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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債權人與某一債務人達成執行和解后,對其他債務人的申請執行期間是否中斷?
債權人與某一連帶債務人達成執行和解,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效力
閱讀提示:
在其他案例中,我們了解到: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和解而中斷,自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重新計算。那么,如果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之一達成執行和解,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的申請執行期間是否也會中斷?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執行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法院處理的執行監督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之一達成執行和解,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效力。
案件簡介:
1.(2017)甘29民初62號民事判決確認:某銀行對某食品公司享有債權,王某與某食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執行中,某銀行與某食品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2.2018年6月28日,執行和解協議最后一期履行期屆滿。雙方此后又達成新的和解協議。
3.之后,因和解協議未獲履行,執行法院支持某銀行恢復執行原民事判決的申請。執行法院異議裁定、甘肅高院復議裁定均維持該結果。
4.王某不服,申訴至最高法院,主張:對執行和解不知情,該和解不能對王某產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對王某而言,本案申請執行時效已經過。
5.2024年3月27日,最高法院認為,對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事由,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效力,故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對王某也構成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監督裁定駁回王某申訴。
爭議焦點:
本案對王某的執行是否超過申請執行時效?
裁判要點:
最高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訴訟時效若干規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根據上述規定,對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事由,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效力。本案中,王某對某食品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盡管執行和解協議系某銀行與某食品公司所簽,但在執行和解協議中沒有免除王某義務的意思表示,本案對被執行人某食品公司的申請執行時效構成中斷,也構成對被執行人王某的執行時效的中斷。在和解協議未獲履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2017)甘29民初62號民事判決的情形下,王某應當承擔相應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監督裁定駁回王某監督申請。
案例來源:
《王某、某銀行等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案號:最高法院(2024)最高法執監80號]
實戰指南: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但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具體來說,申請執行時效可因當事人申請執行、達成和解協議、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自中斷時起重新計算。這意味著,論及申請執行時效,當事人需回歸訴訟時效的原則性規定充分分析判斷,避免遺漏有關規定。
以本案為例,《訴訟時效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明確:連帶債務人中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同等效力。據此,債權人僅與連帶債務人之一達成執行和解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的申請執行期間同時中斷。
二、訴訟時效抗辯應由當事人主動提出,這一點,落實到申請執行時效層面,現階段規則一致。
當事人需特別留意的變化是,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也即,申請執行期間曾被視作固定期間,當時法律未針對申請執行期間規定中止、中斷等事由。如果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法院通常會就申請期限進行主動審查,申請執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執行申請的,將喪失申請權利(參見延伸閱讀案例4)。
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正以后,此類爭議逐漸退出歷史舞臺。司法實踐中多數意見認為:如果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應予受理,但被執行人可就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參見延伸閱讀案例3)。申請執行時效不再歸屬法院依職權審查、主動適用的范圍,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需及時提出此類異議,否則很可能被視作放棄時效抗辯,進而利益受損。
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
第二百五十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2.《訴訟時效若干規定(2020修正)》
第十五條 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3.《執行和解若干規定》
第九條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
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恢復執行期間自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1.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和解而中斷,二年的申請執行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重新計算
案例1:《2某公司、寧夏某公司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案號:最高法院(2024)最高法執監302號]
最高法院認為,某甲公司、某某集團與寧夏某某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乙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簽訂《合同變更協議》,將59號判決確定的某甲公司應當向某某集團承擔的支付義務納入其中,具有執行和解協議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民訴法解釋》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計算。”根據上述規定,從2016年12月5日《合同變更協議》簽訂時起,59號判決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斷。
2.申請恢復執行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對負有連帶清償責任的被執行人中的一人發生執行期間中斷效力的事由,應認定對其他負有連帶清償責任的被執行人也發生執行期間中斷的效力。
案例2:《李某軍、某融資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案號:內蒙古高院(2024)內執復54號]
內蒙古高院認為,在執行過程中,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申請恢復執行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并且對負有連帶清償責任的被執行人中的一人發生執行期間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負有連帶清償責任的被執行人也發生執行期間中斷的效力。執行程序中,在申請執行期間屆滿后,如一方當事人已作出自愿履行的意思表示的,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再以申請執行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依法不應予以支持;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為由提出回轉的,依法不應予以支持。
3.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案例3:《張某等非與執行審查執行裁定書》[案號:北京高院(2023)京執監178號]
北京高院認為,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計算。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4.申請執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執行申請,喪失申請執行權利。
案例4:《某工貿公司、某建筑安裝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復議裁定書》[案號:遼寧高院(2024)遼執復252號]
遼寧高院認為,本案執行依據為沈陽中院2003年9月10日作出的[2003]沈中民三合初字第276號民事判決,沈陽中院經調查得知,上述判決的權利人某銀行某支行并未在法定期限內向該院提出執行申請,其已喪失了申請執行的權利,原債權人申請執行的權利喪失,其權利繼受人即申請執行人某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亦喪失申請執行的權利,故某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向沈陽中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復議申請人某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主張本案符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情形,應當溯及既往的復議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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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商業秘密、執行、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商業秘密、執行、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商業秘密、執行、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擔保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執行擔保、執行和解、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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