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不能指望對方說實話幫自己舉證,小案子大道理!朋友一起出去吃喝玩樂消費,一方掏錢結賬,這是墊付借款還是請客?吃喝時一團和氣,翻臉打官司的時候就各說各的真假難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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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路某與陳某是朋友,兩人經常一起到KTV等娛樂場所消費,多次都是路某掏的錢,一段時間算下來累計有數萬元。后來路某起訴陳某,說當初他是應陳某要求墊付的款項,墊付的錢屬于借款,現在起訴要求陳某歸還15000元。而陳某稱兩人消費時是路某掏錢結賬是事實,但這是自愿請客不屬于借款,不同意歸還。
兩人一起去消費路某累計付了幾萬塊,這些有消費付款記錄,雙方也都認可,但路某付錢是請客還是墊付雙方都沒有證據,都是拿嘴說,這種情況法院支持誰呢?
懂法的這時候就會想到一句話“誰主張誰舉證”!但這個舉證責任是路某的還是陳某的呢?
法院審理判決:法院認為涉案款項用于娛樂消費,無法排除贈與或共同消費的可能性,現在原告路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不能證明原被告間存在借貸關系,被告也否認雙方借貸關系。所以,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判決駁回路某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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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那句話,真相是什么外人不知道,到法院打官司得靠證據,尤其是原告一般負有更重的舉證責任,更要提前注意,有些證據等起訴后再收集可能就晚了,得提前長心眼收集。
這案子假如確實是路某是墊付款項,就算礙于面子不好意思當場要求寫借條,適當的時候錄個音或者平時在微信里溝通一下相關內容固定好證據,打官司時就可能用得上!真不能指望翻臉后對方到法庭上實話實說來幫自己舉證!
本文作者: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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