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向張某出借500萬元,但張某到期未還,在此情形下,劉某將張某訴至法院,并申請凍結張某在甲公司持有的20%股權。強制執行階段,法院委托某評估機構對張某的股權價值進行評估。張某認為評估報告存在大量資產遺漏及惡意調賬情形,使得評估出的股權價值過低,故將評估機構訴至法院。評估機構認為評估報告是司法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證據,不具有可訴性。
也迪律師解答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為: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和行為人的過錯。本案中,評估報告確系法院在司法活動中委托某評估機構評估所形成的證據,但該證據形成過程中的行為,即評估中是否存在遺漏及惡意調賬的行為,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該行為是否給張某造成股權價值減少的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行為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具有可訴性。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五十條規定: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評估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評估機構履行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評估專業人員追償。此規定亦系對評估機構和評估專業人員在評估行為給受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造成損失,承擔相關賠償責任的依據,并非接受司法機關委托形成的證據就不能再次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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