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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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審判程序的辯護權行使及保障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辯護權的行使及保障】規定,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缺席審判中被告人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的規定。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重要的訴訟權利。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對于保證案件得到公正準確的處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特別是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不在庭,不能自我進行辯護,委托辯護人或者指定辯護人辯護,對于被告人訴訟權利保障、案件公正審理具有重要意義。為了保證缺席審判的程序公正和被告人權利,本條對缺席審判被告人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作了專門規定,為缺席審判中被告人訴訟權利提供了重要保障。立法過程中也有意見提出,缺席審理的案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性質惡劣,潛逃國外,意圖逃避法律制裁,經濟上也不困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師辯護,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定位,浪費有限司法資源。從缺席審判程序公正、保障罪犯人權的角度,法律規定了法律援助機構為缺席審判被告人指定辯護制度。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理解本條:
一是,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四章對辯護與代理作了規定。在人民法院審判階段,委托辯護人是所有被告人的權利。同時,考慮到被告人身在境外,在挑選辯護人、辦理有關委托手續等方面可能會存在困難或者不便,本條還專門規定,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根據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是,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于被告人不愿接受審判,被告人近親屬不配合對被告人缺席審理,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缺席審理時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這是為缺席審判程序所作的專門規定。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情況包括四種:(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次修改增加了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與上述四種指定辯護的情況不同,缺席審判案件的指定辯護是在被告人完全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被告人與指派律師之間沒有會見,對案件了解不直接,因而,要特別注意辯護工作不能走過場,辯護律師應當盡職盡責,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為辯護律師履行辯護職責依法提供便利。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是對人民法院審判階段被告人委托辯護等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缺席的案件,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也可委托辯護人,對于這個階段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不必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派律師辯護,但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告知有權委托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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