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是心理咨詢的基石,但當來訪者的嚴重傳染病可能危及他人時,屬于明確的保密例外情形。這并非對隱私的隨意突破,而是倫理與法律對“生命安全優先”原則的明確回應。
一、核心判斷:不是所有傳染病都能觸發例外
例外的啟動需同時滿足兩個關鍵條件:
1. 疾病嚴重性:需為可能導致終身損害或死亡的法定嚴重傳染病(如HIV/AIDS、未控制的肺結核等),普通感冒、輕癥流感等不在此列。
2. 風險緊迫性:來訪者有明確傳染行為計劃或正在實施,例如確診HIV后堅持與他人發生無保護性行為且拒絕告知對方。若僅確診疾病但無危害他人行為,仍需嚴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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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邊界:泄密有嚴格“規矩”
即使觸發例外,咨詢師也需遵循“最小必要”原則分步處理:
1. 優先溝通引導:先告知來訪者其行為的危害,鼓勵其主動采取防護措施(如告知接觸者、配合治療)。
2. 限定告知范圍:溝通無效時,僅向兩類對象透露最少信息——直接面臨風險的個體(如來訪者伴侶),或疾控中心等法定公共衛生機構。
3. 遵循法律程序:若涉及HIV/AIDS等乙類傳染病中采取甲類防控措施的疾病,需配合法定機構履職,而非主動擴大報告范圍。
三、倫理與法律的雙重支撐
1. 倫理依據:對照《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工作倫理守則》(第二版),來訪者的嚴重傳染病若存在緊迫傳染風險,可歸為3.2(1)中“傷害他人的嚴重危險”情形,此時咨詢師按3.3要求,有責任向潛在受害者或相關部門預警。
2.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HIV/AIDS明確屬于乙類傳染病,但法律對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即“乙類甲管”)。法定機構(如醫療機構、疾控中心)有上報義務,心理咨詢師雖非直接法定報告主體,但當風險緊迫時,配合法定機構或告知潛在受害者,符合法律對公共衛生安全的保護要求。
簡言之,保密例外不是“泄密許可”,而是在“保護隱私”與“守護生命”之間劃出的清晰紅線——只有當傳染病風險真實、緊迫且嚴重時,才能啟動這一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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