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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網店租賃系以平臺虛擬操作權轉讓為內容的非典型合同,應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當事人明確約定“違反平臺規則”為解除條件的,守約方有權行使約定解除權。
2. 合同未就違反平臺規則的違約金作出明確約定的,法院不得依據出租方單方標準判令違約金或扣減押金,出租方確有損失的,可另行主張賠償。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五百六十六條(原《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七條)
【法律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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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請】
上海某公司訴請:
1. 支付2019年5-7月結算款744,342.62元;
2. 返還押金5,200元;
3. 支付逾期滯納金(每日千分之五,分段計算,含2018.4-2019.4已付款部分97,761元);
4. 支付擅自終止合同賠償金514,067元(100%上月營業額)。
【被告反訴】
廣東某公司反訴請求:
1. 確認合同自2019年6月24日解除;
2. 上海某公司支付線下交易違約金200,000元(100筆×2,000元/筆);
3. 提供100筆線下交易完成憑證;
4. 支付律師費41,000元。
理由:上海某公司引導客戶線下交易,違反淘寶平臺規則及合同第十條,構成根本違約,被告享有約定解除權。
【法院查明】
1. 2017年3月23日,雙方簽訂《天貓店鋪租賃合同》,租期三年,租金2,600元/月,押二付一。
2. 合同第四條:每月10日提現,逾期3個工作日未提現的,按日千分之五計收滯納金。
3. 合同第十條:承租方須遵守淘寶網規則;違反規則造成損失的,由承租方承擔;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4. 2019年4-6月,廣東某公司多次指出上海某公司存在線下交易行為,并于6月24日發出《處罰通知函》,以“危及交易安全”為由解除合同并處罰款、暫扣保證金。
5. 雙方確認2019年5-7月未結算金額:5月423,798.65元、6月239,052.25元(已扣租金2,080元)、7月81,491.71元,合計744,342.61元。
6. 上海某公司未就線下交易違約金標準作出明確承諾;合同未約定線下交易違約金數額。
【法院認為】
(一)約定解除權成立
合同第十條明確將“違反淘寶網規則”列為出租方解除事由,上海某公司存在線下交易事實,廣東某公司行使約定解除權符合法律規定,合同自2019年6月24日解除。
(二)結算款與押金
雙方對未結算金額無異議,廣東某公司應支付744,342.61元并返還押金5,200元。
(三)滯納金標準
1. 2018年4月-2019年4月已付款部分:逾期時間短、金額小,約定日千分之五明顯過高,酌定違約金2,000元。
2. 2019年5-7月未付款部分:自合同解除合理期限屆滿次日(2019年8月15日)起,按日萬分之二統一計算。
(四)終止合同賠償金
合同解除系因承租方違約,非出租方“主觀因素擅自終止”,賠償金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五)線下交易違約金
合同未約定線下交易違約金標準,雙方亦未就“2,000元/筆”達成補充協議,出租方要求支付200,000元違約金無合同依據,不予支持;確有損失的,可另行主張。
(六)憑證提供與律師費
合同未約定承租方須向出租方提供交易憑證,律師費請求亦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據,均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一、確認《天貓店鋪租賃合同》于2019年6月24日解除;
二、廣東某公司支付上海某公司結算款744,342.61元、押金5,200元及逾期違約金(2018.4-2019.4段2,000元;2019.5-7段以744,342.61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15日至實際支付日,按日萬分之二計算);
三、駁回上海某公司其余本訴請求;
四、駁回廣東某公司其余反訴請求。
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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