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據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報消息,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醫療保障局、疾病預防控制局等6部門聯合制定并印發了《江西省公立醫療機構外送樣本檢測管理規定(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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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規定》從質量管理、外送流程等多個與檢驗工作內容相關的方面,對醫療機構檢驗樣本外送作出了規定。
其中提出,醫療機構應建立外送樣本檢測項目準入清單制。外送樣本檢測項目應當是基于權威診療規范、指南和專家共識等明確提及、對患者診斷和后續治療有明確價值的檢測項目。對于無明確指征、花費較高的檢測項目要嚴格把控,避免過度診療。
《管理規定》對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外送樣本檢測過程中提出了5大嚴禁行為:
(一)嚴禁將本機構具備開展條件和能力的檢測項目納入外送樣本檢測項目范圍。
(二)嚴禁通過外送樣本檢測合作變相實施利益輸送。嚴禁與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本人或親屬參與開辦、入股或實際控制的第三方醫療機構開展合作。
(三)嚴禁違規誘導、推介患者及家屬到指定醫療機構做指定檢測項目。
(四)嚴禁臨床科室、醫務人員私自聯系第三方醫療機構外送檢測。
(五)嚴禁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與第三方醫療機構存在收受“紅包”、回扣等利益輸送行為。
此次發布的《江西省公立醫療機構外送樣本檢測管理規定》中明確指出,要強化對醫務人員外送樣本檢測行為的規范和監督,嚴防潛在廉潔風險發生。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本機構外送樣本檢測管理,將外送樣本檢測納入本機構檢測項目日常監督檢查和季度集中點評。應當重點規范臨時外送檢測項目,加強政策宣教,暢通患者反映渠道,認真核實處理不良行為舉報;對媒體公開報道、醫藥企業或者有關人員主動披露的不良行為,主動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對已核實有不良執業行為的工作人員依法依規予以相應的處罰。
已有多地出臺管理規范,
嚴查醫務人員這些行為
近年來,全國已有多地出臺檢驗標本外送檢測相關的文件,明確要求嚴查嚴管樣本外送檢測,并對樣本外送相關醫務人員的行為強化管理!
據不完全統計,2025年有太原市、貴陽市、恩施州出臺了樣本外送檢測管理規范!
7月7日,太原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樣本外送臨床檢測行為的通知》。其中,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行為提出了以下要求:
· 不得安排患者家屬自行運送標本;
· 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報告等;
· 要嚴格落實《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醫務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誘導、暗示、強制患者到醫療機構外指定地點接受檢測,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 嚴禁有償介紹患者及家屬到指定機構進行指定項目檢測;
· 嚴禁臨床科室、醫務人員個人自行聯系外部機構進行臨床檢測;
· 嚴禁違法違規向患者收取費用;
· 嚴禁私自接受外部檢驗機構以任何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
6月26日,貴陽市衛生健康局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市衛生健康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醫療機構樣本外送臨床檢測行為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和建議 的公告》。《規范》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行為提出了以下要求:
· 不得安排患者家屬自行運送標本;
· 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報告等;
· 嚴格落實《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醫務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誘導、暗示、強制患者到醫療機構外指定地點接受檢測,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 嚴禁有償介紹患者及家屬到指定機構進行指定項目檢測;
· 嚴禁臨床科室、醫務人員個人自行聯系外部機構進行臨床檢測;
· 嚴禁違法違規向患者收取費用;
· 嚴禁通過設置顯著不合理收入分配比例實施利益輸送。
1月,恩施州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印發<恩施州醫療機構樣本外送檢測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
《管理規范》提出,醫療機構是樣本外送檢測的責任主體。其中,為了對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行為進行嚴格管理,《管理規范》明確了6大嚴禁行為:
· 嚴禁醫療機構將本院能夠并適合開展的臨床檢測項目外送至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特殊情況需短期外送的,須向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登記備案。
· 嚴禁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有償介紹患者及家屬到指定檢測機構進行指定項目檢測。
· 嚴禁臨床科室、醫務人員私自聯系外部檢測機構違規進行樣本外送檢測。
· 嚴禁醫療機構從業人員和科室違規直接向患者收取費用,宣傳、推銷及代售保險產品及其他活動。
· 嚴禁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接受第三方檢測機構以任何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
· 嚴禁非院內工作人員私自到科室采集用于基因檢測的血液、體液等樣本。
2025年,樣本外送再被國家列為整治重點
今年6月,國家衛健委、財政部等14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2025年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工作要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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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點》提出的需要持續深化醫藥購銷領域治理及系統糾治醫療服務亂象里,就包括了持續規范檢測樣本外送。
從近年來國家發布的相關文件中,我們不難推斷出嚴格管理檢驗樣本外送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規范醫院內樣本外送檢測時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在醫療反腐的大背景下著力防范樣本外送檢測可能存在的廉政風險。而此次江西省所發布的管理規定更是明確指出了這一點。
但需要明確的是,嚴管不是禁止,外送也不等于一定有腐敗存在,樣本外送具有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其存在本身也解決了檢驗醫學學科發展在滿足臨床診療需求方面的局限性。
將一些對本科室或者機構而言“高成本”、“低性價比”的項目或者暫時無法開展的特殊檢測項目外包出去,可以實現有限資源的配置優化,減少設備的高成本投入。使第三方檢測機構發揮與臨床實驗室之間的“互補”作用,這對于科室和醫療機構的發展都有明確的好處。
而在這樣的趨勢下,各級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如何把握發展機遇,也是值得我們深思與探討的。
來源丨華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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