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事不要想得太多,只要考慮這一步和下一步如何走好就行了,再多的基本就是想入非非,當然更多的是杞人憂天。
——坤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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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卷第七章(23)
原文:
倘品種有異,雖“本10”中之諸2,即便它們相等,也不能不被分化,
誰要說它們并不分化,又能提出怎樣的理由?
解釋:
首先讓我們回憶一下,什么是本10?
在理型論中,每個數都對應一個理型,10對應的10的理型,它也叫本10,即10本身,是完美的、原型的10,所有可感世界的10都是對本10的摹仿或分有。
而這個本10是由10個1的理型組成的,
柏拉圖學派可能認為這些1的理型并不完全相同,分不同種類,
否則,就無法解釋為什么本10和本5不同了,因為10可以由5+5得出。
同樣,本10也可以看作是5個本2組成的,并且這些本2可能也有不同種類。
所以,如果種類不同,雖然本10中包含有多個2的理型,即使它們在數值上都是2,相等,
也必須被區分成不同種類的2的理型,而不能一視同仁。
為什么說這些2的理型在品種上不同?
因為按照理型論的邏輯,如果單位沒有品種差異,就無法解釋不同的理型數之間的區別,
所以為了自圓其說,柏拉圖學派必須假設這些2的理型是不同的。
但這樣一來,就出現了荒謬的結果:
本10中數值相等的2的理型竟然不是同一個理型。
亞里士多德在這里是想證明,理型論在解釋數的構成時會陷入兩難境地:
如果承認單位(或數的理型)品種相同——無法解釋不同的理型數為什么不同?即:同樣的單位怎么組成不同的數?
如果承認單位不同——則會導致數值相同的理型還要分成不同種類,這顯然違背了數學的基本常識。
可見,無論選擇哪個,都是走不通的。
這就是理型論在數的同一性和差異性上存在邏輯困境,
其根源在于,柏拉圖學派為了維護理型論,最后不得不將簡單的數學事實復雜化,但同時也使得結論越發地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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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又,假如每個1加另1為2,從“本2”中來的1和從“本3”中來的1亦將成2。
現在(甲)這個2將是相異的1所組成;
(乙)這10個2對于3應屬先于抑為后于?
似乎這必是先于;
因為其中的一個單位與3為同時,另一個則與2為同時。
解釋:
這段還是在揭示理型論中的邏輯矛盾。
亞里士多德進一步構造了一個更為具體的歸謬推論。
我們知道,理型論認為,每個數都有對應的理型,比如:本2、本3等,
本2,由兩個1的理型組成,
本3,由三個1的理型組成,
但是,為了區分不同的理型數,柏拉圖學派便假設不同的理型中的1不是完成一樣的,有著不同的品種,
也就是說,構成本2的1的理型和構成本3的1的理型,是完全不同的。
亞里士多德說,數學中,任何兩個1相加都等于2,
那么,如果從本2中取一個1,從本3中取一個1,這兩個1相加也應該等于2。
但是,按照理型論的觀點,這兩個1來自不同的理型,它們應該是品種不同的1,
所以:
第一,它們組成的這個2,是由兩個不同品種的單位組成的。
第二,將本10拆成10個1(單位),然后任意取兩個單位相加,也可以得到多個2;
這些2在數值上都等于2,但它們的單位來源不同。
問題是,這些2與本3相比,是在先(更根本)還是在后(依賴本3)呢?
按理型論的邏輯,理型是有等級和先后順序的,
本2、本3、本10等有某種先后關系,
但這里出現的2是由不同來源的1組成的,其中可能包含有來自本3的1,
那么,這些2是不是比本3更根本?
亞里士多德表示,如果按理型論推斷,這些2應該比本3更在先。
為什么?
因為組成這個2的兩個單位中,一個單位來自本2,所以它與本2同時存在;
另一個單位來自本3,所以它和本3同時存在,
但是,本2比本3更在先,因為2比3小,理型數中更小的更基本,
所以,這個2里至少有一個單位,即來自本2的那個單位,比本3更在先,
所以,這個2整體上應該比本3更在先。
而這顯然是荒謬的,因為,一個由本2和本3中的單位臨時拼湊的2,竟然比本3更根本了?
那么,本3的理型地位就被破壞了,因為它的組成單位竟然和比它更早的2混在一起,
很明顯,這暴露了理型論在解釋單位來源和理型先后順序時的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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