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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于2025年10月17日頒布相關涉及核電的增值稅政策,即2025年第10號文件
公告中提及:
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業(yè)投產的核電機組,繼續(xù)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行業(yè)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有關增值稅規(guī)定執(zhí)行;
2025年10月31日前國務院已核準但尚未正式商業(yè)投產的核電機組,核力發(fā)電企業(yè)生產銷售電力產品,自正式商業(yè)投產次月起10個年度內,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退稅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50%,其他增值稅規(guī)定繼續(xù)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行業(yè)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執(zhí)行。
2025年11月1日后核準的核電機組,不再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這是財政部等部門在2025年10月對核電行業(yè)增值稅政策進行的一次重大調整,核心是“新老劃斷”。
這項政策對不同階段的核電項目影響各異:
1. 已正式商業(yè)投產的機組
影響中性
繼續(xù)按原政策(財稅〔2008〕38號)執(zhí)行,即15年內分階段退稅(75%→70%→55%)
第1-5年:返還已入庫增值稅稅款的75%;
第6-10年:返還比例降至70%;
第11-15年:返還比例進一步降至55%;
15年后:不再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
保障了已運營機組的既定利益,政策穩(wěn)定,無額外稅務風險。
2. 已核準但未商業(yè)投產的機組
顯著利空
自投產次月起,10個年度內享受50%的退稅,其余規(guī)定按原政策執(zhí)行。
相比原政策,優(yōu)惠期限從15年縮短至10年,退稅比例大幅降低,將直接增加企業(yè)稅負,壓縮新建機組的利潤空間。
3. 2025年11月1日后核準的機組
重大利空
不再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意味著新建核電項目將完全失去這項重要的稅收支持,需與其他發(fā)電形式在更公平的稅負基礎上競爭。
其實整體影響也是很明顯的
現(xiàn)金流壓力:
退稅減少將導致企業(yè)可支配現(xiàn)金流下降,可能影響新機組建設及研發(fā)投入,進而延緩裝機擴張速度。
假設條件:以單臺百萬千瓦級機組年發(fā)電量100億千瓦時、含稅電價0.4元/千瓦時計算,年增值稅額約4.4億元(13%稅率)。
原政策:前10年退稅比例70%-55%,年均退稅3.08-2.42億元;
新政策:10年固定退稅50%,年均退稅2.2億元,較原政策減少0.88-0.22億元。
整體影響:若2025年后核準機組占比達30%,以中國核電為例(2024年凈利潤87.77億元)年利潤或減少5-10億元,降幅約5.7%-11.4%。
所得稅費用激增風險:2024年因增值稅返還政策調整,中國核電所得稅費用同比激增68.34%(達60.11億元)。若未來退稅減少持續(xù),所得稅負擔可能進一步加重,侵蝕利潤空間。
新能源依賴加深:
為對沖核電利潤下滑,企業(yè)需加速布局新能源(如風電、光伏),但新能源市場化電價波動大、成本高,可能加劇“增收不增利”現(xiàn)象(2024年中國核電新能源業(yè)務毛利率已下降12.8%)。
市場化電價壓力:
電力現(xiàn)貨市場試點擴大(如2025年廣東試點)可能進一步壓低核電電價,疊加新能源低價競爭,毛利率或持續(xù)承壓。
附:已核準但未商業(yè)投產清單
中核
中廣核
國電投
華能
漳州2
太平嶺12
廉江12
霞浦 12
漳州34
寧德56
山東34
石島灣12
徐大堡12
三澳12
山東56
昌江34
徐大堡34
三澳34
白龍12
田灣78
臺山34
玲龍一號
招遠12
霞浦2
陸豐56
三門34
陸豐12
三門56
防城港56
徐圩121
金七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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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酒也是核技術哦
以后買輻照酒,找核趣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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