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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奸事實的認定,在行為人與被害人各執一詞,又缺乏足以鎖定被告人強奸的客觀性證據的情況下,重點在于審查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應當在全面審查案件證據的基礎上,主要從被害人陳述形成的時間、背景,是否穩定、自然,陳述中是否有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被告人辯解有沒有證據支持及是否合理。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長期從事刑事犯罪的辯護與研究,作為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執業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他同時肩負著包頭市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包頭市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員、包頭市江蘇商會會長等多重社會職責。下面張教授將為大家深入探討案發環境相對封閉強奸案中,“違背婦女意志”如何認定與無罪辯護。
強奸犯罪中,在案發環境相對封閉,行為人與被害人各執一詞。如人民法院案例庫李某某強奸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與他人酒后至江蘇省鹽城市某娛樂會所,在該會所包廂內與該會所員工陳某某(被害人,女)喝酒娛樂。次日凌晨,陳某某起身前去包廂衛生間,李某某即跟隨陳某某至衛生間,強行與陳某某發生了性關系。
此類案件中,對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應當全面、綜合考量全案事實、證據,進行嚴格審查。主要審查: 強奸案件的認定,首先要有證據證明雙方發生性關系的事實,也要有證據證明雙方發生性關系系被告人在暴力、脅迫下實施的,即被告人的暴力、脅迫行為與被告人、被害人發生性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此案中,有證據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被害人陳述被告人與其發生性關系,在被告人身體多部位及李某某棉毛褲襠部內側均檢出被害人和被告人的DNA,證人均證實事后被害人向二人講述被李某某強奸,被告人偵查期間多次穩定供認其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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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前行為人與被害人的相識經過、平時關系、交往模式,這一方面不能局限于行為人供述、被害人陳述,還要審查雙方交往的證據,如雙方的微信、短信,證人證言等;案發時行為人與被害人所處場景、接觸事由,重點考察有無暴力、脅迫跡象,如此案中,被害人明確陳述其不愿與李某某發生性關系,系被強迫;被告人亦供述發生性關系時陳某某并不愿意,一直在哭;案發后行為人、被害人各自的反應,如報案時間情況等;對于行為人否認或者翻供尤要重點審查,要看行為人的否認或者翻供是否有合理的根據、理由,是否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是否符合一般邏輯、常理,如此案中,李某某一審當庭翻供稱不記得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辯護人提出李某某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存在偵查機關誘供可能。經查,同步錄音錄像證實,訊問中李某供述自然、流暢,前后供述穩定一致,不存在非法取證的情況。對行為人提出女方自愿的辯解,要嚴格把握,一般必須確有證據或合理根據,或者在案證據顯示行為人已足夠審慎但仍產生錯誤認識,才能采納其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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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律師事務所辦公場所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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