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煎熬后的解脫:王暖暖跨國離婚案終獲判決
34米懸崖下的殺機,兩國司法程序間的掙扎,一段被法律和地理距離鎖住的婚姻,終于在一紙判決下徹底終結。
2025年10月10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孕婦泰國墜崖案”當事人王暖暖(化名)離婚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準予王某與俞某某離婚,并判令俞某某支付王某離婚損害賠償50萬元。
至此,這場持續六年之久的噩夢終于有了法律上的了斷。從2019年被丈夫推下34米高崖,到2025年正式結束婚姻關系,王暖暖的離婚之路走得異常艱難。
案件回顧:懸崖下的殺機與六年的法律抗爭
這起震驚社會的案件始于2019年6月9日,懷有身孕的王暖暖與丈夫俞某冬在泰國烏汶府帕登國家公園游玩時,被其從34米高的懸崖推下。
王暖暖全身多處骨折,縫合了200多針,經過ICU搶救才僥幸生還。
更令人心痛的是,由于傷情嚴重,她腹中的胎兒被迫引產。
在泰國法院的審理中,俞某冬因蓄意謀殺未遂罪,最終被判處33年零4個月有期徒刑。
刑事案件的終結并沒有帶來婚姻關系的自動解除。2023年9月,王暖暖正式向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由于俞某冬在泰國服刑,此案成為“國內首例被告在國外服刑的離婚案”,在程序上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
程序困境:跨國離婚案為何遷延日久?
普通的離婚案件,通常三到六個月就能審結,即使有財產分割等復雜情況,一般也在一年內解決。然而,王暖暖的離婚案從提起訴訟到判決,整整耗時兩年零一個月。
送達之難
本案面臨的首要難題是司法文書的送達。泰國不是 《海牙送達公約》成員國,導致中方司法文書無法通過常規國際司法協助渠道送達。
雖然中泰兩國于1994年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于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但該協定并未明確規范服刑人員這類特殊群體的文書送達程序。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3條規定,被告在國外的涉外離婚案件,通常的法律送達方式包括:線上送達、向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送達、依照國際條約送達、外交途徑送達等。
本案中的送達請求,需要由審理案件的基層法院向上一級法院層層遞交,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向泰國最高法院提出。整個翻譯、公證、回函過程,耗時數月已成常態。
開庭之困
離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有著突出的人格權益屬性,法律要求當事人原則上必須出庭。
《民事訴訟法》第61條明確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如果俞某冬在國內服刑,法院可安排到監獄現場開庭。但他在泰國服刑,既無法回國參加庭審,也無法在泰國開庭。
最終,經過中泰雙方多輪協調,通過視頻方式連接泰國監獄與國內法庭,才解決了這一難題。
法理分析:離婚與賠償的法律依據 感情破裂的認定
我國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在本案中,俞某冬的故意殺人未遂行為,已被泰國法院刑事判決認定,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已完全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了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賭博惡習等。雖然條文中未明確列舉“故意殺人”,但毫無疑問,這屬于比家庭暴力更為嚴重的過錯行為,可歸入“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
法院判決俞某冬支付50萬元離婚損害賠償,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因一方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俞某冬的故意殺人未遂行為,不僅構成刑事案件中的嚴重犯罪,在婚姻關系中也是最為嚴重的過錯行為之一。
這超出了通常理解的婚姻過錯范疇,是謀財害命的行為。
從賠償金額看,50萬元相對于俞某冬行為的嚴重性而言并不算高,但考慮到其實際履行能力,這一判決體現了法律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和對過錯方的懲罰。
法律思考:跨國服刑離婚案的程序困境與出路 缺席審判制度的局限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離婚缺席”審判主要適用于一方下落不明,或者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等情形。
對于像本案這樣一方在國外服刑的情況,并沒有明確規定。
俞某冬并非“下落不明”——他的關押地點明確;也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甚至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拒不到庭”——他愿意但無法到庭。
這種既非下落不明又無法實際到庭的情況,成為了法律程序上的空白點。
跨國司法協作的挑戰
王暖暖案暴露了跨國司法協作中的實際操作困難。盡管中泰兩國有司法協助協定,但具體到服刑人員的文書送達、視頻開庭等細節,缺乏明確的規范和流程。
泰國監獄部門曾以“隱私保護”為由,拒絕提供在押人員信息,也不配合文書送達工作。
在視頻庭審的技術實現上,泰國相關部門曾嘗試專門搭建一個視頻APP,確保庭審安全可靠,但因技術問題未能成功,最終決定使用WeChat作為視頻工具。
這些細節反映了跨國司法協作不僅涉及法律問題,還牽涉到技術、管理等多個層面的協調。
案件啟示:離婚法律制度需要怎樣的完善? 擴大缺席審判適用范圍
對于此類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在國外服刑無法應訴的情況,法律應當允許適用缺席審判直接判決離婚。
否則,不僅拖延無過錯方開啟新生活,還可能激發“人性之惡”——像本案中,加害方利用離婚困難要挾、敲詐受害方。
完善涉外司法協作機制
隨著全球化進程加深,中國公民在海外旅游、經商、留學日益頻繁,涉及跨國婚姻、繼承等民事糾紛必然增多。
需要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跨境司法協作的實施細則,明確文書送達、視頻開庭、判決認可等程序的操作流程和時間節點。
對“第一次起訴不判離”慣例的反思
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第一次起訴離婚一般判不離”的慣例。這一慣例在王暖暖這類極端案件中顯得尤為不合理。
當婚姻關系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故意殺人等極端行為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不爭的事實,法律應當允許直接判決離婚,無需讓受害者承受二次訴訟的煎熬。
王暖暖的律師曾坦言,按照正常程序,可能要等到俞某冬服刑完回國后才能開庭,那時王暖暖已經70歲了。如今,這一擔憂終于不會成為現實。
法律的正義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讓受害者重獲新生活的實際保障。從這個意義上看,王暖暖離婚案不僅是個體的勝利,也是中國司法在跨國民事糾紛處理中一次重要的突破。
來源: 本文借助AI創作,素材來源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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