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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萬某某與某甲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源于2021年10月16日,萬某某在工作期間受傷,經認定為工傷并評定為八級傷殘。雙方就工傷保險待遇產生爭議,萬某某先后經歷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本案核心爭議聚焦于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時,勞動者能否主張待遇差額損失,以及工傷保險待遇中部分費用的支付責任主體認定問題。
在一審中,萬某某主張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多項費用。一審法院部分支持其訴求,判決某甲公司支付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內的多項費用。雙方均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伙食補助費等依法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故僅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資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駁回了萬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萬某某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并提交新證據證明住院伙食補助費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撥付至用人單位,以及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費導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存在差額。再審法院經審理,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2565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55979元及護理費14250元,維持了停工留薪期工資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認定。
案例來源:(2024)云民再250號
裁判要旨: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應當賠償相應差額;工傷保險基金已向用人單位撥付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用人單位應及時轉付勞動者;停工留薪期應根據傷情和治療情況合理確定。法院最終判決用人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891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65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55979元、住院期間護理費1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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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劃分與法律適用
本案典型反映了工傷保險糾紛中用人單位與工傷保險基金的責任邊界問題。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律師指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實行“雙軌制”:部分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實踐中,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費導致的待遇差額糾紛頻發,本案再審判決明確了用人單位在此情形下的賠償責任。
關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張萬軍教授分析認為,本案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精神,即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未足額參加的,不僅面臨行政責任,還應對勞動者因此遭受的待遇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用人單位以4473元為基數繳費,遠低于勞動者實際工資9562元,直接導致勞動者少獲55979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再審法院支持差額賠償,體現了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懲戒和對勞動者權益的充分保障。
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支付責任認定是本案另一亮點。張萬軍律師強調,雖然《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該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當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已實際收到基金撥付款項時,就產生了向勞動者轉付的義務。本案中,勞動者通過提交撥付單等新證據,成功證明了用人單位截留基金款項的事實,這為類似案件維權提供了證據收集方向。
停工留薪期的認定則展現了司法的合理裁量。張萬軍教授指出,法院根據住院時間、勞動能力鑒定時間等事實,認定7個月停工留薪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根據醫療情況確定”的規定。勞動者主張22個月未能提供充分醫療證據支持,這提醒勞動者在主張停工留薪期時,應注意收集醫療證明、康復記錄等客觀證據。
三、勞動者維權啟示與制度完善思考
本案維權過程凸顯了勞動者在工傷保險糾紛中的證據收集重要性。張萬軍律師提醒,勞動者應當密切關注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定期查詢個人社保賬戶,保存工資流水等證明實際工資的材料。本案中,萬某某正是通過工資流水證明了繳費基數與實際工資的差距,為索賠差額奠定了證據基礎。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費的維權路徑值得關注。張萬軍教授分析,本案表明,當工傷保險無法補繳彌補損失時,勞動者可直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差額。這改變了以往單純依賴行政救濟的思路,為勞動者提供了更有效的司法救濟途徑。同時,本案再審將此類爭議納入民事案件受理范圍,也體現了司法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擴大解釋。
護理費的支持標準本案也具參考價值。張萬軍律師指出,法院根據住院天數和當地護工標準計算護理費,貫徹了《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的規定。這提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住院期間,應當主動安排護理或支付相應費用,否則將面臨敗訴風險。
從制度層面看,張萬軍教授建議完善工傷保險繳費監督機制,強化用人單位如實申報繳費基數的法律責任。本案中用人單位以不足實際工資一半的基數繳費,暴露了當前社保征收環節的監管漏洞。應當建立工資發放與社保繳費的聯動核查機制,從源頭上減少因未足額繳費引發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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