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執行和解協議約定部分財產由法院強制執行,效力如何?
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法院可尊重雙方協議選擇,對約定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閱讀提示:
在此前的案例中,我們始終明確這一規則:執行和解協議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那么,如果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不放棄要求法院就特定財產強制執行的權利,甚至要基于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的結果,確定剩余債權的償還金額及方式,這種約定效力如何?應如何理解此類約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執行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法院處理的執行監督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執行和解協議約定,部分財產仍由法院強制執行的,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法院可尊重雙方協議選擇,對約定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案件簡介:
1.申請執行人某開發公司對被執行人享有債權,執行中,雙方達成書面和解協議。協議履行過程中,某開發公司向欽州中院申請恢復執行。
2.2021年至2022年,欽州中院執行裁定、異議裁定均維持恢復全案執行的結果。被執行人不服,向廣西高院申請復議。
3.廣西高院認為,案涉執行和解協議屬于長期協議,被執行人正在積極履行的情況下,不應由被執行人履行執行依據確定的全部義務內容。綜合協議中“部分財產仍由法院強制執行”的約定,復議裁定由欽州中院重新作出恢復執行通知書。
4.某開發公司不服復議裁定,申訴至最高法院,理由之一是:復議裁定說理部分認為本案應繼續履行執行和解協議,但裁定主文又裁定“由欽州中院重新作出恢復執行通知書”,二者相互矛盾。
5.2024年3月6日,最高法院監督裁定駁回某開發公司申請。另指出:案涉協議明確約定,部分財產仍由法院強制執行,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尊重雙方協議選擇,對這部分約定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爭議焦點:
復議法院認定處理結果是否正確?
裁判要點:
一、案涉協議約定,部分財產仍由法院強制執行,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尊重雙方協議選擇,對約定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執行和解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就本案執行依據確定的內容,達成書面執行和解協議,并共同提交給執行法院。在執行和解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對履行標的、方式等執行依據確定的內容進行了部分變更,但通過協議第二項具體內容看,雙方并未放棄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且對強制執行的財產范圍進行了約定,對此,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執行法院可以尊重雙方當事人的協議選擇,對約定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二、案涉協議約定,當事人仍需基于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的結果,確定剩余部分協議債權的償還金額及方式,綜合本案實際,不應由被執行人履行執行依據確定的全部內容。
最高法院認為,此外,根據執行和解協議第三項內容,當事人仍需基于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的結果,確定剩余部分協議債權的償還金額及方式。綜上,結合本案實際,在執行和解協議履行期間,執行法院作出恢復執行通知書,在該協議未被確定無效或撤銷的情況下,要求被執行人履行執行依據確定的全部內容,有失妥當。廣西高院認定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三、如申訴人認為協議存在無效或者應予撤銷情形,應另尋法律救濟。
最高法院認為,關于申訴人提出的其簽訂執行和解協議并非真實意思表示且在受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下簽訂,對其應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理由。《執行和解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執行和解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后,申請執行人可以據此申請恢復執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申訴人可依法尋求相應救濟。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復議法院處理結果無誤,監督裁定駁回某開發公司申請。
案例來源:
《某開發公司等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案號:最高法院(2023)最高法執監443號]
實戰指南:
一、本案明確,當事人可在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不放棄就部分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該約定并非賦予執行和解協議以強制執行效力,而是針對案涉債權債務達成部分和解。因此,針對(通過執行和解方式)明確變更的這部分債權,當事人應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針對未明確放棄的這部分債權,權利人仍有權申請恢復執行(參見本案,參見延伸閱讀案例1、案例4)。針對這部分債權,執行法院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尊重雙方協議選擇,對約定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實踐中,另有一條值得特別關注的規定是,《執行和解若干規定》第六條:法院不得依據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畢竟,以物抵債裁定具有物權變動效力,而法院在通常情況下也很難判斷該裁定是否會造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不過,在沒有證據證明損害他人合法權利、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雙方雖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以物抵債執行裁定書,但該合意抵債的債權行為通常有效。
二、執行當事人可就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達成全案和解或部分和解,也可以就確定的義務協商放棄、變更。在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時,當事人務必就基礎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明確,以書面形式載明:就具體債權形成何種明確的和解合意。此外,如果涉及到部分權利的放棄,我們尤需提示當事人,盡可能采取明示方式作出。畢竟,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或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通常不能推定當事人具有放棄某種民事權利的意思表示。或者,在類似本案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可在協議中強調:不予放棄就部分債權要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并就強制執行的財產范圍進行明確限定。如此,可一定程度上避免就和解范圍產生后續爭議。
法律規定:
1.《執行和解若干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
和解協議一般采用書面形式。
第九條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執行和解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后,申請執行人可以據此申請恢復執行。
被執行人以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為由提起訴訟的,不影響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
2.《民訴法解釋》(2022修正)
第四百八十九條 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
1.當事人對于部分財產的處置,可約定由法院強制執行。
案例1:《某某華經貿發展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一案執行裁定書》[案號:武漢中院(2014)鄂武漢中執異字第00011號]
武漢中院認為,某某公司、某某華公司、王某某所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中載明,某某華公司持有中某公司70%的股權轉讓及工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應于協議簽訂生效并待法院下達裁定書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此項可證明,雙方當事人對此股權的處置是約定由法院強制執行的,且在本案執行實施過程中,上述股權已被本院凍結,需法院解除凍結后,該股權方可過戶。而本院在解除凍結的裁定中如不裁定辦理過戶手續,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將處于不受保護的狀態。因此,某某華公司所提執行和解協議并非自愿以物抵債協議,(2009)武執字第17-8號執行裁定強制以物抵債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2.法院不得基于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
案例2:《何某珍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案號:新疆高院(2020)新執復54號]
新疆高院認為,《執行和解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協商以物抵債是一種私法行為,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人民法院不宜出具執行裁定予以確認。巴州中院依據陳某強與何某珍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作出(2015)巴執字第260-9號執行裁定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巴州中院(2020)新28執異32號執行裁定第一項撤銷(2015)巴執字第260-9號執行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3.據以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原生效裁判被撤銷的,協議簽訂基礎已不存在,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無約束力。
案例3:《某宇公司與劉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朝陽法院(2014)朝民再初字第32669號]
朝陽法院認為,本案原一審判決生效以后,在執行階段,某宇公司與劉某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并約定如劉某無法按約定時間支付款項和費用超過2個工作日的,則本和解協議失效,已經支付的款項(如有)視為對全案案款的部分履行(依次沖抵遲延履行利息、違約金、損失),剩余部分繼續由法院強制執行。雙方的該約定,屬于對《執行和解協議》解除條件的一種約定。因劉某沒有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的約定付清全部款項,某宇公司要求按照原一審判決繼續執行,實際上是行使解除權的行為,《執行和解協議》現已解除。而且,據以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原一審判決已經被撤銷,《執行和解協議》簽訂的基礎已不存在,故《執行和解協議》對雙方均不產生約束力。
4.債權人可就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時未明確放棄的債權,申請恢復執行。
案例4:《李某泉與甘某年民間借貸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案號: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執監162號]
最高法院認為,關于申請執行人在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時是否放棄了剩余債權的問題。申訴人主張,2006年9月21日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是全案和解,即申請執行人李某泉已經放棄了剩余債權。但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本案執行依據系(2005)岳中民三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判決中確定的債權為本金130萬元、利息227300元以及本金130萬元從2003年1月30日起按銀行同類貸款計算的利息。此外,甘某年依法尚需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本案中甘某年應當履行的債務總額顯然超過了154萬元。2006年9月21日,李某泉與某縣公安局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只確定了由湘陰縣公安局代甘某年償還154萬元,對于超過154萬元部分的剩余債權如何處置,執行和解協議未予涉及。甘某年主張該和解為全案和解,但不能提供李某泉放棄154萬元之外債權的證據。對甘某年的這一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岳陽中院的恢復執行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據此,如果無證據證明執行和解中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也無證據證明存在不依法履行和解協議的情形,即不應任意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因此,本案中對執行和解協議確定的154萬元部分,即使湘陰縣公安局尚未履行完畢,只要無證據證明其存在不依約履行的情況,亦無其他法定事由,即不應就該部分債權申請恢復原判決的執行。但對和解協議所確定的154萬元之外的剩余債權,人民法院仍有權對被執行人甘某年的財產強制執行。由于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岳陽中院作出(2005)岳中執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此后,在發現被執行人甘某年財產后,岳陽中院又依申請執行人李某泉的申請恢復執行,并無不當。
![]()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商業秘密、執行、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商業秘密、執行、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商業秘密、執行、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擔保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執行擔保、執行和解、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