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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價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土地征收補償行政糾紛,通過二審程序成功確認政府作出的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違法,并責令政府向當事人補償30000元獎勵。
案件的核心價值在于強調了行政程序正義的重要性:即使實體補償標準適當,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如送達評估報告并保障復核權)仍構成違法。本案彰顯了律師在行政訴訟中通過精準抓住程序瑕疵,實現有效救濟的專業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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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肅寧縣人民政府為某某高鐵(肅寧段)項目建設,啟動土地征收工作。上訴人劉某某(化名)的宅基地(面積332.82平方米)及地上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因劉某某與征收部門未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肅寧縣政府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提供了兩種補償方式:選擇宅基地安置,補償總額為319,137.89元;選擇貨幣補償,補償總額為398,914.08元。劉某某不服該決定,向滄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但復議機關維持了原決定。劉某某遂委托華資律師事務所周新明律師代理訴訟,一審敗訴后上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中,法院查明,肅寧縣政府在作出補償決定前,雖委托評估機構對劉某某的房屋及附屬物進行了評估(評估值為179,717元),但未將評估結果及時送達劉某某,未能保障其申請復核的權利。盡管補償標準本身未損害劉某某利益,但程序違法事實成立。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和行政復議決定,確認補償決定違法,并責令縣政府在30日內向劉某某支付30000元(原因系政府過錯導致劉某某未能按期簽約獲得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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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補償方案的合法性
劉某某方主張,肅寧縣政府在同一征收項目中先后制定兩個補償方案(《某某高鐵(肅寧段)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和《某某高鐵(肅寧段)涉及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且后者未充分履行公告和聽取意見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被上訴人肅寧縣政府辯稱,兩個方案內容不沖突,且房屋補償方案已依法公告,符合規定。
▌評估程序的合規性
劉某某方指出,縣政府未在作出補償決定前送達評估報告,剝奪了其申請復核的權利,屬于程序違法。
被上訴人則認為,集體土地征收無強制評估程序規定,且評估結果已由劉某某簽字確認,不存在程序問題。
▌補償決定的適用條件
劉某某方質疑,縣政府未證明其他被征收人均已簽約,不符合“個別未達成協議”的作出補償決定前提。
被上訴人提交證據稱,79戶被征收人中76戶已簽約,屬“個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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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撤銷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冀09行初212號行政判決;
2. 撤銷滄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滄政復決字(2023)344號行政復議決定;
3. 確認肅寧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肅政決字[2023]第6號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違法;
4. 責令肅寧縣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劉某葵補償30000元。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均由被上訴人肅寧縣人民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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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重點審查了程序合法性問題。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征收土地申請批準后,政府對未簽約戶作出補償決定是法定職權,肅寧縣政府有權作出案涉決定。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強調,征收程序必須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本案中,肅寧縣政府在作出補償決定前未將評估報告送達劉某某,致使其無法行使復核權,違反了程序正當原則,構成違法。
鑒于二審期間評估報告已送達,且劉某某未提出具體復核意見,補償標準并無不當,撤銷補償決定將導致行政效率低下,故判決確認違法而非撤銷,同時責令政府補償30000元獎勵,以彌補程序過錯帶來的損失。
法院的破局關鍵在于:堅持程序正義與實體公正并重,通過司法監督糾正政府行為,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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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程序瑕疵:在實體補償標準未明顯不公的情況下,我們敏銳地抓住“評估報告未送達”這一程序漏洞。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程序違法可導致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我們主張,縣政府未履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聽取意見”義務,剝奪了當事人的復核權,直接影響補償決定的合法性。
▌分層攻擊爭議點:針對補償方案合法性,我們指出,雖然兩個方案內容不沖突,但房屋補償方案的制定未充分遵循公告程序,削弱其公信力;針對評估程序,我們強調,即便集體土地征收無明文評估規定,但一旦引入評估機制,就應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程序權利,否則有違公平原則。
▌運用舉證規則:我們要求被上訴人舉證證明“個別未達成協議”的條件,突出了政府行為的舉證責任,為程序違法主張鋪墊。
本案涉及行政程序的“正當程序原則”。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作出補償決定的前提是征收申請已批準,但程序履行必須完整。縣政府的行為暴露了基層征收中“重實體、輕程序”的弊端。我們通過法律論證,將程序違法與實體補償分離,既避免補償標準重新爭議,又實現當事人權益最大化,體現了律師對法律精神的深刻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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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勝訴,不僅讓延期拆遷的委托人獲得了如果征收方依法征收、被征收人如期拆遷才能獲得拆遷獎勵,使拆遷獎勵失而復得,更明確了土地征收中程序合法的底線。實踐價值在于:
對于被征收人:應主動關注征收程序的每個環節,如評估報告送達、方案公告等,及時提出異議或復核申請,避免因程序疏忽受損。
對于類案代理:律師需善于從程序細節切入,尤其在實體補償難有突破時,程序違法可成為突破口。同時,應注重證據固定,如通過書面要求政府履行告知義務。
對于行政機關:本案警示政府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任何環節的疏漏都可能面臨司法否定評價。
華資律師事務所周新明律師團隊始終秉持“程序正義與實體公正并重”的理念,致力于通過專業代理守護公民權益。如有類似征地補償糾紛,歡迎垂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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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征地拆遷案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重大刑事案件控訴與辯護、公司訴訟及重大民商案件、行刑交叉及行民交叉案件
▌執業領域
周新明律師生于1964年4月,法律碩士,從事律師工作近三十年,專注熟悉運用現行法律法規、法律原則及法學理論專業辦理各類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刑事案件、民商案件數千件,辦案足跡遍及了除西藏自治區之外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數百個城市和鄉村,解決、化解了包括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爭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爭議、行政強制執行爭議、國家賠償爭議及刑事爭議和民事爭議在內的一系列法律糾紛,始終以維持委托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推進依法行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己任,專業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代表性案例
▌長沙市岳麓區撤銷補償安置決定及行政復議案
楊某在長沙市岳麓區合法擁有房屋,上述房屋因區政府建設項目需要被納入征收范圍,2023年5月23日,在就征收補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區政府作出補償安置決定,故楊某向長沙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長沙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22日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
原告對該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后原告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市政府復議決定,確認區政府補償安置決定違法,并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
▌山東省泰安市遷拆違法案
本案形成委托關系后,團隊律師根據案件的證據材料,判斷政府在實施征收過程中沒有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征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政府于 2020 年11月25 日強拆原告李忠珍房屋的行為違法。
▌貴州省強訴違法案
接案后,團隊律師根據案件的證據材料,判斷政府在實施征收過程中的強制強拆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委托人依法、依規、取得合理補償。
▌浙江省臺州市朱某某行政賠償案
▌河南省郭某某與虞城縣 某政府房屋征收案
▌河北省 梅某某與承德市某政府行政賠償案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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