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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再厘清AI創作鏈條中“思想與表達”邊界。
作者 | 布魯斯
據“上海高院”公眾號消息,11月6日下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對上海首例涉AI提示詞著作權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明確認定涉案AI提示詞因缺乏獨創性表達而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將司法審查焦點從AI生成物延伸至“輸入端”的提示詞創作環節,為AI全鏈條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新思路,也反映出司法對技術發展中“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的堅守。
案件核心:提示詞是“思想”還是“表達”?
據介紹,該案原告系一家專注美術創作的企業,2022年期間,其撰寫了六組AI提示詞,內容涵蓋畫作的藝術風格、主體元素、材質細節等多個維度,例如“Art Nouveau style illustration of Aquamarines Stygiomedusa gigantea”(“新藝術風格插圖——巨型海藍寶石冥河水母”)、“by Alphonse Maria Mucha”(“阿爾豐斯·穆夏創作風格”)等,通過Midjourney平臺生成系列繪畫作品后,原告在小紅書等社交平臺公開發表。
原告發現,該案二被告在小紅書賬號及出版書籍中使用的畫作與自身AI生成作品高度近似。經確認,被告使用的正是原告原創的六組提示詞在同一平臺生成涉案畫作。原告據此主張,涉案提示詞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署名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維權合理開支9900元。
二被告提出多重抗辯,概括而言主要包括這幾點:其一,提示詞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涉案提示詞屬于思想或者有限表達;其二,Midjourney服務條款已約定用戶默認放棄提示詞相關權益,涉案提示詞應進入公有領域;其三,被告行為屬于對開放社區中提示詞進行描摹學習的個人學習行為,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范圍。
法院審理:三重標準界定提示詞法律屬性
上海黃浦法院經審理后,從形式特征、獨創性要求、思想與表達二分法三個維度作出細致論證。
法院認為,涉案六組提示詞采用的基本結構為藝術風格、主體元素、材質與細節、科學語境和主要構圖,本質是用戶輸入AI系統的指令或描述,用于引導生成特定圖片。
從形式上看,它們雖包含多類元素,但各元素間僅為簡單羅列,缺乏語法邏輯關聯;關鍵詞組無序組合,既無層次遞進,也無場景化敘事順序。
從獨創性角度分析,這些提示詞缺乏作者的個性化特征,所選用的藝術風格、材質細節等均屬該領域常規表達,未體現作者獨特的審美視角或藝術判斷。
同時,涉案提示詞僅體現抽象的創作想法和指令集合,核心是對畫面元素、藝術風格、呈現形式等的羅列與描述,這些內容更多屬于抽象的創作構思,屬于思想范疇。
因此,涉案提示詞雖反映一定的創作意圖,但沒有體現出作者在表達層面的個性化智力投入,不應認定為作品。原告對提示詞不享有著作權,自然無權主張著作權侵權。
司法共識:堅守“人類智力投入”核心
此次案件的一大爭議焦點便是圍繞生成式AI的提示詞的獨創性判斷問題。在此次案件的審理中,法院在對提示詞的獨創性判斷中堅守了“人類智力投入”核心。法院在判決中延續了我國司法實踐的一貫標準——無論是AI生成內容還是提示詞本身,是否構成作品均以“是否體現人類實質性智力投入”為核心標尺。
這與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年4月宣判的我國首例AI文生圖不構成作品案的裁判思路一脈相承,該案明確“僅通過簡單提示詞觸發AI生成的內容,因缺乏獨創性智力投入不構成作品”;
而與北京互聯網法院2023年審理的全國首例AI文生圖著作權案“春風”案則形成鮮明對比,后者認定用戶通過多輪調整提示詞、參數生成的圖片因體現“獨創性智力投入”而構成美術作品,著作權歸屬于使用者。
這些案件共同揭示了AI創作鏈條中的司法審查邏輯:輸入端(提示詞)需達到“表達”的獨創性標準才能受保護,而輸出端(生成物)的認定則取決于用戶對生成過程的實質性控制與創造性貢獻。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黃浦法院在判決中并未完全否定提示詞的可版權性。若提示詞具備“場景化敘事”“獨特語法結構”或“高度原創性編排”,仍可能構成表達。
例如,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理的“AI圖片《伴心》著作權案”中,原告通過提示詞多輪修改并結合圖片處理軟件手動調整完成創作,其過程證據被法院認定為“實質性智力投入”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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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心》案中原告林某通過AI交互設計生成的圖片作品《伴心》(來源:人民法院報)
相關鏈接(案例五)
相比之下,此次案件原告的提示詞僅為“元素堆砌”,未能跨越獨創性門檻。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案件宣判前三天,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剛剛審結上海另一個“首例”——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權侵權案。該案中,被告李某截取《斗破蒼穹》美杜莎角色形象訓練LoRA模型并發布,法院認定其侵害原告復制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賠償5萬元。
兩起案件雖均屬AI著作權糾紛,但爭議焦點不同于上海黃浦法院案件所圍繞的“提示詞著作權保護”問題,而是聚焦“訓練素材合法性”與“生成內容侵權認定”。知產力梳理發現,近期AI著作權案件已形成“輸入端(提示詞、訓練素材)—生成過程(模型訓練、參數設置)—輸出端(生成內容)”的全鏈條爭議格局,司法保護的維度持續拓展。
對比兩案判決可見,法院始終堅守“著作權法保護獨創性表達”的核心原則:LoRA模型案中,法院否定了缺乏人類智力投入的AI生成圖的作品屬性;而此次的“提示詞”著作權案則明確,未形成獨創性表達的提示詞同樣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種裁判邏輯既避免了著作權保護范圍的不當擴張,又為真正具有創造性的AI相關成果預留了保護空間。
莫衷一是:提示詞保護如何平衡創新與共享?
針對生成式AI提示詞是否能給予著作權保護的爭議,學術界早有討論。有觀點認為,提示詞撰寫者通過選擇關鍵詞組合體現審美判斷,應受有限保護。例如,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蔣舸認為:
在判斷用戶的獨創性表達時,裁判者應當關心人貢獻了什么,而不是工具貢獻了什么;應當關心人貢獻了什么,而不是人沒有貢獻什么;應當關心人貢獻的實質,而非糾結于其形式。在以上原則的指導下,既有的作品構成要件規則足以支持相當一部分AIGC獲得作品資格。AIGC的所謂“隨機性”,只是發生在用戶指定范圍內的“隨機”,并不妨礙用戶控制達到著作權法的要求。 蔣舸,公眾號:知識產權雜志
也有學者提出擔憂,過度保護可能阻礙AI工具的普及與創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琛指出:
人工智能用戶的單純指令行為只是表示了對生成結果的需求,沒有運用相應的作品語言,不屬于表達行為。可以用文字“說畫”的觀點,違反了作品語言對作品類型制約的規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便利性,構成該技術使用的自然動力,無須法律額外激勵。無論基于概念分析還是政策分析,都不應把人工智能用戶的單純指令行為解釋為創作。 李琛,公眾號:知識產權雜志
而在國外,以美國版權局為代表的部分機構則對單純輸入提示詞的版權保護持否定態度。美國版權局2025年1月發布的人工智能問題報告,對這一難題給出了原則性的意見:單純向AI系統提供提示詞的用戶,并沒有提供足夠的控制,使其成為輸出內容的作者。報告指出:“無論提示詞被修改和重新提交多少次,最終輸出展現的是用戶對AI系統解釋的接受,并不意味著用戶對AI系統的表達享有版權。”美國版權局也同時明確,使用人工智能輔助創作,并不一定會影響作品受到法律保護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逐案分析。
AI技術變革的本質是“將人類工作逐步轉交給機器”,但著作權法仍需聚焦“人的智力投入”。在全球各國仍在進一步探索技術進步帶來的法律問題之時,此次上海黃浦法院判決進一步延伸了這一理念,即當技術降低創作門檻時,法律不應將基礎操作(如簡單指令輸入)等同于創作行為,否則將導致權利泛濫。
結語:構建AI時代的著作權平衡機制
此次上海黃浦法院的判決,反映了我國AI著作權司法實踐正在從“輸出端”向“輸入端”延伸。在此之前,北京互聯網法院“春風案”、廣州互聯網法院“奧特曼案”等典型案例,均圍繞AI生成圖片、文字等輸出物的著作權歸屬展開。隨著生成式AI技術普及,輸入端的提示詞、訓練素材等工具性要素的法律意義日益凸顯,本次案件正是對這一行業需求的司法回應。
從“AI文生圖第一案”到此次提示詞爭議,司法實踐正逐步構建AI全鏈條保護的裁判規則。一方面,對生成物的保護需嚴格審查用戶創造性貢獻(如提示詞設計、參數調整、后期修飾等);另一方面,對輸入端的權利主張則需警惕“思想壟斷”風險。隨著技術發展,未來可能出現更復雜的提示詞創作形態(如嵌套邏輯、交互式指令),司法機關需在個案中持續探索“獨創性”標準的動態適用。
此次判決也為行業參與者提供了明確指引:用戶若欲對AI生成內容主張權利,需留存完整的創作過程證據(如提示詞迭代記錄、參數設置、生成物篩選邏輯等);而平臺方則應完善服務條款,明確提示詞與生成物的權屬分配,避免法律爭議。在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平衡中,司法的角色愈發清晰——既鼓勵創作自由,又捍衛公有領域的開放共享。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Unsplash 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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