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事新聞網遼寧新聞編輯部副主任張添強)
事由:去年 7 月 19 日 5點左右,外賣小哥唐山(化名)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沿大連市高新園區南十七號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黃浦路路口處時,因系下班高峰期,路上堵車嚴重,唐山便利用電動自行車的便利優勢,順著車流駛到機動車停止線前,雖然是紅燈,但唐山并沒有停車的意識,而是直接闖紅燈駛向前行駛,與沿黃浦路由東向西正常行駛的孫莉(化名)駕駛私家小型汽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外賣小哥被重重地撞倒在地,手臂受傷,下單和接單的手機也被摔壞了。(根據要求當事人為化名)
經大連市公安局交通交警支隊高新區大隊現場勘察,認定外賣小哥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孫莉無責任。 經查,唐山系賦嵐公司平臺騎手,賦嵐公司為外賣騎手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眾包個人意外險,保險合同約定:個人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 4.5萬元,特別約定:關于保險期間,每日接單時起至次日 01:30 內的配送期間;關于三者財產損失:最高賠償限額為 5萬元。
由于事故發生時,外賣騎手唐山在保險單約定的外賣訂單配送過程中,故屬于保險事故。今年5月份,孫莉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李鑫律師向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民法院起訴外賣小哥唐山、外賣平臺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車輛損失。
法院受理孫莉的起訴后,委托司法鑒定部門對孫莉的車損壞程度進行評估,評估部門認定孫莉的車合理維修費為 20 700 元,為此孫莉還支付評估費 2535 元。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平臺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賠償孫莉修車費的90%即20911.5元,孫莉自己承擔10%的修車費用即2323.5元。案件受理費,由保險公司承擔。
明明是孫莉無責任,外賣小哥闖紅燈卻沒有承擔一分錢責任,為什么還要受害人孫莉承擔10%的責任呢?全國普法為民好榜樣、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說,機動車無責賠償10%的核心立法目的是保護弱勢交通參與者、通過行車風險分配促進交通安全,并依托保險機制實現社會公平分擔損失。
本案中,被告唐山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信號闖紅燈行駛,造成原告孫莉駕駛的私家車受損,孫莉有權請求侵權人唐山承擔全部侵權責任。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即便是機動車無任何責任,也要承擔10%的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法院判決是正確的。雖然原告孫莉雖對案涉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但其作為機動車駕駛一方,應從前述法條的立法本意出發,結合適度平衡受害人和侵權人利益的原則,承擔 10% 的無過錯賠償責任。行人和非機動車在物理上處于弱勢,立法強化對其生命健康權的保護,避免“撞了白撞的情況發生,但作為外賣騎手,應當遵守交通規則,千萬不要心存僥幸心理,如果發生車毀人傷、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即便機動車承擔10%的比例也只是體現對受害者的道義關懷,因為外賣騎手與平臺之間為承攬關系,平臺投保的5萬元保險限額無法彌補外賣騎手的損失,最終損失的還是外賣騎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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