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導體產業(yè)是支撐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和保障國家安全的戰(zhàn)略性、基礎性和先導性產業(yè),是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的引擎,該產業(yè)也是無錫地標產業(yè)的重要組成部分。
近年來,無錫中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決策部署,相繼出臺《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半導體產業(yè)發(fā)展的意見》《關于服務新質生產力發(fā)展十條司法措施》,持續(xù)完善半導體產業(y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切實提升司法服務半導體產業(yè)發(fā)展的主動性、針對性、有效性,為加快打造國內一流、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芯”地標貢獻司法智慧和力量。
同時,無錫中院積極落實創(chuàng)新驅動核心戰(zhàn)略和產業(yè)強市主導戰(zhàn)略,持續(xù)深化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公正高效審理半導體產業(yè)知識產權案件,涉及專利、技術秘密、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多個領域,現選取4個典型案例予以發(fā)布。
目錄
一、審慎發(fā)送侵權警告,樹牢各自權利邊界
二、發(fā)揮技術調查優(yōu)勢,準確認定等同特征
三、及時發(fā)布行為禁令,迅速阻止損害發(fā)生
四、提前多點多面布局,實現知產立體保護
01
審慎發(fā)送侵權警告,樹牢各自權利邊界
基本案情
原告芯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科某科技有限公司、科某半導體有限公司兩公司自2015年起就芯片研發(fā)開展合作,2019年雙方終止合作。
2023年12月,兩被告向原告發(fā)出侵權警告函,稱被告與原告及其關聯公司的合作期間,原告擅自將項目研發(fā)成果申請了專利并獲得授權,并實際制造和銷售了相應產品,從而侵害了被告的技術秘密。
原告接函后認為未侵害被告所稱的技術秘密,遂向被告發(fā)出催告,要求其明確秘密點并提起訴訟。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亦未撤回警告,原告認為被告上述行為使其生產經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其不侵害被告主張的技術秘密。
被告在訴訟中稱其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就其主張的侵權事項提起了訴訟,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就其主張的原告侵權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撤回警告,使得原告的經營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原告起訴行為符合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受理條件,本案證據亦不能證明原告侵害了被告侵權警告函中所主張的技術秘密,據此判決確認原告不侵害被告的技術秘密。判決后,當事人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訴訟是一種特殊的司法救濟途徑,旨在為被警告人提供法律保護,防止權利人濫用侵權警告。被警告人收到侵權警告時不認可權利人主張時,其依法可以要求警告人撤回起訴或提起訴訟,權利人既不撤回警告又不提起訴訟的,被警告人可以提起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訴訟。
本案中,被告雖然在香港提起了訴訟,但因香港與內地屬于兩個法域,原告主要在內地開展經營,被告在香港提起訴訟并不能消除原告因其侵權警告函造成的經營上的不穩(wěn)定狀態(tài),故原告起訴仍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本案判決準確界定了提起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訴訟的條件。
另外,本案明確了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在于發(fā)出侵權警告函的權利方,如權利人無法明確其技術秘密的具體內容,人民法院將無法審查和認定所涉信息是否符合商業(yè)秘密的構成要件。本案被告作為權利人,未明確其主張的技術秘密具體內容,未盡必要的舉證義務,其侵權警告函中主張的相關侵權行為缺乏事實依據,有濫用侵權警告之嫌。在此情形下,原告依法行使了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這一訴訟制度賦予的權利,有效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
02
發(fā)揮技術調查優(yōu)勢,準確認定等同特征
基本案情
原告聚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從案外人處受讓名稱為“發(fā)光器件”的發(fā)明專利,根據轉讓協議約定,有權對涉案專利權轉讓生效前的專利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被告普某研發(fā)有限公司是美國普某公司在無錫設立的獨資公司,其LED芯片和封裝產品應用于照明、背光等領域,與原告具有市場競爭關系。
原告通過公證保全方式購買被告經銷商銷售的產品,并委托相關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了切割檢測,形成了切割位置示意圖、表面全貌圖及局部位置測量圖,同時對截面測試區(qū)域進行EDS點掃描測試,測出相關元素譜圖。原告據此認為上述產品落入了涉案發(fā)明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侵害了涉案專利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就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進行了對比,輔助審判的技術調查官參與了對比過程,聽取了雙方的比對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檢測結果進行計算所得,被控侵權產品的第二距離是發(fā)光結構水平長度的18.2%,該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第二距離是所述發(fā)光結構的水平長度的3%至15%”的技術特征并不相同,前者比例數值并不在后者比例數值的范圍內,將前者比例數值納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有損公共利益,加之兩者具有不同的技術效果,據此不能認定構成等同特征。故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未形成一一對應,不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專利侵權比對是專利訴訟過程中的核心環(huán)節(jié),只有當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或等于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時,才能認定為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侵害了涉案專利權。
本案中,法院通過對比,準確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并不相同,且在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明確限定了相關數值范圍的情況下,明確指出超出該數值范圍的相關數值不構成等同特征,在等同特征的認定方面確定了相應的裁判規(guī)則。
同時,本案也是技術調查官輔助查明技術事實的典型案例,本案技術調查官通過分析雙方技術特征,聽取雙方現場比對意見,作出了雙方技術特征不相同或等同的意見,尤其是等同特征方面的分析意見,符合技術邏輯和法律規(guī)定,體現了技術調查官在提升技術事實查明效率及準確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03
及時發(fā)布行為禁令,迅速阻止損害發(fā)生
基本案情
原告澤某電子有限公司系登記號為BS.225525712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人,該權利目前處于穩(wěn)定狀態(tài)。原告通過公證保全的方式從被告芯某集成電路有限公司購買了型號為TS3260的芯片,并委托相關機構出具布圖設計比對報告,比對結論為被訴芯片復制了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被訴芯片系由被告馳某半導體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案外人加工生產,目前有部分批次產品將要交付。
原告認為被訴芯片售價遠低于其同款產品,流入市場后必然會搶占其市場份額,給原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據此請求責令兩被告停止復制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并停止銷售含有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被訴芯片,案外人協助停止交付被訴芯片。
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處于穩(wěn)定狀態(tài),其提交的證據初步證明了被訴芯片存在侵害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可能性,被訴芯片即將交付并流入市場,如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可能會極大損害原告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采取行為保全措施亦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告在提出申請的同時已提供了擔保,故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法院據此裁定責令兩被告自裁定生效之日至案件裁判生效之日分別停止生產、銷售被訴芯片。同時發(fā)出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案外人停止交付被訴芯片。
兩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復議。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定復議請求不成立,裁定駁回兩被告的復議。
典型意義
行為保全(臨時禁令)是權利人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依法采取的權利救濟的法律制度。通過行為保全,權利人可以在訴訟前或訴訟中獲得法律上的保護,有效防止正在進行或即將發(fā)生的侵權行為導致的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害,從而避免給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
該案是全國法院首例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的行為保全案件,同時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支持行為保全復議裁定案件。該行為保全裁定基于被訴侵權產品即將交付,貨值巨大,情況較為緊急,其流入市場可能給權利人帶來交易行為減少、價格侵蝕等損害等因素,認定涉案保全行為申請符合準許條件,切實維護了半導體企業(yè)的合法權益,有效制止了涉嫌侵權行為及侵權損害結果的發(fā)生,體現了法院對于涉半導體產業(y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及時性和高效性。
04
提前多點多面布局,實現知產立體保護
基本案情
原告集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系作品名稱為“6寸17點RTD Wafer產品圖”的著作權人,并就此辦理了著作權登記手續(xù)。該產品圖顯示晶圓上分為內外兩圈,外圈8個焊點、內圈8個焊點,焊點位置分布均勻,兩圈左側焊點未連接,以環(huán)狀物連接,在帶狀的薄電偶上印有紅色的小圖標和文字,小圖標為集某公司注冊的圖形商標。
原告在無錫參與第十一屆中國半導體設備年會暨半導體設備與核心部件展示會期間,發(fā)現同為參展商的被告和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前述晶圓傳感器圖片用于制作展板及宣傳冊,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害其著作權,故訴至法院。
訴訟中,被告稱被訴侵權圖片為其員工在網絡上進行下載,用于其產品的輔助說明。本案歷經一、二審,法院認定原告對涉案圖片享有著作權并予以公開使用,被告在參會上使用的被訴侵權圖片與涉案圖片構成實質性相似,且雙方屬于同業(yè)經營者。根據著作權侵權“接觸”和“實質性相似”的認定原則,認定被告侵害了原告涉案圖片著作權,最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典型意義
半導體企業(yè)在生產經營中不僅要注重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技術類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新和維護,而且還應著眼于著作權、商標等其他非技術類知識產權的規(guī)劃和布局。
本案原告在經營中生產晶圓傳感器產品,其及時將拍攝的相應產品圖片辦理了著作權登記,并獲得相應的登記證書,從而可以著作權人的身份提起訴訟,開展維權。
本案案情雖不復雜,審理難度不大,但本案判決提示企業(yè)要有知識產權布局和謀劃意識,只有綜合運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yè)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多種手段強化保護,才能有效推進知識產權全方位保護,從各方面無疏漏地維護其合法權益。
該案同時警示企業(yè)宣傳中隨意使用互聯網或公開渠道搜集的圖片、文字等,均存在侵犯著作權的風險,應當引以為戒,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防范意識,規(guī)避知識產權侵權帶來的負面影響。
來源:無錫知產法庭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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