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時有發生。過去,許多人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存在一個誤區: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事故,機動車肯定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然而,近年來的一系列案例表明,這種“和稀泥”式的責任認定方式正在被徹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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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自行車全責引發熱議
2025年,上海東新路一小區出口處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女子騎自行車橫穿機動車道,與一輛正常行駛的白色轎車相撞。交警到場勘查后作出認定:騎自行車的女子負全責,機動車無責。這一認定引發了廣泛討論。女子家屬質疑道:“以前駕駛員多少都要帶點責任的。”
據現場視頻顯示,事發時機動車正在車道內正常行駛,且車速較慢,在發現突發情況后已及時剎車。而騎自行車女子則是在橫穿馬路時未下車推行,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交警在認定責任時明確指出:“自行車橫過機動車道,必須下車推行,有違法行為的一方就要承擔全部責任。”這一認定獲得了網友的普遍點贊,被稱為“公正公平執法的好交警”。那么,這樣的責任認定有何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到底遵循怎樣的原則?
責任認定的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具體分為三種情況:
1.一方過錯導致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2.多方過錯導致事故:根據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分主要、同等或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
這一規定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徹底改變了以往“誰弱誰有理”的錯誤觀念。
另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主要考量兩個因素: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指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如果行為直接導致事故,作用較大;如果只是增加了事故的風險,作用較小。過錯的嚴重程度則指當事人違反交通法規的程度。故意闖紅燈的過錯程度明顯高于輕微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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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事故類型的責任劃分
追尾事故。后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導致追尾的,后車負全責。《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變更車道事故。變更車道的車輛影響原車道內車輛正常行駛的,變更車道車輛負全責。《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會車事故。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一方優先通行;但有障礙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時,有障礙一方優先。下坡車應讓上坡車先行;但下坡車已行至中途時,上坡車應讓下坡車。
特殊情況下責任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逃逸的,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責任的認定需基于因果關系,而非簡單地因逃逸而推定全責。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節本身不應作為認定事故責任的因素,而應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當多方當事人均有過錯時,交管部門會根據各自過錯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作用基本相當的,承擔同等責任;作用不同的,根據作用大小分為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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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關系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道路交通秩序。從上海自行車全責案可以看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誰弱誰有理。對于每一位交通參與者而言,了解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規則和原則,不僅有助于在事故發生后維護自身權益,更有助于增強交通安全意識,預防事故發生。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唯有每位交通參與者都遵守規則、敬畏法律,才能共同營造安全、有序、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
(來源:每天學一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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