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樂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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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應及時報警
救治傷者
但有的肇事駕駛人
不去承擔責任反而選擇溜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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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錯上加錯
殊不知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三輪車肇事逃逸,公安交警快速破案
2025年10月9日,熊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搭乘陳某某,從沙灣區葫蘆鎮方向沿348國道往軫溪鎮方向行駛。
19時42分許,當該車行駛至348國道1810Km+90m處時,與從右至左橫過公路的行人馬惹某某相撞,造成馬惹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熊某某駕車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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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公安局交管支隊直屬五大隊接到報警后,立即介入調查。經縝密偵查,10月10日凌晨03時許,民警在沙灣區客運中心站,將熊某某抓獲。
法律鏈接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駕駛證記12分。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構成犯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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