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告訴你一個真實的以色列和猶太世界?
● ●●以色列社會
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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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以色列獨立宣言》頒布,其中規定議會需最遲同年10月1日通過一部完整的以色列憲法。但為何此事會一拖再拖,甚至至今以色列都沒有一部正式的憲法?看了本文你將了解,并了解2018年《基本法背后飽受爭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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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5月14日,以色列宣布成為獨立的國家
作者丨趙佳欣
眾所周知,于1948年建國的以色列,其法律體系大范圍繼承了一戰后接管該地區的英國,并在此基礎上通過不斷的改革以重建/完善該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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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憲法 vs 不成文憲法
在世界各國法律體系中,憲法作為對一國制度和民眾最基本權利義務作出規定的“根本法”,其存在方式分為成文憲法(如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和不成文憲法(如英國)。
顧名思義,成文憲法(written constitution)指的是由書面形式呈現的憲法典;而不成文憲法(unwritten constitution),由書面(法律條文、判例)和非書面形式呈現,沒有憲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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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宣言》算憲法嗎?
1948年的《獨立宣言》(????? ???????)是以色列正式建國文件,規定了以色列是一個猶太、民主國家,國土內居民不論種族、宗教和性別,享有平等的社會和政治權利。
不過,與法國大革命中誕生的1789年《人權宣言》不同,《獨立宣言》沒有任何憲法屬性。
因此,法國憲法委員會(Conseil constitutionnel)和/或法國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因一些法律、法規不符合《人權宣言》中設立的原則而將其廢除,而以色列最高法院卻無法基于《獨立宣言》中的原則來發展法律,甚至,與《獨立宣言》原則相背的法規和條例也不能因此被宣布無效。
其實,《獨立宣言》原文規定,議會需最遲同年(1948年)10月1日通過一部完整的以色列憲法。但該計劃被無限期延遲,以至于70多年后的今天,以色列沒有一部所謂的正式憲法,取而代之的是多年來陸續頒發的一部又一部《基本法》(Basic Laws),用于規制國家和公民權利義務的基本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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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7月30日,西蒙·佩雷斯(左)和阿巴·埃班(右)于對《耶路撒冷法》投了贊成票。
至今為止,一共有13部《基本法》,都已生效并持續有法律效力。第一部是1958年頒布的《議會法》(Basic Law: The Knesset),最新一部是2018年頒布的飽受爭議的《以色列是猶太人國家法》(Basic Law: Israel - the Nation-state of the Jewish People)。
基本法
1958年《議會法》
1960年《國家土地法》
1964年《總統法》
1968年《政府法》(2001修訂)
1975年《國家經濟法》
1976年《國防軍法》
1980年《耶路撒冷法》
1984年《司法制度法》
1988年《國家審計長法》
1992年《尊嚴與自由法》
1992年《職業自由法》
2014年《公投法》
2018年《以色列是猶太人國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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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是憲法嗎?
雖然《基本法》是1948年以來憲法頒布不成的一種替代方案,但《基本法》不是憲法,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擁有憲法的地位(semi-constitutional status) 。
即便如此,這樣的地位也不是一開始就有的,而是經歷了1992年的“憲法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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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憲法革命
一般而言,憲法是一國法律的最高準則和原則,其地位和存在的必要性至關重要。在沒有一部憲法的背景下,《基本法》幾十年的模糊地位從1992年開始得到了提升。
這一年,以色列議會通過了兩部和人權相關的基本法,分別是《尊嚴與自由法》和《職業自由法》。兩部法律都明文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制定不得違反前者列出的權利和原則,否則,最高法院可以宣布其無效。
此前,《基本法》效力高于其他法律這一共識并不存在。(除了1958年《議會法》中第4條規定的修訂立法的條文,或“entrenchment clause"。本文不展開討論)因此在1992年,歷史上第一次確立了《基本法》在以色列接近憲法的地位,即在規范的等級體系中,擁有了更高等級地位(normative preference)。
簡單來說,就是地位高于其他法律。
所以,以色列憲法到底是怎樣一個狀況呢?
簡而言之,以色列的成文憲法一直在準備階段。取而代之,以色列頒布多部《基本法》作為憲法性法律,作為未來一部成文以色列憲法的篇章。《基本法》僅在1992年才得到接近憲法的地位,因此也稱其為semi-co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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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與世俗混合的特殊法律體系
對以色列建國史略有了解的讀者們,不難注意到,以色列這個國家的特殊性著實體現在方方面面,也自然滲透到法律體系。
比如,以色列承繼英國接管時期的體系,宏觀上是普通法系國家。而以色列的法律體系又不乏自己的特色,例如:
雖是英美法系,
卻沒有陪審團 制度 ;
雖采用判例法,
但私法領域大多借鑒歐洲大陸的民法體系(成文法典);
雖沿襲的是世俗制國家的法律體系,
仍保有適用猶太法律的宗教法庭,并且民事法庭偶爾也會參考猶太法律。
通過最后一條能夠看出,在高科技發達的現代國度里,猶太民族傳統仍滲透進以色列國的法律系統中。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再來研究2018年通過的《基本法:以色列是猶太民族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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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猶太民族國家》
2018年7月19日,以色列議會以62票贊成,55票反對,2票棄權,通過了最新一部《基本法》,命名為《以色列:猶太民族國家》(??? ????: ????? – ????? ????? ?? ??? ?????? - Basic Law: The Nation State of the Jewish People)。從此,籌備中的以色列憲法又添了新的篇章。
該《基本法》的頒布,在以色列國內和國際上引起大范圍爭議,包括來自美國自由派猶太人和歐盟的批評。反對意見認為,該法企圖通過立法來規定一些現實中無法達成一致的敏感問題,且涉嫌違反1992年《基本法》下的核心原則。
那么,2018《基本法》有哪些值得注意的條文呢? 它們引起的爭議又分別有什么來源?
第一條基本原則(c)在以色列境內,只有猶太人能行使民族自決(self-determination)的權利。
關鍵詞是“只有”。這就意味著民族自決權這樣的公民權利,在該法的框架下只由猶太人享有,而不是阿拉伯人(占以色列總人口20%,無論他們是穆斯林,還是基督徒,或其他)和其他非猶太以色列公民。
因此,批評者認為,該條文將以色列公民分為兩波:一等公民猶太人,和二等公民非猶太人。
第三條國家首都以色列首都是完整的、統一的耶路撒冷。
這點與以色列一直以來的宣稱一致,關鍵詞是“完整的、統一的”。
雖然以色列和巴勒斯坦都宣稱耶路撒冷是自己的首都,但以色列事實占有(de facto)東、西耶路撒冷,自1967年六日戰爭結束以來,對東耶路撒冷采取實際控制。其他國家(包括中國)將大使館設在特拉維夫,以避免政治危機,也對耶路撒冷的主權歸屬不置可否。
不過,這條與1980年頒布的《基本法:耶路撒冷》相輔相成,選擇性地重復了后者的措辭。盡管,聯合國第478號決議宣布《耶路撒冷法》違反國際法,因而無效。
第四條 語言(a) 國家的語言是希伯來語;(b)阿拉伯語在國家有特殊地位,各國家機構、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使用阿拉伯語;(c)本法實施以前阿拉伯語的地位不受本條規定影響。
此前,從以色列建國到該《基本法》出臺的70年內,阿拉伯語和希伯來語一樣,都是以色列的官方語言。阿拉伯語不僅是境內巴勒斯坦人的母語,也被很多有阿拉伯國家生活背景的猶太人使用。
不過,這條“限制”更接近于對阿拉伯語地位象征性的“降級”。
因為即使在2018年以前,也很難認為在以色列境內,阿拉伯語的地位和希伯來語是平等的。雖然在特拉維夫等地能看到阿拉伯語的路牌和地標,但官方文件一直都是以希伯來語呈現的。
第七條 猶太人定居點國家將發展猶太人定居點視為國民價值,并將鼓勵和推行其建設和鞏固。
位于約旦河西岸等地的猶太人定居點在國際社會引起不滿,已經不是新聞。還帶來了公共(如國家)或私人(如公司)組織行動層面上抗議:如中國國有基建企業曾表明不會考慮位于約旦河西岸的建筑施工合同,或公寓短租平臺Airbnb下線了所有約旦河西岸(定居點)的房源。
這條納入《基本法》的規定(更準確的說,是一種“聲明”),體現了以色列的國家意志(至少是議會層面上的)。
其實,這一條是修正過的版本,原版是建立只允許猶太人居住的社區,并要求法庭在沒有相關判例的情況下,根據猶太教規定來作出判決或裁判。
當然,這樣激進的條例在以色列總統和總檢察長的反對下,被刪除了,改成了現有的第七條。(也有觀點指出,“不如不改”,此處不作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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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vs 1992年《基本法》
90年代頒布的兩部《基本法》分別是1992年頒布《尊嚴與自由法》和同年頒布的(1994年修訂)《職業自由法》。前述法律對以色列憲法和法律體系帶來了變革性的影響:除了確定了《基本法》接近憲法的地位,并將國際法的人權原則納入擁有如此地位的法律文件中,且都在“目的”一條中,聲明以色列是一個“猶太和民主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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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2018年《基本法》將“和民主”刪去了。
當然,如果我們把《獨立宣言》里的建國理念納入對比中(雖然上篇已分析過該文件沒有憲法屬性),不難發現,《獨立宣言》雖然沒有采用“民主”一詞,卻在意圖中說明公民的平等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1994年《職業自由法》第一條,“獨立宣言” 的字眼和它的建國原則第一次被納入接近憲法性質的《基本法》中。從很多角度來看,90年代的《基本法》都是積極意義的憲法革命,它不僅以立法形式確認了建國時的民主平等理念,還提升了《基本法》的地位。
可是,它們的影響和輸出的平等價值觀,似乎將被2018年《基本法》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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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最高院請求廢除的嘗試
多位以色列德魯茲領導人向最高法院申請其宣布2018《基本法》違反1992《尊嚴與自由法》第8條規定(limitation clause),應被廢除。
德魯茲(Druze)是以色列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的成員是穆斯林阿拉伯人,但和其他阿拉伯人不同,德魯茲人在以色列服軍役,曾為且持續為以色列國家安全做出不可忽略的貢獻。
截至同年10月,共有8起針對廢除2018《基本法》的申請;去年12月下旬,最高院審理了15起廢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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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首席大法官
問題是,2018《基本法》作為效力接近憲法的法律,能被效力同等的《尊嚴與自由法》廢除嗎? 換一種簡化的問法:能否基于一個憲法條文,宣布另一個憲法條文違憲而無效?
自1992年以來,最高院一共廢除18項法律。關于最高院進行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并宣布某法律無效的權利,將在單獨一篇更新中作出詳解,請期待我們的更新。
撰文丨趙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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