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極目新聞”的一則視頻:湖北一地被指每戶收50元社會治安險,“逾期未交者,后果自己承擔”。
頗感有趣,順手在網絡上進行查詢,原來這并不是一件新鮮事,已經存在多年,并且一直頗有爭議。
在360百科上,有“治安保險”的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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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險)是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綜治辦組織協調,由保險公司具體組織實施,貫徹合法自愿的原則,以村為單位,以村委會為主體,以契約化管理為手段,約定治安聯防和保險責任,形成以治安承包為基礎,以出險理賠為補充的群防群治工作新機制。
關于“什么是社會治安保險?”的問題,平安銀行在“百度知道”上有一個官方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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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沒看懂,社會治安由保險公司來實施還是保險公司出錢雇人進行?
這個保險的廣泛推廣,很可能源于保監會2017年發布的一則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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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指導意見發布后,全國各地的地方政府紛紛掏錢為本地居民購買治安保險。比如青島、蘇州、鄭州等地,從2021年起相關新聞在網絡上隨時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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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2021年7月22日下午,中央政法委新聞網站官方微博 @中國長安網 確認,鄭州市中原區政法委之前為全區居民購買治安保險一事屬實。
再比如,發生在福建泉州的這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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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海南保亭縣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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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到了湖北省,這個惠民的舉措變了味呢?
根據查詢結果,根據“湖北日報”2025年7月8日《充分發揮保險優勢 全力服務社會治理——人保財險湖北省分公司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險工作紀實》的報道,目前湖北省的“社會治安保險”(也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險”)主要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簡稱“人保財險湖北分公司”)承保。
文章提到,早在2010年,人保財險湖北分公司便率先在武漢市新洲區大膽試水“治安保險”,開創性地采用“保安巡邏專業化、保險理賠市場化、群防群治社會化”的創新模式,將基層治安防范和財產損失補償機制緊密結合,使保險業更好地參與社會管理和平安社會創建,為后續綜治保險在全省范圍內的廣泛推廣積累了寶貴經驗。
將保險機制引入基層治理,形成“事前預防+事后補償”的群防群治機制,部分保費用于治安巡邏、群防隊伍建設,有助于緩解基層治理資源不足的問題。
到了2012年,湖北省實現了46個試點縣今年實現社會治安保險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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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重復前面提到的問題,社會治安由保險公司來實施還是保險公司出錢雇人進行?
在湖北省,社會治安保險實行“一地一政策”的方式,不同的縣市,保險條款各不相同。
根據隨縣人民政府網站的信息,以隨縣農村版為例,該保險為組合型家財險+意外險,主要保障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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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表格由kimi整理生成)
保費:100元或240元/份,可投保多份;
投保方式:由村委會組織,以戶為單位集體投保;
出險處理:向村委會、派出所或保險公司報案,配合查勘、提供資料。
從隨縣的這個資料來看,并無不合理之處。
PS:了解家庭財產保險的朋友可以對上述保險內容進行分析,筆者不是保險專業,不做進一步分析。
或許是因為“一地一策”的原因,湖北省的這個保險存在諸多不合理與爭議點。
強制收取問題突出
盡管政策明確“自愿投保”,但多地出現與醫保、養老險一并征收、“逾期后果自負”等表述,造成事實上的強制。如安陸市辛榨鄉事件中,村委會公告要求“每戶繳納50元”,并威脅“逾期后果自負”,被質疑為“軟性強制”。
政府職責與商業保險邊界模糊
社會治安本是政府基本職責,如今卻通過“保險”形式轉嫁給居民,容易引發“交錢才保平安”的誤解,模糊了公共服務與商業保險的界限。
信息不透明,條款難獲取
多數村民未見過正式保單或條款,對保障范圍、理賠流程、保險公司責任等了解有限,知情權未得到保障。
理賠便利性存疑
雖然條款明確,但實際操作中,報案、查勘、資料提交等流程對農村老人而言仍較復雜,且存在“保險公司拒賠”或“理賠難”的前車之鑒,影響群眾信任。
根據百度文庫收錄的《人保財險社會治安綜合保險條款》,該保險的通用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目的:為社會治安類風險提供經濟保障;
保險期間:自投保確認日起,至保險期滿次日零時止;
適用范圍:適用于因社會治安事件導致的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等。
保險責任范圍(第三條)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風險:
搶劫、盜竊、搶奪等犯罪行為導致的財產損失;
食品安全問題造成的中毒或健康損害;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火災、爆炸、坍塌等事故導致的財產損失;
公共場所破壞、縱火等行為導致的財產損失。
注意:該條款為通用版本,具體保障內容、金額、免賠額等以地方政府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團體保單或特別約定條款為準。
根據公開資料,人保財險湖北省分公司自2010年起承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險”業務,kimi幫我整理了部分理賠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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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據2018年武漢市金融管理局數據:
人保財險湖北省分公司全年處理賠案 110萬件;
支付賠款 93億元(含所有險種);
社會治安保險服務覆蓋 150萬戶農村居民;
治安保險在湖北省縣域覆蓋率達100%。
在保險理賠方面,僅能查詢到零星的案例報道,并未形成系統公開的理賠案例庫。
根據公開的新聞報道,有以下兩個用來彰顯社會治安險作用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3年湖北陽新縣暴雨,76戶村民獲賠7.6萬元。
2023年7月29日,湖北陽新縣遭遇暴雨襲擊,轄區內排市鎮的10個村因位于山腳下,降雨引發的洪水無法及時排放,導致76戶村民房屋被水浸泡受損。
排市鎮工作人員向人保財險陽新支公司報案后,保險公司趕赴現場對受損房屋進行查勘,認定此次事故屬于暴雨造成的損失,符合綜治險保險責任。
最終核定損失后,共賠付7.6萬元,平均每戶約獲賠987元。
案例二:2024年湖北咸寧暴雨內澇,30余戶村民24小時內獲賠2.495萬元。
2024年6月22日,湖北咸寧市遭遇特大暴雨,24小時降水量達319.8毫米,淦河水位上漲,河水越過河堤形成內澇,導致沿河社區30余戶村民房屋進水,室內財產受損。
6月23日,沿河社區向人保財險報案。
6月24日,內澇退卻后,咸寧分公司理賠中心前往現場查勘損失。
查勘完畢后,保險公司開通綠色通道,當日將賠款2.495萬元支付到位,平均每戶約獲賠815元。
上述兩個案例與財產險對比:
若投保普通家財險,根據2024年湖北省巨災險標準,農村住房每戶賠償限額為4萬元,室內財產每戶賠償限額為5000元。上述案例中每戶分別獲賠987元、815元,遠低于家財險的潛在賠付上限,說明綜治險的賠付標準可能低于商業家財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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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總結與核心矛盾
政府出資是純粹的公共服務增強。像福建、青島等地,如果保險金由政府支付,的確是一項巨大的惠民政策。
如果變成了居民自費,無疑是一種有爭議的治理工具。理論上的合理性建立在絕對自愿、產品優秀、宣傳充分的基礎上。
問題存在以下核心矛盾:
社會治安保險所要保障的很多風險(如盜搶),其根本的化解之道在于政府強化治安管理、提升破案率、提高社會法治水平。
保險只是一種事后補償機制。如果政府過于依賴或推廣這種補償機制,卻不能讓民眾感受到治安基礎工作的切實改善,那么無論初衷如何,都很容易被解讀為用一種經濟手段來回避或替代其更根本、也更艱巨的治安管理責任。
大伙說說吧,湖北各級政府與保險公司的這個“社會治安險”合理嗎?
是惠民呢還是變相的“保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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