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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庫:員工配偶持股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審理規則
配偶行為與員工存在實質牽連,員工構成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閱讀提示
員工在職期間,配偶設立或持股與任職單位業務相同的企業,該行為是否會構成競業限制義務的違反?該員工是否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在審查此類案件中,法院會重點關注什么?該類員工被起訴后,有哪些注意事項?本期,李營營律師團隊根據多年來辦理員工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經驗,結合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一則典型案例,與大家分享員工隱蔽競業行為的審查規則。
裁判要旨
若配偶行為與勞動者存在實質牽連關系,行為間接與勞動者自身技術有關,在無其他相反證據情況下,可認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基本案情
1. 2015年6月1日,被告韓某某進入原告上海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從事石英加工環節最為關鍵的旋盤加工。旋盤加工生產的產品單價價值高,工藝流程復雜。
2.原告是一家主營石英制品的公司,具有獨特加工工藝,故對從事石英加工生產的員工具有高度保密性的要求。在韓某某入職期間,原告對其進行了大量的培訓,并與韓某某簽署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合同。韓某某作為原告的高級技術人員和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納入原告股權激勵范圍。2019年9月30日,韓某某離職后,原告根據競業限制合同的約定向韓某某按時足額發放了競業限制補償費用。
3.韓某某系王某丈夫,參與設立與經營江蘇某石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英公司),該公司的經營范圍與原告的經營范圍完全一致,該公司的股東之一是韓某某之妻王某。
4.原告向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韓某某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支付違約金1617966.2元、返還違約期間取得競業限制補償金24560元、返還因違約行為所獲得的收益100000元。
5.韓某某辯稱:同意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至2021年9月30日,韓某某不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無須支付違約金、返還收益。
6. 2020年9月30日,金山區法院判決韓某某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至2021年9月30日止,韓某某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120000元,返還原告競業限制經濟補償17273.79元。一審判決后,韓某某提起上訴。
7. 2021年1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韓某某妻子設立持股同類企業,能否認定離職員工韓某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
法院裁判觀點
一、韓某某屬于競業限制適用人員。
金山區法院認為,韓某某在實業公司處從事旋盤技術崗位,接受實業公司培訓,工作中有接觸技術秘密或經營秘密的便利,且基于其核心業務(技術)人員身份獲得股份,故系競業限制適用人員。
二、韓某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
金山區法院認為,根據實業公司提供的石英公司工商登記所載經營范圍,兩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系。石英公司設立時股東之一為韓某某前妻王某,韓某某不可能對大額家庭投資毫不知情,韓某某亦無證據證明該期間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在無證據證明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可認定系夫妻共同行為;其次,王某作為配偶,對簽訂競業限制合同及保密合同事實應當明確知曉。二人于2019年9月及10月底相繼從實業公司離職,石英公司成立于次年1月,故實業公司有理由相信韓某某離職是為創立石英公司;再次,王某并不知曉石英加工技術,雖其認繳出資額250萬元,但未有實際出資,且其以0元價格轉讓其股份,故基于韓某某技術入股的可能性較高。實業公司已提供初步證據證明韓某某存在隱蔽競業行為。對于韓某某是否直接參與公司設立及生產經營等確有取證難度,而韓某某未有合理解釋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綜合認定韓某某存在競業行為。
三、競業限制違約金金額酌情調整至120000元。
金山區法院認為,韓某某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院結合其原職務、收入情況及過錯程度、未履約期限不長、石英公司成立時間較短對實業公司造成損失不大、實業公司支付韓某某的補償金標準僅為最低工資,且實業公司并未就違約金約定數額合理性及特定商業秘密的經濟價值進行充分舉證等情況,酌情調整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為120000元。
綜上所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上海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韓某某勞動合同糾紛案》[案號:(2020)滬01民終13707號]
李營營律師點評
一、根據我們辦理此類案件的經驗,和大家分享有效論證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具體步驟。
論證員工通過配偶或者其他近親屬設立、持股同類企業,經營同類業務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邏輯。
第一,首先關注該員工在企業的崗位、身份、角色、工作內容,是否與企業簽訂保密協議,是否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是否負有在職期間以及離職后特定時間內的競業限制義務。
第二,關注該員工親屬設立同類企業的時間點,是處于在職期間還是離職后競業限制期間。如果是離職后,則需要關注企業是否依照協議約定向該員工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該員工是否仍負有競業限制義務。
第三,組織證據證明該員工與在同類企業持股人員之間存在親屬關系,如果是配偶關系,法院可以認定該員工對于配偶的大額家庭投資行為知情,除非該員工能夠證明彼此財產相互獨立,否則法院將認定其配偶投資設立企業的行為屬于夫妻共同行為。
第四,由于兩者系配偶關系,那么可以推定配偶對于該員工在原單位負有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應為明知,推定兩者之間存在共謀故意。
第五,關注配偶的角色、身份,是否有從事同類經營活動經驗,是否具有相關技術或者市場能力,推定該員工在新企業中的角色和可能性。
第六,向法庭充分釋明原告對于被告是否直接參與公司設立以及生產經營取證難度非常大,已經達到初步舉證之程度。
在做好上述6個方面的論證后,開始做最后一步工作,那就是要求將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由被告對上述事實與推定作出合理解釋并提交證據證明,否則,法院應當綜合認定該員工存在競業行為。
二、根據李營營律師團隊辦理此類案件的經驗,和大家分享評估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承擔違約金的金額。
關于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后違約責任承擔規則,一般情況下,企業與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或者其他文件中會事先約定好違約金,將違約金設置為一個比較高的金額,如年收入的10倍或者100萬,以降低員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后一定時間內前往同行企業從事相同工作,或者員工通過他人設立同類企業從事競業活動的可能性。問題的關鍵在于,高額的違約金約定條款后續在訴訟中被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客戶應當如何準確評估后續的訴訟結果呢?根據我們辦理類似業務的經驗,要準確評估法院最后支持違約金的金額,重點要看以下幾點要素:員工原來的職務、收入、未履約期限、新公司設立對于原告造成的損失,以及原告為員工支付的補償金金額高低,如果原告向員工支付的競業補償金僅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將會大大拉低違約金被支持的金額。這意味著,在此類案件中,原告不要對最終獲賠的金額有太大期待,除非此前已經對該員工自身進行了高額投入。
李營營律師提示:知識產權案件,尤其是商業秘密案件涉及證據保全、秘點的總結和確定、非公知的分析論證、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分析論證、非公知鑒定、同一性鑒定、損失鑒定、損失計算、侵權論證、證據規則的巧妙運用等多項復雜法律問題,案件本身難度大、綜合性強,稍有不慎就會滿盤皆輸。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應當聘請專業的、有豐富經驗的商業秘密律師,為案件和自身合法權益保駕護航。記住,在知識產權案件,尤其是商業秘密案件中,沒有絕對的法律觀點。可以說每一個案件都有50%的勝訴率和50%的敗訴率,當事人如果聘請專業的商業秘密律師,就可以大大提升爭取另外50%勝訴的希望、降低另外50%敗訴的風險。
【聲明:本文系作者對人民法院在個案中裁判觀點的提煉總結,旨在幫助讀者快速了解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處理具體法律問題的裁判規則,不代表作者對具體裁判觀點的認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對某一具體法律問題的法律意見或法律觀點。由于查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導性案例,因此,本文中體現的裁判觀點不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同時,由于個案差異性極大,建議大家在具體案件辦理中,委托專業律師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具體法律規定,對具體案件中的具體法律問題進行分析論證,得出契合個案的正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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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商業秘密、執行、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商業秘密、執行、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商業秘密、執行、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擔保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執行擔保、執行和解、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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