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某半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溫江某貝日用品經營部等侵害作品署名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劇本殺侵權損害的處理
入庫編號 2025-09-2-158-003
關鍵詞 民事 著作權權屬 侵權 劇本殺 作品性質 損害賠償考量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半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某文化公司)訴稱:其系劇本殺文字劇本《虛無的十字架》的著作權人,已完成著作權登記。《虛無的十字架》系經原作者東某授權北京某文化公司合作IP開發的劇本殺作品。據北京某文化公司人員在線監測,被告溫江某貝日用品經營部(以下簡稱溫江某經營部)未經許可,私自復制并在被告浙江某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某網絡公司)淘寶網平臺上開設的店鋪內低價出售《虛無的十字架》電子版,該行為侵害了北京某文化公司的署名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溫江某經營部、浙江某網絡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刪除侵權內容;2.被告溫江某經營部、浙江某網絡公司在淘寶網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3.被告溫江某經營部、浙江某網絡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0元(幣種下同);4.被告溫江某經營部、浙江某網絡公司賠償因維權所產生的合理費用10000元等。
被告溫江某經營部辯稱:1.其已于2022年10月8日通過淘寶平臺將店鋪過戶轉讓,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于其經營期間;2.過戶前僅銷售了4單,經營獲益僅13.99元,沒有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還存在其他平臺其他商戶售賣被訴侵權作品的行為。
被告浙江某網絡公司辯稱:1.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并非涉訴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依法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浙江某網絡公司在北京某文化公司起訴前,不知悉侵權信息,對侵權行為的發生不存在主觀過錯;3.浙江某網絡公司在事前已盡到注意義務,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權的必要措施,浙江某網絡公司在收到本案的起訴材料后已確認被訴商品鏈接已斷開。
法院經審理查明:北京某文化公司作為作者和著作權人向國家版權局申請登記了作品《虛無的十字架》,包含組織者手冊和北川寒等玩家角色劇本內容。《虛無的十字架》劇本殺套盒產品外包裝左上角印有某半工作室、右上角印有北某工作室,下部注明“作者:葉某雨北某”,該產品的銷售價格為688元。套盒內組織者手冊一冊、帶有角色繪圖封面的角色劇本六冊和信件卡、線索卡、技能卡若干張。通過外包裝背面進入售后群,該售后群公告中有包含“自印資料”“音頻資料”“演繹視頻”“海報資料”文件和《重要!【虛無的十字架】勘誤與防杠指南.docx》《【虛無的十字架】組織者手冊_3.9.pdf》文檔、答疑圖片的百度網盤鏈接及提取碼。賀某辰出具《情況說明》稱,其為北某工作室實際所有人,北某工作室名下的北某、葉某雨均為其筆名,其與北京某文化公司系前述登記作品共同創作人,其確認對于相關侵權事宜,全權委托北京某文化公司行使相關權利。
溫江某經營部在其淘寶網店售賣前述劇本殺套盒電子件,內容與前述劇本殺套盒和售后群內網盤中文件內容一致。該淘寶網店于2022年10月8日過戶轉讓。根據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及視頻內容,北京某文化公司的取證時間為2022年9月27日。2023年3月8日,浙江某網絡公司工作人員向被訴侵權店鋪發送涉嫌侵權提示并督促其刪除鏈接。被訴侵權產品鏈接已于2023年2月10日由賣家進行下架處理。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2023)川0107民初4630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溫江某經營部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某文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00元;二、駁回原告北京某文化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沒有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涉及的問題主要有三:一是案涉劇本殺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二是被告行為是否侵害了案涉作品的著作權;三是民事責任的承擔。
其一,關于案涉劇本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本案中,《虛無的十字架》系配有多個角色、有較多互動性情節與對話、以破案為主線的文字作品。雖然該作品還配套有具有一定設計的線索卡片、與人物形象相關的美術圖片、與案件內容相關的音頻和視頻等,但是從整體上看,劇本殺的核心要素是劇本,主要通過文字性敘事進行表達。同時,盡管劇本殺作品的內容還分散于前述線索卡片、音視頻文件等材料中,但這種分散性不影響其整體上構成文字作品。一方面,通常情況下印有或反映作品片段的卡片或音視頻發生在整體作品創作完成后,本案登記的文字作品的組織者手冊中,亦能體現各線索卡片和音視頻文件內容;另一方面,分散在卡片、音視頻中的片段還可以還原為完整的作品。因此,案涉劇本殺通過一系列人物設置、場景營造、對話描寫、情節串聯等完整展示了一個獨特的故事,系具有獨創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文字作品,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其二,關于被告行為是否侵害了案涉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首先,根據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及視頻內容,北京某文化公司的取證時間為2022年9月27日,在溫江某經營部過戶轉讓時間2022年10月8日前,故對溫江某經營部辯稱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于溫江某經營部經營期間不予采信。其次,溫江某經營部提供的網盤內容與案涉作品一致,其未經案涉作品著作權人許可,通過分享百度網盤鏈接方式向公眾提供案涉作品相關電子文件,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已侵害北京某文化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但溫江某經營部并未提供案涉劇本殺的實體侵權復制件,且其提供的網盤內的文檔并未將套盒外包裝或各單冊內容封面上的北京某文化公司標識和作者署名部分截除,故對于侵害署名權、發行權的相關主張不予支持。最后,浙江某網絡公司在接收到本案起訴狀后已采取措施確認被訴侵權產品已斷開鏈接,北京某文化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浙江某網絡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故對北京某文化公司關于溫江某經營部與浙江某網絡公司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溫江某經營部未經北京某文化公司許可,將案涉劇本殺作品電子版置于網絡中并實施收費下載的行為侵害了北京某文化公司對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其三,關于民事責任的承擔。首先,因溫江某經營部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則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就停止侵權而言,被訴侵權產品鏈接已由賣家進行下架處理,且被訴侵權店鋪已轉讓,故對停止被訴侵權行為、刪除侵權內容的訴請不予支持。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而言,因溫江某經營部的行為并未侵害北京某文化公司著作人身權,且消除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故對該訴請亦不予支持。其次,關于賠償數額的確定。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第一、二、三款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本案中,溫江某經營部辯稱其獲益很低,但其提供的訂單查詢為部分時間段銷量截圖,不足以反映其經營期間完整銷售數量,且其以明顯低于權利作品的價格實施侵權行為,其獲益難以與權利人損失相匹配,故對其辯稱不予采納。北京某文化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或溫江某經營部的獲利,故綜合考慮案涉作品的類型、案涉作品同名小說知名度、案涉作品售價、被訴侵權行為性質、取證時顯示被訴侵權產品銷量、北京某文化公司為制止侵權聘請律師等因素,特別考慮到以下因素:劇本殺需要作者根據角色屬性和劇情發展撰寫針對不同角色的劇本,具有一定的創作難度;劇本殺具有一定的“一次性使用”特點,侵權盜版的存在會大大擠壓原創作品的市場空間;案涉劇本殺配套有美術圖片、音視頻文件以進一步形象化、細節化作品內容,并配套有勘誤、防杠指南、更新版組織者手冊以進一步指導使用,而溫江某經營部對此全部未經許可提供,酌情確定溫江某經營部賠償北京某文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00元。
裁判要旨
劇本殺通過一系列人物設置、場景營造、對話描寫、情節串聯等形成一個完整的故事,雖然其內容分散于人物手冊及線索卡片中,但其核心仍是劇本,應當認定為系具有獨創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文字作品。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修正)第3條、第10條、第5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年修訂)第4條
一審: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2023)川 0107 民初4630號民事判決(2023年4月21日)
編寫人及承辦人:羅瑞雪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
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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