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了管理費就應該進行管理,而不能只是出賣資質;行業當中普遍接受的代扣稅費行為并不合法,實際施工人吳東光的較真對行業的健康發展一定是有推動和促進作用的。
在工程建設行業,實際施工人掛靠具有資質的公司進行投標和施工的情況比較普遍。實際施工人需要向掛靠或者合作的公司繳納工程款總額一定比例的管理費。雖然從法律規定方面講并不合法,合同無效,但在法律實際操作層面往往被認定為有效。
貴州的一位實際施工人,敢于向行業當中的潛規則叫板,認為與之合作的公司沒有參與工程建設管理,就不能拿管理費;在自己已經向稅務部門繳納相關稅費后,公司也不能再重復征收相關稅費。
這位實際施工人為此將合作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還管理費和重復征收的稅費。他創造了一個突破性的維權樣本,或許可以成為我們觀照工程行業法務問題的一個窗口。
2014年3月18日、2015年6月16日,實際施工人吳東光分兩次與貴州中凱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中凱公司)簽訂了黔東南州臺江縣2條村通公路的《內部施工責任書》。
其中第三條約定: “經中凱公司有關部門進行成本核算后,吳東光以此為基數向甲方繳納管理費3.5%......”、第四條約定:“該項目所有撥款資金必須經中凱公司賬戶劃撥,中凱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派員到工地核實項目實施及相關情況,由吳東光完稅并將稅票交公司財務,編制支付工程清算等。”
其后,中凱公司總共收取實際施工人吳東光管理費229046.69元、代扣稅費2988.27元。
![]()
貴州省黔東南州臺江縣
吳東光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承包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一)》的相關規定,中凱公司和自己簽訂的《內部施工責任書》屬無效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 157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的規定,中凱公司沒有參與管理,僅僅代為支付撥款,應當依法退回管理費。
吳東光同時主張, 自己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稅務機關繳納了稅費。2023年1月20日之前,中凱公司撥款時沒有重復扣取稅款,而之后的重復扣稅是隨意的。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29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的征收活動”的規定,中凱公司擅自扣取稅費且沒有納稅憑證是違法的。
吳東光遂向貴州省黔東南州臺江縣法院起訴要求中凱公司退還管理費229046.69元和代扣稅費2988.27元。
臺江縣法院(2025)黔2630民初486號判決書認為中凱公司已按照約定對案涉工程進行了管理,履行工程監管、資金撥付、協調審計等職責,故吳東光稱中凱公司沒有參與管理,應退回管理費229046.69元的主張缺乏依據。
而在要求退還代扣稅費2988.27元的訴請方面,臺江縣法院認為涉案兩份《工程撥款計算單》上,吳東光均有簽署“我已知曉并同意扣出以上款項”的意見,現并無證據證明吳東光在簽署該意見時系被欺詐、脅迫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簽署,吳東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作出的承諾承擔相應的后果,所以訴訟請求缺乏依據。
一審駁回吳東光的訴請后,他上訴至黔東南州中院,黔東州中級法院(2025)黔26民終2106號判決書維持了一審判決。
對此,吳東光認為一審、二審法院法官存在枉法裁判。吳東光認為,自己作為實際施工人只認可了中凱公司代收收付工程款,《內部施工責任書》約定得很清楚,工程管理由實際施工人負責。代收收付工程款不屬于工程管理,與資金用途無關,也沒有授權中凱公司管理資金。
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中凱公司“履行工程監管、資金撥付、協調審計等職責”,但中凱公司在庭審中沒有提供任何管理證據(如施工日志、現場照片、驗收記錄等)。
事實上,全部工程是自己獨立完成施工,中凱公司僅負責代收代付工程款,其收取的3.5%管理費沒有事實基礎。合同約定的管理費本質是違法轉包的“牟利費用”,而非工程價款的合理組成。
吳東光認為,自己提供的《內部施工責任書》證明中凱公司沒有參與管理,要求退回管理費;而中凱公司主張有權收取管理費。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中凱公司舉證證明實際履行了管理義務。中凱公司沒有提供任何管理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應當退回管理費。
關于中凱公司代扣稅費方面的問題,吳東光認為一審、二審法院僅以雙方合同約定及吳東光在撥款結算單上的簽字,即認定扣款合法,卻忽視了中凱公司主體資格的違法性。事實上,吳東光已向中凱公司提供了完稅證明,證明自己已獨立完成了納稅義務,中凱公司再次扣稅屬于重復征收。
而此前,吳東光也曾就中凱公司臺江分公司重復扣稅問題提起過訴訟。黔東南州法院(2024)黔26民終2338號終審判決就支持了吳東光的訴請,要求中凱公司退還重復扣取的稅費3439.71元。
此外,根據《貴州省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第9條“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應與增值稅一并繳納”的規定,中凱公司單獨扣取增值稅附加且沒有開具《稅收完稅證明》,違反法定程序。還有,吳東光沒有在臺江縣開采礦山,不具備繳納資源稅條件,中凱公司扣除資源稅沒有法律依據。
一審、二審法院以吳東光在《工程撥款結算單》上“我已知曉并同意扣除以上款項”的簽字為由,認定吳東光認可扣款。但該簽字是在中凱公司拒絕撥付工程款的脅迫下簽署,且中凱公司沒有告知扣款的法律依據,屬于《民法典》第150條規定的“脅迫”情形,簽字行為可撤銷。
關于中凱公司重復扣稅的問題,吳東光同時還向國家稅務總局臺江縣稅務局進行舉報并要求回復。2025年1月10日,臺江縣稅務局書面回復稱吳東光可以起訴中凱公司;2025年3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黔東南州稅務局作出了相同內容的回復。
![]()
《陳勇評論》認為,在工程行業,普遍性的操作潛規則就是公司只向實際施工人提供投標或合作的資質,并不參與實際施工人的項目管理。公司在轉包合同中與實際施工人約定參與工程管理,基本上都是為了掩人耳目的慣例。
本案關于管理費的爭議中,實際施工人吳東光主張中凱公司沒有參與項目管理,要求退還管理費的訴請完全合理。
中凱公司如果真實地參與了項目管理,一定會提供相應的證據。而本案一審、二審卻將舉證責任倒置給實際施工人吳東光,要求其提供中凱公司沒有參與管理的證據,這種舉證責任的倒置是完全錯誤的運用,是非常滑稽和荒唐的。
臺江縣法院、黔東南州法院的這種判例實際上是承認了工程建筑行業中并不合法的潛規則,支持了中凱公司的非法轉包行為,是對行業依法依規健康發展的損害。
而在吳東光要求退還重復扣留的稅費訴請中,一審、二審法院罔顧之前的判例,支持了中凱公司的非法扣稅行為。他們只看到了扣稅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卻沒有審查扣稅行為系稅務機關才能實施的根本問題。
吳東光向國家稅務總局臺江縣稅務局進行舉報后,稅務部門本應對中凱公司越俎代庖,實施國家機關才能實施的行為且未向吳東光出具繳稅憑證的問題進行立案調查。但是,臺江縣稅務局卻極不負責地將皮球踢給了法院。
管理費和代扣稅費總共才二十三萬多元,說實話標的并不高。但是,難得的是實際施工人吳東光的這種執著和較真的勁。
公司收了管理費就應該進行管理,而不能只是出賣資質;行業當中普遍接受的代扣稅費行為并不合法,實際施工人吳東光的較真對行業的健康發展一定是有推動和促進作用的。
由于不服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吳東光目前已經向貴州省高院申請再審,《陳勇評論》將繼續予以關注。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