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情來自2025年10月8日的《南方周末》發表了一篇 《成為一個“惡”人:案件回爐重造,罪名失而復得》的文章,其中披露了4起行政訴訟背后的審理內情,引發了法律圈關于錯案人員和法官追責的討論。
四個行政案件的訴訟經過
1、2018年7月,重慶市豐都縣防汛抗旱江河管理指揮部向江都公司送達清障令,要求其清理傾倒的九萬多立方米棄土棄渣,并恢復長江河道原貌。江都公司不服,將指揮部告上法庭。2018年10月26日,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判決原告勝訴。
2、仙女湖攪拌站因用地規劃問題無法動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附帶行政賠償請求,訴請確認與豐都縣建委簽訂的仙女湖攪拌站經營權成交確認書無效,并要求豐都縣建委返還1710萬元成交款及利息。2018年11月6日,案件宣判,豐都縣建委敗訴。
3、某水泥有限公司向豐都縣建委申請成立一家新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成功獲批。當時,按照重慶市建委規定,豐都縣境內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指標只有3個,攪拌站指標已經用完。江都公司的經營人將豐都縣建委告上法庭,訴請確認批復無效。2018年12月29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建委因超指標批復而敗訴,宣告批復無效。
4、此外,還有一起2017年江都公司因其他行政糾紛訴豐都縣水務局一案,江都公司也勝訴。這些行政訴訟案子,均由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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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的后續
2019年,上述四起案件公司中的經營人員因為涉嫌非法采礦、尋釁滋事等罪名,被公安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2021年,案件幾經審理,案件被以涉黑罪名移送公訴。
案件偵辦期間,重慶市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函,要求對涉及江都公司及另外兩家公司起訴政府部門的4起行政案件進行核查。
2018年的江都公司訴豐都縣防汛抗旱江河管理指揮部清障令一案,2017年江都公司因其他行政糾紛起訴過豐都縣水務局,劉蕓是審判長。
重慶高院評查認為,承辦法官劉蕓“既未向領導匯報,也未提交專業法官會、審委會討論,直接作出行政機關敗訴的判決”,兩起均系錯案。處理結果是追究瑕疵司法行為責任,由涪陵區人民法院對劉蕓立案調查,重慶高院對這兩起案件提審,改判豐都縣行政機關勝訴。
2025年9月11日,劉蕓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她已經退休,但仍然認為當初辦理的案件沒有問題,她承辦的其他案件入選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她表示“對自己的業務能力有信心”,涪陵區人民法院并沒有對她進行立案調查過。
另外兩起案件,是由法官陳彬承辦,重慶高院評查認定,仙女湖攪拌站一案判決政府敗訴,“結果正確,但理由不當”;超指標批復攪拌站一案中,判決政府敗訴“結果不當,但因被撤銷,并未產生實際法律效果”。處理結果是,法院對陳彬通報批評,并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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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既未向領導匯報,也未提交專業法官會、審委會討論,直接作出行政機關敗訴的判決”,是錯案嗎?
先看看司法案例中,是如何評價案件未經研究直接判決情形的。案件未經審委會研究,是很多上訴案件中當事人的上訴理由,認為這屬于程序違法的情形,申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例如,最高法院(2015)民一終字第103號姜某與林某、夏某財產返還糾紛案民事判決書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合議庭或者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的職能是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重大問題。可見,案件是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屬于人民法院內部工作程序,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鄂11民終2128號民事判決書認為,一審法院組成合議庭重審本案,是否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系合議庭根據案情需要而定,黃岡佛教公司認為一審法院重審未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合議庭徑行判決錯誤,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不過,也應該知道,各級法院都有案件提交研究的規定,不僅散見于各地各級法院自己的內部規定,也有最高法院的統一規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的意見》法發〔2019〕20號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下列案件,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1)涉及國家安全、外交、社會穩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難、復雜案件;(2)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等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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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有上述司法案例,網上可查的法律通說也認為,案件未經研究不能直接認定為錯案
法官承辦的案件被認定為錯案,需依據法定標準和程序,主要涉及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或嚴重程序違法等情形。未遵守法院司法文件或是內部規定的提交領導研究,或是移交法官會議、審委會研究,可以認定違反了審判紀律,但涉及到案件結果認定的,只有在最終裁判中出現上述錯誤時,才可能被認定為錯案。
猶如不能一概而論的以二審改判、案件被提起再審,就認定一審法官辦案錯誤一樣,司法錯案,是指根據法律和事實,對案件實體處理和程序適用上存在錯誤的案件。
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是,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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