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說“細節決定成敗”,很多時候看似某種規格型號的“雞湯”,但在多方因素盤根錯雜的消防技術服務領域里面,若有些因素未能及時理順,執業行為一不小心就觸碰違法底線,而這些行為,通常是容易忽視的細節問題,常被從業機構及其人員以為是“小事”。經常受到消防行政處罰的同行都清楚,這些“小事”其實就是細節,可能不會成為機構造成“生死存亡”的關鍵,除可能造成該項目白干外,但卻能給從業帶來不少的麻煩。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消防〔2025〕39號)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同時廢止:《關于對部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應急消〔2019〕172號)、《消防安全領域違法行為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消防〔2024〕44號)。
細心的朋友已經注意到,涉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關違法行為的“罰款”等行政處共有27類,而符合“首次發現后,當場改正,且危害后果輕微的。”不予行政處罰的如下3種適用情形,但從“當場改正”,是否可以認為上墻公示牌“懶得釘上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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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執業全過程,都應當依法依規、按照標準執業。接下來看幾起容易忽視的違法行為案例:
案例1
案由:不按照國家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違法行為:未對水泵接合器進行檢測、未對室外消火栓進行檢測
2025年4月,黑龍江某消防設施檢測有限公司對一小區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時,未對水泵接合器進行檢測、未對室外消火栓進行檢測。根據《消防法》第六十九條,該公司被罰款4.16萬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于某被罰款0.81萬元,被處罰結果通過“信用中國”平臺向社會公示。(來源:哈爾濱消防)
案例2
案由:出具虛假文件
違法行為: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檢測結論為合格
2024年7月,寧夏某消防技術有限公司2023年12月份出具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中,消防聯動控制系統、消防控制室的多項檢測結論為合格,但該單位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所列事實不符。根據《消防法》第六十九條,該公司被罰款5萬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罰款1萬元。(來源:銀川消防)
案例3
案由:消防技術服務合同未明確項目負責人
違法行為:與委托人簽訂的消防技術服務合同未明確項目負責人
2025年7月,海南某實業有限公司存在與委托人簽訂的消防技術服務合同未明確項目負責人的違法行為,根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7號)第二十八條,公司被罰款0.31萬元。(來源:海口消防)
案例4
案由:項目負責人未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
違法行為:監控發現未到場
2024年7月,某消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可能存在未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的問題,經調查被發現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記錄表中項目負責人筆跡前后不一致,隨后執法人員查看監控后被證實。根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該公司被罰款0.2萬元。(來源:太原消防)
案例5
案由:未按照規定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
違法行為:未在經其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
2024年9月,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對某公司開展消防技術服務過程中,未在經其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根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罰款0.2萬元。(來源:津南區消防支隊)
案例6
案由:未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
違法行為:未在經營場所公示營業執照
2025年7月,溫州某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未在經營場所公示營業執照。根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該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被罰款0.1萬元。(來源:溫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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