《清單》涉及的行政處罰量測也有明確標準。
《清單》與《江蘇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蘇交規〔2024〕12 號)規定的有關情形結合適用。
對符合《清單》規定適用條件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對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通過引導、示范、提示、輔導、建議、規勸、約談、回訪等非強制性執法方式督促整改,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同時,不予行政處罰不免除當事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退賠等法律責任。“滿足條件的‘首違不罰’,但是‘再為要罰’,且立案后的‘首違不罰’記錄在案。”省交通運輸廳相關部門解釋。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網約車平臺的監管并不在此次《清單》事項中,此前星星蘇訊曾報道過。
根據信用中國顯示,一些網約車平臺公司,屢屢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受罰:如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
信用中國最新數據顯示,2025年以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行政處罰達469條。這一數據體現出對網約車平臺監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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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人士指出,江蘇交通48項免罰清單通過 “精準化免罰” 與 “柔性監管”,可以說綜合考慮了“法律底線”與“民生需求”。未來需進一步細化執行細則,加強跨部門數據共享,并通過動態評估機制確保政策適應性,以持續提升執法公信力與行業治理效能。
星星蘇訊綜合整理自江蘇交通、今日頭條(互聯網生活、快樂不缺席)等;部分圖片來源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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