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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5年第17號)與《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的相繼實施,對跨境電商產生深遠影響,尤其在亞馬遜公開通知將按季度向中國稅務機關報送中國賣家的相關信息,已有不少跨境賣家收到稅務機關發送的自查短信。這意味著,新規通過“信息穿透”與“責任連帶”機制,實現了稅務機關與互聯網平臺數據的打通,改變了跨境電商出口業務的稅務監管邏輯。本文將從監管新規、風險識別與合規建議三個維度,分析跨境電商面臨的稅務挑戰與應對策略。
01
新規構建全鏈條監管體系,跨境電商“買單出口”模式或迎變革
(一)企業所得稅預繳新規——出口報關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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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以下簡稱“17號公告”)正式實施。新規明確要求,代理業務中的出口企業不僅需將出口代理費收入作為營業收入申報,還必須在預繳環節準確報送實際委托方信息。如未能履行上述報送義務,相關代理出口業務將被視同自營,由代理企業承擔相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責任。這一規定對傳統上通過“買單出口”實現貨物出海的跨境電商賣家提出了新的合規要求。
(二)互聯網平臺涉稅信息報送新規——線上收入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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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及配套稅收政策的實施,標志著平臺內經營者的銷售收入被正式納入常態化稅務監管體系。新規明確要求,境內外互聯網平臺企業需定期向稅務機關報送其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與收入數據,其中收入信息涵蓋含稅銷售總額、退款金額及收入凈額等關鍵指標。
截至10月15日,已有6654家境內外平臺報送了平臺自身的基本信息,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的平臺數量已達4100多家。平臺報送的銷售收入數據將與以報關單為核心的貨物流轉信息形成對應關系,二者之間的顯著差異將成為稅務稽查的重要線索。
(三)CRS涉稅信息交換機制——境外資金監控
全球稅收透明化進程的加速,通過《共同申報準則》(CRS)機制,為跨境電商資金流的監管提供了制度保障。據OECD統計,截至2024年,全球已有111個轄區的稅務機關進行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2023年,超過1.34億個金融賬戶信息完成自動交換,涉及總資產近12萬億歐元。其中,確定交換信息到中國大陸(落實MCAA約定并實際實施)的轄區已達106個,基本覆蓋了跨境電商資金流通的主要中轉地與目的地。
通過CRS信息交換,中國稅務機關能夠掌握居民個人在境外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情況。當境外賬戶資金規模與境內申報收入明顯不符時,易引發稅務機關對境外所得申報完整性的質疑。
小結:結合企業所得稅預繳新規與平臺信息報送要求,CRS機制共同構成了覆蓋“貨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的完整監管體系,標志著跨境電商稅務監管進入透明化時代。
02
出口代理企業及跨境電商賣家多重稅務風險并存
在新規構建的透明化監管環境下,出口企業、跨境電商賣家及其背后個人作為完整責任鏈條上的關鍵主體,正面臨顯著的合規挑戰與法律風險。
(一)出口企業:代理出口業務責任加重
17號公告的出臺,標志著代理出口企業的角色發生了重要轉變。在企業所得稅層面,若代理企業未能履行法定的信息報送與核實義務,相關出口業務將被視同自營,并由其就全額出口貨值承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在增值稅層面,若出口業務被認定為"買單出口"或通過提供虛假單證等方式完成,稅務機關可判定該筆出口不適用退(免)稅政策,并按規定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這意味著相關出口業務可能被視同內銷處理,需要依法補繳增值稅。
此外,若出口貨物涉及退稅的,出口企業還可能面臨被牽連而承擔騙取出口退稅刑事風險。在買單出口模式下,提供出口資質的代理企業可能被認定為騙稅行為的共犯。
(二)跨境電商賣家:全鏈條數據透明化帶來的合規壓力
對跨境電商賣家而言,新規環境下的合規挑戰更為系統。首先,“買單出口”模式已難以持續,平臺報送的銷售收入、CRS交換的境外資金流水與海關記錄的出口貨值,構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數據不一致可能引發稅務稽查。其次,采購環節普遍存在的發票缺失問題導致企業面臨成本憑證缺失的困境,不僅影響增值稅進項抵扣,還可能導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足,面臨補繳稅款、滯納金的風險。更為重要的是,在全面透明的監管環境下,企業過往存在的收入拆分、濫用稅收優惠等歷史問題,其被追溯稽查的風險顯著增加,稅務機關有權依法對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進行納稅調整。
(三)跨境電商賣家背后個人:資金回流環節的法律責任
在監管閉環形成的背景下,企業背后的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及相關個人同樣面臨法律風險。通過個人賬戶收取貨款的行為,不僅可能被認定為隱匿企業收入,個人還需就相關資金的性質承擔舉證責任。若無法證明資金合法來源,可能面臨個人所得稅的追繳風險。在企業涉嫌偷逃稅款的情況下,實際控制人及直接責任人員可能需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甚至面臨刑事風險。同時,通過非法渠道進行資金跨境流轉的行為,還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風險。
03
合規建議:從風險規避到合規管理
面對日趨嚴格的監管環境,建議相關市場主體從以下方面著手應對:
(一)推動業務模式根本性轉型
建議企業根據自身規模與資質,審慎選擇并確立合規的出口主體身份,逐步調整依賴“買單出口”的傳統路徑。對于符合條件的賣家,可探索采用“市場采購貿易(1039)”“出口海外倉方式(9810)等適配小額、多批次業務的合規出口方式,包括確立自身出口主體地位、規范使用跨境電商出口監管代碼等。
(二)建立業務真實性證明鏈條
在內部管理上,應著力構建完整的業務真實性證明體系。確保從合同簽訂、貨物交付、資金收付到發票開具的全流程中,業務流、合同流、貨物流、資金流和發票流能夠相互關聯、彼此印證。
(三)主動開展健康診斷與風險隔離
考慮到新規的追溯力與監管的穿透性,建議企業對歷史業務進行必要的合規性評估,以準確識別和量化潛在風險。在此基礎上,可與專業機構合作,制定具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力求在監管窗口期內,通過合規的方式化解歷史遺留問題。
04
小結
2025年企業所得稅預繳新規與平臺涉稅信息報送規定的實施,標志著跨境電商稅務監管從“以票管稅”向“以數治稅”的根本轉變。新規通過“信息穿透”與“責任連帶”機制,構建了覆蓋貨物流、資金流與信息流的全鏈條監管網絡。
對行業而言,這既是傳統經營模式的調整期,也是走向規范化發展的機遇期。出口企業面臨責任加重的風險,跨境電商賣家需應對全鏈條數據透明化帶來的合規壓力,而背后個人同樣面臨資金回流環節的法律責任。
從長遠看,統一的監管標準和透明的稅收環境,將有利于營造公平競爭秩序,推動行業健康發展。建議相關市場主體主動適應監管要求,將稅務合規融入經營各環節,通過業務模式優化和內控機制完善,提升合規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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