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3年前遭遇刑訊逼供后,張怡(化名)不止一次從這個噩夢中驚醒:
在那間三四平方米的狹小房間里,地上爬滿了蟑螂和螞蟻,馬桶的惡臭味充滿整個房間。房頂高倍探照燈24小時照射著她,室內溫度達50多度,口渴了只能喝馬桶里的水……
2022年7月28日在合肥家中被湘鄉公安帶走,當天即乘坐高鐵全程帶手銬被帶至龍洞派出所,在無任何手續的情況下一直被關押至7月30日下午。期間被不間斷輪番審訊,不準睡覺吃飯、被毆打辱罵、還威脅其家人。7月31日在送往看守所的路上,又被臨時變更為“監視居住”至當地一小賓館,16天之后被送到看守所卻被直接關進了上述三四平米的“禁閉室”16天。
近日,在湘鄉市人民法院召開的庭前會議上,張怡不得不再次當眾提起這段痛苦的回憶。與此同時,本案中存在的刑訊逼供、管轄權異議等問題也再度引發輿論關注。湘鄉市法院表示,將對非法證據和管轄權等關鍵問題繼續審查。
此前,湘鄉市法院曾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張怡有期徒刑11年6個月。2024年8月8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原審審判程序違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然而,該案因管轄問題遲遲未能開庭。
“辦案過程中,公安機關存在欺詐勒索、收受賄賂、違法辦案、刑訊逼供、虛設管轄權等問題。”為此,張怡的父親張建設(化名)曾多次在網上實名舉報湘鄉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易偉強、龍洞派出所原所長萬琪俊等人違法辦案,致使其女兒蒙冤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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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萬琪俊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洗錢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45萬元;其余多名參與違法辦案的民警也均被調查處理。然而,易偉強僅被免職了事,未被追究任何刑事責任。
案件還沒辦完,辦案民警先把自己給“辦”進去了……案件披露后,因湘鄉警方知法犯法,立即引發輿論對當地法治環境的嘲諷與質疑。
2023年11月20日至21日,張怡所涉的移民詐騙案在湘鄉市法院公開審理。在此之前,該案曾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
庭審中,湘鄉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此案鄭某是主犯,張怡是從犯,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詐騙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張怡辯稱,她與鄭某并非詐騙肖玉成、馮丹夫婦,而是與對方產生了合同糾紛。她在此次事件中只是代為收款,且在雙方發生爭議時已及時處理退款事宜。張怡的辯護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殿學也認為,此事只是民事合同糾紛,在庭審中對張怡作無罪辯護。
最終,湘鄉市法院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2022)湘0381刑初541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鄭某犯詐騙罪,獲刑14年6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張怡犯詐騙罪,獲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張怡及其辯護律師曾多次就管轄權問題提出質疑,認為“本案發生地點與湘鄉市無任何刑事管轄連接點”,存在管轄權問題,且“該案屬民事合同糾紛,不構成刑事案件”,并多次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王殿學認為,案涉相關事實(包括匯款行為)均發生在廣東深圳,兩名犯罪嫌疑人分別住在合肥、北京,根據刑事案件地域管轄規定,湘鄉市法院沒有審判管轄權。
對此,湘鄉市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予以駁回,理由是鄭某和張怡陪同被害人在湘鄉期間仍然實施了詐騙行為,湘鄉市屬于犯罪地。同時,湘潭中院出具書面決定指定湘鄉市法院審理該案。
一審后,鄭某和張怡均提出上訴。2024年8月2日上午,該案在湘潭中院二審開庭。
在庭審中,張怡的辯護人王殿學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同時就警方辦案過程中的程序問題提出系列質疑(包括張某的3份筆錄缺失、辦案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等),要求進行非法證據排除。
王殿學說,案卷中關于張某的不利供述均是在刑訊逼供后違背意愿作出,系非法證據;張某被從合肥家中帶走直至進入看守所后,遭受了用家人威脅、被書砸肩膀、推搡辱罵、無理由關禁閉室、喝馬桶水等刑訊逼供情況。
二審中,在辯護人提出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筆錄缺失和刑訊逼供的情況并要求將非法證據排除后,合議庭在開庭半小時后,宣布休庭十分鐘。繼續開庭后,法院旋即宣布休庭。湘潭中院在庭上表示,將對非法證據和管轄權進行核查。
一周之后,湘潭中院于8月8日作出(2022)湘03刑終244號刑事裁定書: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湘鄉市法院重新審判。該裁定書顯示,湘潭中院認為,原審審判程序違法,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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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花錢買通公安而制造出來的冤案,是典型的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張建設向有關部門遞交的實名舉報信稱:2022年6月,肖玉成通過馮丹等多人賬戶,拆分付所謂的移民合同款,被發現涉嫌洗錢、偷逃稅款,肖玉成公司在境外多次違法被罰。此外,馮丹參與非法代孕組織材料造假等也被舉報。
他認為,肖玉成公司及家人違法行為被發現后,涉及合同違約責任,合同違約金額高達2000萬元,為了不用承擔違約責任,肖玉成、馮丹夫婦伙同唐國慶(肖玉成表哥)買通湘鄉公檢法,參與策劃并實施了這起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的案件。
“作為代收款方之所以被牽連,是因為馮丹、肖玉成怕移民事情敗露,但為了要回已轉出的移民款,于是通過精心設計陷害代收款人。”張建設說。湘鄉公安立案之前,本案被害人肖玉成曾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報案,但深圳派出所并未立案。
相關媒體報道稱,馮丹、肖玉成、唐國慶三人以辦案經費為由向萬琪俊行賄數十萬元,唐國慶通過當地律師李某珠“疏通關系”,向湘鄉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和易偉強等行賄。
萬琪俊被調查前的錄音也顯示,易偉強指使他違法辦案“吃完原告吃被告”“代收款人才是最大的受害者,但易偉強安排硬扯也要將代收款人扯進案子里,要搞回(移民合同款)2000萬”。
2025年3月27日,張建設第三次公開實名舉報易偉強,稱其收受深圳市優維爾科技有限公司肖玉成、馮丹巨額賄賂,濫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指揮下屬策劃管轄、制造冤案。
根據張怡的描述,2022年7月28日下午兩點多,她被湘鄉警方從合肥家中帶走,連夜關押至湘鄉市龍洞派出所的“小黑屋”里,在木板凳上坐了一整夜。次日8點左右,警方開始對她進行前后長達15個小時的審訊,并錄制了3份口供。
7月30日清早,一位警官對張怡刑訊逼供并讓她“背稿”,當日下午她就被帶到湘鄉市執法大廳審訊室錄制提前背好的筆錄。其后,張怡又被強制在審訊室的審訊椅上坐了一晚。至此,張怡連續3天3夜都沒合過眼。值得注意的是,從28日到30日,這三天張怡“消失”在卷宗。辯護律師在庭前會議上提出,辦案人員對張怡已經構成了“非法拘禁”。
7月31日,在把張怡送往看守所的路上,民警接到電話后迅速折返湘鄉,并把張怡帶到湘鄉某賓館內進行了長達16天的監視居住。直到8月16日,張怡才被送往看守所。
公開舉報視頻發出不久后,當地紀委的回應也被上傳網絡。相關錄音內容顯示,萬琪俊等多名辦案人員收受賄賂,是以辦案經費名義收受的錢財,但易偉強收受的錢財是萬琪俊從唐國慶那里收到錢財中轉手給他的,目前為止并沒有構成犯罪,因為“這些錢財真實來歷(他)并不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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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8日,在湘鄉市法院召開的庭前會議中,管轄權爭議、刑訊逼供、程序違法等問題再度成為本案爭論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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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顯示:對于本案管轄權問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于5月29日作出(2025)湘刑轄74號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湘鄉市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審程序對該案進行審判。
根據這份“決定書”,但當事人及律師指出,湖南省高級人民院適用“管轄不明”的法律規定,但案涉的主要行為均發生在深圳,并非管轄不明。律師還指出,至今未見到湖南省公安廳指定管轄的法律文書,之前湘鄉市偵查機關在沒有管轄權基礎上取得的證據,均屬于非法證據。對此,庭前會議中湘鄉市檢察院臨時回應:經剛剛核實,湖南省公安廳也作出了指定管轄的決定書。律師回應:即使現在公安廳作出指定管轄,也無法彌補之前沒有管轄權取證的非法性。而且,在本案的管轄問題上,存在偵查人員受賄、被害人行賄的犯罪行為,偵查人員之一萬琪俊目前已被生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湘鄉也明顯不宜管轄,也不應指定湘鄉管轄。
對此,張怡及其辯護律師王殿學均認為,即使本案涉嫌犯罪,本案的犯罪地應為深圳,湖南省無法定管轄權。同時,因本案中存在刑訊逼供,要求進行非法證據排除。
“該案自湘鄉市偵查機關立案即存在嚴重違法立案、違法辦案的情況。”王殿學認為,尤其是原一審法院在開庭之前曾認為不具有管轄權,于2023年3月16日將案件依法退回檢察院,但湘鄉市檢察院拒不接收,湘鄉市檢察院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
據了解,湘鄉市紀委在回復實名舉報時確認:湘鄉市公安局副局長易偉強及多名辦案民警在本案中存在收受錢財的違法犯罪行為,本案證人唐國慶(被害人肖玉成表哥)存在參與行賄辦案人員的事實。此外,本案偵查人員萬琪俊的判決書也存在本案民警廖一鳴、證人唐國慶與本案有關的違法犯罪內容。
王殿學說,湘潭中院發回重審之后,參與補充偵查的辦案民警仍是廖一鳴等人,由于湘鄉紀委回復:湘鄉市公安局相關領導及多名民警存在收受被害人親屬唐國慶錢財的行為,,該偵查機關收集的關于管轄的補充證據,尤其是言辭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存在嚴重質疑。
“本案關于管轄的補充證據,不能作為關于管轄問題的認定依據,湖南省并無法定管轄權,且本案的管轄爭議跨省。”王殿學認為,本案應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或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湖南省對本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對此,湘鄉市人民法院表示,將對非法證據和管轄權等關鍵問題繼續審查。
此外,今年3月4日,該案公訴人、湘鄉市檢察院檢察官熊楚文表示,案件因涉外,由公安機關再補充偵查,“看證據,如果證據不足就撤案”。從二審撤消一審判決發回重審,該案經過長達近一年三個月之久,在10月28日的庭前會議上,公訴機關并未提供新的證據。
庭前會議結束后,家屬質問熊楚文,為何不就其“若無新證據便應撤訴”的表態作出回應。對方表情中透露出無奈。
另外,還從鄭某的辯護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陶寬處了解到,在庭前會議之前的一次律師會見中,鄭某反映稱,紀委曾向其核實辦案人員違法所得清單中的內容,其中一張尾號為4522的銀行卡內有120萬元款項出現在該清單中,但該筆款項已被辦案人員取走。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被扣押的銀行卡中偵查機關并未將這張卡及其所涉金額列入扣押清單,案件卷宗中也未見相關記錄。在當天的庭前會議上,鄭某已就此事向法庭正式提出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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