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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網絡)
配合執法是公民的法定義務,可總有人心存僥幸,用極端方式對抗執法,最終為自己的沖動付出沉重代價。近日,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便給所有人敲響了警鐘。
案情回顧:
醉駕被查后,他的行為步步升級
事發當日,被告人鄭某某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吉林市龍潭區霧凇島109鄉道行駛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其酒精含量達129mg/100ml,已涉嫌醉駕。
面對民警執法,鄭某某非但不配合,反而企圖逃離現場。在被民警制止后,他與民警發生拖拽、拉扯,更掏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朝民警揮舞,所幸民警及時將其控制帶離。后續司法鑒定顯示,鄭某某靜脈血中檢出酒精(乙醇)含量134.76mg/100ml。
然而,鄭某某的過激行為并未停止。民警將其帶至醫院進行拘留前體檢時,等待期間的他突然起身撞向醫院石柱。即便民警上前制止并耐心勸導,他仍不聽勸阻,對前來約束的民警出拳毆打腹部,還用腳踹向民警。在民警對其進行約束控制時,鄭某某又將掉落的警車鑰匙砸向民警,并撿起執法記錄儀扔向遠處,導致設備損壞。
法院判決:
妨害公務,獲刑一年二個月
龍潭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結合其犯罪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關于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的規定,最終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法官提醒:
莫讓“沖動”變“刑罰”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配合執法更是每位公民的基本義務。法官特別提醒,面對執法時,公民應保持冷靜,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提出異議。
切勿像本案中的鄭某某一樣,采取拖拽、毆打、損毀執法設備等過激行為。這類看似“解氣”的反抗,不僅無法解決問題,反而會觸犯法律,從原本的違法者淪為罪犯,面臨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處罰,最終得不償失。
法律尊嚴不容踐踏,執法權威不可挑戰。自覺配合執法,既是對他人的尊重,更是對自身權益的保護。
來 源丨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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