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規劃建議提出“統一市場基礎制度規則,完善產權保護、市場準入、信息披露、社會信用、兼并重組、市場退出等制度”。社會信用是與產權保護、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等并列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
從社會信用的制度體系來看,一個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涵蓋信用信息傳遞(采集、歸集、共享、披露、利用)、失信懲戒、守信激勵、信用修復、信用服務等方面。其中,失信懲戒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點,旨在對失信行為人的失信行為進行必要的懲戒,從而增進社會信任、優化營商環境。然而,失信懲戒的目的并非將人永久“釘在恥辱柱”上,而是為了給失信者予以相應的威懾從而達到誠信社會的建設目的。
在現代社會中,如對相關信用主體實施了必要的信用懲戒,信用主體在生產經營、借貸融資、社會交往等方面的活動可能會受到限制。失信行為人需要通過某種機制使其逐步恢復到為社會所接受并值得信任的狀態,這項機制就是信用修復機制(CreditRepair)。
信用修復是指依法改善對受信方的負面記錄和評價,允許受信方對其失信行為的客觀原因進行解釋的活動。借助信用修復制度,失信行為人能夠有機會改正其失信行為,重塑社會信任,回歸正常信用狀態,那些暫時跌倒的經營主體有機會輕裝上陣、重返賽道。由此,信用修復作為與失信懲戒機制相銜接的重要制度,既是失信懲戒制度的必要延伸,也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其制度化、法治化的水平會極大地影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成效。
目前,我國的信用修復制度主要體現在公共信用及信用監管領域。
2020年,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符合修復條件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其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共享公開相關失信信息,或者對相關失信信息進行標注、屏蔽或刪除。
今年,我國連續出臺了一系列重要相關制度文件。例如,中辦、國辦于3月印發的《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對新時代背景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行總體安排和部署,對構建法治化的信用修復制度進行了具體要求。4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四條專門對信用修復制度進行了規定。
6月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的實施方案》,從十個方面對信用修復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范,針對信用修復制度制定了專項工作方案。具體而言,該方案將失信信息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輕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責任義務履行完畢即可申請修復,確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長為3個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為3個月,最長為1年;嚴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為1年,最長為3年。
9月1日,《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一系列信用修復文件和立法密集出臺,凸顯了構建信用修復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信用修復作為社會信用法治化的重點,必須堅持相應的法治原則,確保制度運行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
一是適度懲戒原則。輕微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等不同程度的失信行為應當對應不同的懲戒措施,對應不同難度的修復程序,實現分級分類信用修復。
二是修復條件法定原則。失信懲戒是公權力機關依法將相關失信懲戒和管理施加于信用主體的一種直接體現。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下,采取失信懲戒措施的公權力機關可以作出信用修復決定。
三是修復程序法定原則。明確各部門職責,加強信息管理平臺、失信行為認定機關和信息數據協調部門等不同職能機關的分工與合作,明確修復依據和管轄權等問題,避免違法行政和行政部門的相互推諉,提高修復效率。
在堅持上述原則的基礎上,構建法治化信用修復制度的重點包括如下方面。
構建信用修復分級分類制度
在公共信用領域中對于違法類失信行為的信用修復,不能“一刀切”,而應綜合考量如下因素,實現精細化分類。
一是信用主體主觀上是否具有信用修復的意愿;
二是失信行為的危害程度;
三是失信行為發生的客觀原因。
信用修復的分級分類應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對于輕微違法失信行為,在違法行為人改正其違法行為后,即可即時修復。
對于一般違法失信行為,其修復的條件應當嚴于輕微違法行為,但較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修復要更加寬松。
對于嚴重失信行為,由于該類行為的主觀惡性較大,行為性質較為惡劣,行為后果較為嚴重,對其信用懲戒必須保持一定的期間,從而對其施加足夠的懲罰。
在信用修復方面,最長公示期和最短公示期均應嚴于一般違法失信行為的信用修復條件。目前信用修復的相關頂層設計政策、立法及實踐,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這些要求。
構建信用信息記錄的修復制度
信用修復機制非簡單“刪除”負面記錄,而是通過規范化的信息管理,客觀反映主體從“失信”到“守信”的轉變,其本身是對信用主體信用狀態持續關注、動態管理過程的一部分,因此其對信用信息的規范化管理規則直接影響到社會公眾對信用主體的信用認知。
為客觀、真實、全面地記錄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態,信用信息管理可分為刪除式修復、標注式修復等方式。刪除式修復是指失信主體完成修復行為并滿足修復要求的,信用修復機關將相關失信信息進行刪除。標注式修復是指失信主體履行相關修復要求后,由信息記錄單位在原失信記錄上注明已修復等字樣,不再作為失信信息或者失信聯合懲戒的依據,但是通過標注“該失信行為已修復”等字樣,平衡社會公共利益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之間的沖突,在保障公眾知情權的同時不妨礙失信懲戒措施的解除。
構建信用修復監督機制
修復后的信用信息是有關部門以后采取何種監管措施以及何種程度監管的重要參考依據,因此必須加強對信用修復的事后監管工作,對失信主體修復后的活動予以持續關注和監管,增加信用修復機關對失信主體信用信息的掌握度。監督主體可以分為機關內部監督、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等。
其中,尤其要注重加強公眾監督,建立健全信用修復公示異議期制度,將修復成功的信息在指定網站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
構建企業破產重整過程的信用修復機制
破產重整企業以及參與重整的各方對于信用修復有著強烈的需求。這是由于破產重整企業因其不能償還債務、稅款等原因,往往在征信記錄或者公共信用記錄已有較多負面記載。破產重整企業能夠獲得信用修復,是其獲得融資便利或者接受正常公共服務便利的重要條件,也是破產重整成功的重要因素,受到社會各方的關注。
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的實施方案》要求,要協同推動破產重整、破產和解企業高效修復信用。對于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企業,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向有關機關和組織申請,豁免對其所實施的失信懲戒措施,推動企業實施破產重整方案。破產重整期間屆滿后,破產重整不成功的,有關機關和組織可以決定恢復失信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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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源源
校稿:昊宇
來源:學習時報、源點蘇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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