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因“僅退款”引發的官司,相關話題登上熱搜,引發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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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江蘇揚州市民李某通過某網購平臺購買了一部蘋果手機,商家根據訂單進行發貨。次日,李某就以“不想要”為由,在網購平臺線上申請“僅退款”服務,而此時手機還在運輸途中。第三天到貨后,李某確認簽收,卻未將手機退回,于是商家與李某進行交涉。
多次索要未果,商家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對方給付全部貨款并賠償逾期損失。
法官表示,“僅退款”絕非是“薅羊毛”“占便宜”的工具。網購交易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如發現商品不符合預期想退貨,可以和商家聯絡協商處理,但不能抱有貪便宜的想法,收到退款后拒不退貨,損害商家利益,擾亂正常的交易秩序。
經過法官調解,李某認識到自己行為的不妥,最終將手機貨款8000余元一次性支付給商家。
買家因“僅退款”引發糾紛而被起訴并非個例。
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就曾受理過一起因“僅退款”引發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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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某系某購物平臺的商家,被告郭某是消費者。被告郭某在原告江某的店鋪購買強力造型發蠟一瓶,在收到貨物時發現貨物快過期了,遂聯系賣家,賣家告知其可以選擇退貨退款,但是被告在手機操作時,平臺僅彈出了“僅退款”的選項,故被告收到退款8.9元,但未將貨物退還。原告認為被告僅退款不退貨,侵犯了其權利,故而提起訴訟。
承辦法官表示,雙方是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消費者對商品不滿意,要求解除合同時,消費者的義務是退貨,商家的義務是退款,現被告僅申請退款不退貨,除非是未收到貨物或拒收貨物時適用,否則有違誠信原則。
經調解,被告郭某將貨款8.9元及訴訟費、郵寄費等通過微信轉賬支付給原告江某,雙方矛盾得以化解。
法官提醒:
不當“薅羊毛”或涉嫌違約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買家在電子商務平臺下單購物,與商家建立了買賣合同關系。買家申請退款,是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若僅退款不退貨則屬于違約行為,民事上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作為消費者來說,應當正確理解“僅退款”規則,遵循誠信原則,僅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申請“僅退款”。
作為商家,若遇到此類情況,應在溝通協商過程中保留交易記錄、溝通記錄等相關證據,協商無果后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買家返還貨物并賠償損失。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青年報、央視財經、天津高法、央視網、北京商報、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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