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天看到這么一條新聞《》
近日,新疆昭蘇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以戀愛為名實施詐騙的案件。被告人拉某冒充未婚女性,編造生病、懷孕等謊言騙取他人錢財11萬余元,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2020年12月,拉某與努某經人介紹相識,兩人經常微信聯系,拉某隱瞞個人婚姻狀況與努某交往并與其確立異地情侶關系。2020年12月3日至2024年5月27日,拉某編造生病、懷孕檢查、住院分娩等謊言,共騙努某112458.53元,騙取的錢財用于個人生活開銷。
2024年6月,拉某擔心謊言被發現,遂制造自己死亡的假象在微信朋友圈發布死訊。努某得知后攜家人前往拉某家中參加其葬禮,結果發現拉某還活著,已婚并育有2個孩子,努某當即報警。 6月20日,昭蘇縣人民檢察院以拉某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巨額財產,構成詐騙罪向昭蘇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昭蘇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112458.53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近日,昭蘇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拉某退賠被害人努某經濟損失112458.53元。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治日報
看完這案子我有點憋不住笑。這個拉某的騙局原本是一種“標準化作業”:
冒充單身→培養感情→虛構生病/懷孕→持續索財→Pua到分手→下一個目標……
這樣的套路原本可以細水長流,偏偏她非要搞出“朋友圈詐死”這種魔幻操作,硬生生把隱蔽詐騙升級成了《今日說法》級別的鬧劇。
被害人奔喪撞見“亡者歸來”,現場秒變破案現場。這波騷操作堪稱“自首式詐騙”,直接為法院貢獻了定罪的關鍵證據 。
這樣的案例其實之前就有過,2021年上海《》
市民孫先生于2018年通過網絡結識馬某,兩人迅速確立戀愛關系。2020年8月,馬某謊稱因疫情被困加拿大并感染新冠肺炎,以此為由騙取孫先生共計11萬元。為結束騙局,馬某隨后用陌生賬號冒充親友通知孫先生自己已在國外病故。孫先生悲痛之余發現蹊蹺,通過朋友得知“已故”女友仍在更新朋友圈,隨即報警。警方偵查發現馬某從未出國,且其早已結婚生女。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馬某犯詐騙罪,鑒于其認罪悔罪并退賠全部損失,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罰款6000元。
相比之下,拉某這個“詐死劇本”明顯更加潦草,連海外IP都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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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說,但凡她是單身,而且這筆11萬的錢是作為彩禮出的,那肯定不會像現在這樣。畢竟如果是基于真實婚約的彩禮,即使后續出現糾紛也是屬于民事范疇,歸《民法典》管。
而拉某的套路卻從頭到尾都踩中了刑法雷區——隱瞞已婚已育事實、偽造醫療記錄、最終詐死逃責,完全符合詐騙罪“虛構事實+非法占有”核心要件 。一方面數額巨大,超過3萬,基準刑期三年起步;另一方面情節加碼,“詐死”舉動堪稱惡劣。雖然退賠損失,但欺騙時間長達三年多,手段刻意且卑劣,知心姐姐來了也沒辦法從寬。
要我說,這個拉某可能也是上網上少了,沒跟上現階段版本。假如她能 精準抓住異地戀信息不對稱的弱點,逐步冷淡分手,被害人可能會因為“感情債難追”而放棄追責,自認倒霉。但她偏偏急于求成,這不就漏出雞腳了?
她也不懂法律,以為“詐死”就能一勞永逸,殊不知朋友圈的“死亡官宣”成了她的電子手銬。在法院看來,這等于是主動固化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
而且前面說到彩禮,11萬這個數額在很多地區未必算高(尤其是某地、某地、某地……),但“合規彩禮”與“詐騙流水”的區別就在于——前者風險頂多是道德爭議,后者卻直接觸發《刑法》第266條,以至于達成一鍵三連:坐牢、罰款、社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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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本案堪稱詐騙界的“反面教材”:有這時間編故事、P病歷、演葬禮,不如去研究《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畢竟,守法“賺”錢頂多被罵撈女,違法騙錢卻會把人生編成法治新聞的標題。當然,我可不是在教學。那些暫時還沒構成犯法的撈女也別得意,因為爾等遲早會下地獄。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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