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益都街道工作人員在日常巡查時,發現轄區某村有村民擅自露天焚燒玉米秸稈。這種行為不僅污染大氣環境,也帶來火災安全隱患。巡查人員當場予以制止,并迅速組織力量將火點徹底撲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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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街道聯合派出所依法對該村民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該村民表示已充分認識到露天焚燒行為的錯誤和危害,簽署了承諾書,并保證今后嚴格遵守規定,不再進行任何形式的露天焚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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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都街道特此提醒廣大居民:保護環境,人人有責。請自覺遵守禁燒規定,不焚燒秸稈、垃圾等廢棄物,主動監督、勸阻身邊的露天焚燒行為。
下一步,益都街道將進一步強化網格化巡查和專項督查,運用“人防+技防”手段,對違規焚燒行為堅持“零容忍”,做到及時查處、公開曝光,切實筑牢安全環保防線。
相關法律
科普
焚燒秸稈后果嚴重!望廣大居民引以為戒!
《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露天焚燒秸稈或者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樹枝、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根據本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故意焚燒地里的秸稈、垃圾,不慎引起火災,引起火勢蔓延,給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過失引起火災,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對于不聽勸阻,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對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引起火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規定,以放火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在秸稈禁燒工作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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