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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有風險,退出需謹慎,公司法上的“退出”和你理解的可能不一樣。近日,二審裁判的一紙判決,給一位“意難平”的投資者小金的故事畫上了句號。他狀告自己曾投資的公司,要求退還數百萬投資款,但經過一審、二審,裁判均駁回了他的請求。
這起案件堪稱一堂生動的“股東權利與風險”普法課。今天,我們就來拆解一下,為什么小金輸了官司,以及我們能從中吸取哪些教訓。
一、一場“虧本”買賣引發的糾紛
主要角色:
* 小金(上訴人):曾經的甲公司股東,覺得自己投了錢卻沒拿到收益,越想越虧,于是起訴要求公司退錢。
* 某甲公司(被上訴人):小金曾投資的公司,認為錢已用于項目開發,且小金股權已轉讓,堅決不退。
* 某乙公司(第三人):由小金實際控制的公司,后來從小金手中接盤了某甲公司的股權。
劇情脈絡:
1. 投資期:小金根據一份《合作開發小區協議書》,向某甲公司投入了一筆資金,但沒有搞到啥收益。
2. 轉讓期:2016年,小金將自己持有的某甲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了他自己控制的某乙公司。
3. 爭議期:多年后,小金覺得當初的投資沒換來收益,股權轉讓時也沒把這筆投資款算進價錢里,于是起訴某甲公司,要求退錢。
二、原告的委屈:我的錢難道就打水漂了?
法庭上,小金陳述了自己的“四大委屈”:
1. “我的投資款沒算進股權里”:他認為當初轉讓股權時,約定的價格只對應公司的注冊資本,沒包含自己額外的投資。現在看股權價值遠低于投資,這部分權益還在公司,公司該退。
2. “我從沒分過紅”:投錢是為了賺錢,但公司一分錢紅利都沒分過,投資目的沒達到,理應退錢。
3. “合作協議都沒生效”:那份投資協議公司沒蓋章,可能沒生效;而且自己投錢時有一部分時間還不是股東,公司收錢沒依據。
4. “裁判不讓我查賬”:他要求審計公司賬目,搞清楚這筆錢到底是“出資”還是“借款”,但裁判沒同意。
三、公司的反擊:規則不是這樣玩的!
面對小金的訴求,某甲公司逐一進行了反駁:
1. “權益隨股權一起打包賣掉了”:你小金把股權轉給你自己控制的公司時,所有的股東權益(包括你看重的這筆投資權益)就已經一并轉移了。轉讓價是你們內部的事,與公司無關。
2. “錢已變成公司資產,不是你想退就能退”:你的投資款早已用在項目開發上,變成了公司的樓房、土地等資產。公司的錢和股東個人的錢是兩碼事,法律保護公司財產的獨立性,禁止股東隨意抽逃出資。
3. “沒分紅不等于能退本金”:分紅需要公司有利潤且股東會決定分。項目還沒完,談不上分紅。就算能分,你也只能主張分紅,而不能要回投資款。
4. “協議實際已履行,就是有效的”:全體股東都簽字并按協議投了錢,協議事實上已經執行,是有效的。
5. “你告晚了,而且也告重了”:你這屬于重復起訴,而且從2016年轉讓股權時你就該知道權利可能受損,到現在才告,早已超過3年的訴訟時效。
四、裁判判決:為何最終駁回小金訴求?
二審裁判經過審理,支持了某甲公司的觀點,核心理由有三:
1. 錢的性質很明確:就是投資款
裁判認為,雖然協議沒蓋章,但所有股東簽字并實際履行了,協議有效。小金投的錢就是投資款,而且這筆錢的權益已經包含在他當時持有的股權里了。
2. 關鍵一步:股權轉讓后,已與公司無關
這是本案的決定性因素。一旦小金將股權轉讓給某乙公司,他作為某甲公司股東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就都結束了。他和接盤方(某乙公司)之間關于轉讓價款的爭議,是他們內部的“家務事”,不能成為再來找公司“退錢”的理由。
3. 審計無必要
裁判認為,該案的核心是法律關系的認定,而非查賬。投資款性質和股權轉讓的法律后果已經清楚,審計與否改變不了“不該退錢”這個結論。
五、給投資者和創業者的建議
特律師說:
* 對投資者而言:
* 股權轉讓是“一攬子”交易:當你轉讓股權時,你賣掉的不僅僅是工商登記的那點“注冊資本”,而是你作為股東所享有的全部權益打包。轉讓價格必須慎重商定,充分考慮你的全部投入。事后再以“賣便宜了”為由找公司退錢,法律不予支持。
* 分清“分紅”與“退本”:投資的目的 是通過分紅獲利,但分紅有條件。不能因為沒分到紅,就要求退回投資本金。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訴求。
* “退出”主要靠轉讓,而非“退款”:從一家公司退出的主要合法途徑是找到接盤方轉讓股權,而不是直接向公司要求“退還投資款”,那叫“抽逃出資”,是違法的。
* 對創業者/公司而言:
* 公司財產獨立是底線:公司的錢不是股東的錢口袋,必須嚴格區分。法律否定任何股東無故抽回出資的行為,這是保護公司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基石。
* 協議規范,避免后患:股東之間的投資、合作協議,務必內容清晰、手續完備,最好有公司蓋章確認。盡管本案中沒蓋章的協議也被認定有效,但一份規范的協議能從根本上預防此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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