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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生物制品適用增值稅政策的執行標準是什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生物制品的判定依據區分“人用”和“獸用”,“人用”藥品判斷依據為“藥準字S碼”,包括國藥準字和地方藥品準字;“獸用”藥品判斷依據明確為“獸藥生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的規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號)的規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獸用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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