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互聯網時代,網絡主播行業成了很多年輕人的夢想之地,承載著年輕人對自由、財富與成名的熾熱渴望。然而,不當的主播合同簽訂卻有可能成為追夢路上的一個大“坑”。
一心想成為主播的徐某,沒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便匆匆在與傳媒公司的合作合同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簽約后,徐某滿懷激情地投入到直播工作中。然而,徐某的努力并沒有換來預期的回報。他每天辛苦直播數小時,兩個月來收入僅僅只有兩千元。在巨大的心理落差下,徐某漸漸失去了繼續直播的動力。經過一番內心的掙扎后,他選擇了停播。他以為停播只是自己個人的一個決定,不會帶來什么嚴重的后果,卻沒想到這一舉動為自己埋下了一顆“定時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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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播后不久,徐某便收到了船營法院的傳票。原來,傳媒公司以他違反合同約定擅自停播為由,將他告上了大綏河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五萬元違約金和其他維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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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綏河法庭對徐某違約責任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秉持著公正、嚴謹的態度,對案件進行了全面細致的考量。認定徐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判決合同解除。而在違約金數額的判定上,傳媒公司雖主張高額違約金,卻未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法官綜合多方面因素進行權衡。考慮到徐某合同履行時間較短,僅直播了兩個月,收益情況也并不理想,只有兩千元,這反映出他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并未獲得過多利益。同時,徐某作為初入行業的新人,可能因缺乏經驗和法律意識而草率停播,其過錯程度相對有限。因此,酌情將違約金調整為1000元,律師費調整為1000元及予以支持。
來源丨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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