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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塵封的骨灰盒:一個廚房
角落的三十年悲鳴
浙江臺州溫嶺箬橫鎮橋下村里,孤獨佇立著一棟墻皮斑駁剝落、窗戶玻璃碎裂不堪的二層小樓。
已經86歲高齡的陳青波老父親,還獨自守在這破敗的屋里,與兒子的骨灰盒相伴。
后堂廚房一角的儲物間,一扇吱呀作響的木板門背后,一張斑駁的木桌上,陳青波的骨灰盒已在那里靜靜躺了三十多年,上面覆著的一塊紅布也早已沾滿灰塵。旁邊的地上,香爐里滿積著的香灰,簇擁著一支支未燃盡的香,宛如一朵凋零的殘花,承載和訴說著陳家人三十多年的悲涼,和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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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敢打掃這個房間,像是怕驚嚇到陳青波已經逝去的靈魂。除去陳青波的生日、忌日和當地的傳統節日,家人需要進來給陳青波上香,平日里,無人忍心觸碰這里的一切——每一粒塵灰上,都是滿滿的不忍觸碰的沉重與哀傷。
三十多年前的1993年9月29日,溫州刑場的一記槍響,結束了當時年僅24歲的陳青波的生命。這個當年高考語文全省第三的上海醫科大學畢業生,被指控及認定在溫州制藥廠宿舍扼殺18歲女工黃笑微。判決的依據,主要是因為他的“口供”,卻忽略了現場血跡不符、咬痕不匹配等多處疑點。
起初,陳青波的家人也曾都一度誤以為他確實做下那事,“那些從看守所寄出的信件,每一封里都說他是醉酒后殺人”,家人們盡管滿腹狐疑,卻也只能被迫接受。哪怕,也曾試著傾家蕩產從上海請來律師為他辯護。
直到死刑已經執行,一個不知名的好心人從監所偷偷帶出來封陳青波的遺書,他的家人方才意識到,陳青波是被冤枉了,在本已經絕望中又開始了漫長的申冤之路。
然而,申冤之路何其容易,那一樁樁少的可憐的哪怕已經平反了的案子,如聶樹斌,如呼格吉勒圖,如趙作海,哪一個的平冤之路不是充滿艱辛。
更何況,陳青波這個已經被槍決了的!
破敗多年的小樓里,陳青波的那一箱箱書籍在內的遺物,他的老父親為他申冤寄出去的一箱箱信件的底稿,還有一箱子已經用禿了的圓珠筆,還有,陳青波那至今無處安放的骨灰盒,和骨灰盒上積滿的塵埃,都像是在不甘,和看著這個人間。
魂兮,何日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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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從制藥廠宿舍到刑場槍聲:
1992年命案的司法快車道
1992年11月27日晚,溫州制藥廠宿舍內,一場普通的喝酒聚會拉開了這場悲劇的序幕——陳青波,剛大學畢業后分配到該廠實驗室的大學生,與工友呂存恒、余泳華、方毅在余泳華與張駿合住的宿舍飲酒。
晚10時許,張駿攜女友黃笑微歸來,眾人繼續飲酒至深夜12時。張駿與黃笑微留下收拾房間,包括陳青波在內的其余四人一起下樓,各自回去睡覺。
后來在案中顯示,張駿非常詭異和令人不解的地借宿在了陳青波宿舍,聲稱女友與余泳華同睡。然而據余泳華及張駿的口供,又稱余當晚其實住在一個放退燒藥的倉庫大樓,余和張都有那個倉庫的鑰匙。
次晨,黃笑微被發現死于張的床上,頸部有扼痕,背部有被咬傷。
不知為何緣故,放著那么多的“嫌疑人”或者說可以被懷疑的對象,尤其是對應該作為首當其沖懷疑對象的張駿——自己的女友,怎么會去與余永華同睡,而他則需要到陳青波宿舍借宿?如此不合常理的說法,且與其它口供不符,警方竟然都不去做摸排和調查;案發后,與陳青波一起喝酒的呂存恒還曾失蹤一段時間……但都并未引起溫州市公安局的懷疑和重視,而是直接和迅速將懷疑和偵查對象鎖定為陳青波。
1992年11月28日,案發次日,陳青波即被刑事拘留,12月10日即被逮捕。
溫州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其提起起訴。1993年7月1日,溫州市中院一審判決(1993)刑初字第70號認定:“陳青波于1992年11月27日晚,因張駿到其房間借宿,得知黃笑微睡在張駿房間時,即起邪念,待張駿熟睡后,于28日凌晨2時許,沿窗外的空壓管子爬窗進入黃笑微房間。黃被驚醒,被告人即捂住黃的嘴,黃掙扎,二人滾到地上,被告人怕黃叫喊,即用手緊扼黃的頸部,致黃窒息而死亡”,判決陳青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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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青波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23日作出(1993)浙法刑終字第218號刑事裁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上訴人陳青波深夜潛入被害人黃笑微住處,圖謀不軌,敗露后竟扼其頸部致死,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手段殘忍,后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原審判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準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3)刑初字第70號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陳青波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然而,判決書中所稱的“證據確鑿”,其實卻是都僅憑口供,對鑒定結論中出現的諸多矛盾完全予以忽略。
9月29日,陳青波被槍決,數萬言的遺書里寫滿各種不甘:“我好冤,我沒殺人。”執行前,五位上海律師上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建新,請求復查,未果。
整個過程,無不體現快捕、快審、快判、快殺,以及,在技術手段落后及其它原因的作用下,種種濃濃的時代特色,像一根刺一樣扎在陳家人的心里,直到如今。
一年多后,陳青波的爺爺即帶著遺憾,郁悶中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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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如果當初可以如
果......可惜,終歸還是
已經沒有了如果
雖然,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53條已經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夠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而間接證據只有在綜合全案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的情況下,才能對被告人定罪。
而在陳青波一案中,沒有任何人指證陳青波對被害人黃笑微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甚至,連任何能夠證明陳青波殺害黃笑微的直接言詞證據都沒有,更沒有能夠直接證明陳青波實施犯罪的任何物證。
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3)刑初字第70號《刑事判決書》中所稱:陳青波心生邪念,爬窗進入黃笑微房間,在黃被驚醒后,捂住其嘴;在黃掙扎過程中,二人滾到床下,被告人由于害怕黃叫喊,用手扼住黃的頸部,致黃窒息而死亡。
根據法院所認定的這個事實,陳、黃二人有正面接觸且有激烈的對抗,因此,勘查機關可在案發現場或被害人身上提取與犯罪嫌疑人有關的物證;死者生前曾遭受被告人扼頸,黃某頸部定會留下有價值的指甲痕及指紋線索。但在本案中,溫州市公安局的現場勘查筆錄卻未載明提取到包括毛發、精液、指紋、血液、足跡等在內的任何屬于被告人陳青波物證材料的信息。法院對陳青波殺死黃笑微的認定,完全是依據陳青波本人的口供——
現場地面上發現兩條毛巾,其中一條留有血跡,血型為A型;而陳青波血型為B型;
受害人黃的背部被人用牙齒咬出一塊很深的痕跡,幾乎將整塊肉都咬了下來,而據公安部出具的技術鑒定書,“不能認定此咬痕為陳青波咬合形成”,但結論竟是“陳青波所為的可能性不能排除”,陳青波在其的遺言中也明確寫道:“死者背上出現牙痕,而我卻絕沒有咬過”;
溫州市公安局也沒有在現場提取到任何陳青波的指紋,對被害人指甲中的殘留物進行鑒定后,也沒有從中發現陳青波的生物痕跡,以及其他被害人身體上可能殘留的兇手痕跡鑒定均未能與陳青波建立聯系……
唯一能指向陳青波是殺人兇手的證據,就是其本人的口供。而面對這種情況,在已經平反了的一些冤案,或還沒被平反的冤案中所經常出現的是,如果法官負責任或者慎重一些,在那個還不提倡“疑罪從無”的時代,哪怕不會據這些做出對陳青波無罪的判決,也會以“死緩”之類的判決,為案子留下一線生機,或者希望。
而事實上,早在一審的時候,就已經曾提出不能對陳青波判處死刑的合議庭處理意見,二審在發現以上問題后,依然因為一些根深蒂固的法律之外的原因,依然還是也作出了違心的裁定。
1993年10月7日,當陳青波的家人作為申訴人,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時,陳青波已經離開了這個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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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十多年艱難申訴處處碰
壁,生命如螻蟻般不被在
乎背后,令人觸目驚心的
疑點重重
陳青波的大姐陳愛華回憶,他們當年最早接到通知時,還以為弟弟打碎了實驗室的儀器,急急忙忙,和父親步行整整一夜,到了溫嶺,然后轉程趕往溫州。
借遍親朋好友和左鄰右舍,好不容易湊出筆錢,陳家人從上海請了兩位律師為陳青波辯護。然而,這兩位律師卻被溫州方面設法給陳的家人施壓而勸退,換了一個法庭指定的律師為陳青波代理。
這個指定的律師,根本沒有為陳青波怎么辯護,只是走過場一樣說了兩點:一,受害人背后的咬痕沒有解釋,希望法庭多做考慮;二,陳青波是大學生,跟一般社會罪犯不一樣,希望法院在判罰的時候可以從輕發落。
這樣的走過場式辯護當然不會,也沒有起到任何效果。陳青波上訴,感覺他被冤枉了的大學同學又出錢從上海為他找到另外三名律師。
從一審到二審,上海的這五位律師,根據他們在查閱案卷時謹慎抄錄的《現場勘查筆錄》、《尸體檢驗報告》、《刑事科學鑒定書》和調取的其它證據材料,都認為陳青波不是本案兇手——在證據鏈的致命斷裂背后,還有大量口供形成的迷霧,與諸多未解的犯罪痕跡:
爬窗神話的崩塌:現場管道與擦痕的秘密
陳青波供述“沿空壓管爬窗入室”,但現場勘查筆錄顯示管道離地4米,上方高壓線纏繞,醉酒狀態下攀爬難度極大。窗臺有擦痕,卻未鑒定來源。更詭異的是,南墻門鎖舌上有五條劃痕,暗示撬門痕跡——若陳爬窗,何來門鎖劃痕?
咬痕不匹配:公安部鑒定自相矛盾的鐵證
尸體檢驗報告記載黃笑微右肩胛部“兩個相對弧形”咬痕,深可見骨。公安部刑事科學鑒定書稱“不能認定為陳青波咬合形成”,卻補充“不能排除可能性”,因“咬合滑動及衣物襯墊”。但死者上穿兩層衣,咬痕不可能透過衣物如此深。公安機關未對衣物纖維、唾液進行鑒定,且鑒定自相矛盾。
尸檢盲區:扼死還是其他死因?
法醫結論“扼頸機械性窒息死亡”,但尸檢未見典型特征:肺無點狀出血,氣管瘀血散在。未檢顏面青紫、胃液毒物、腦膜。陰道有血跡,枕巾有上皮細胞,暗示其他暴力或死因。現場毛巾血跡A型,陳青波B型——血跡是誰的?
嫌疑人張駿:謊言、動機與白色打火機
張駿作為死者男友,供述前后矛盾:否認與黃關系,卻有證人稱黃已四次過夜。他深夜借宿,告知陳“女友與余同睡”,動機可疑。現場白色打火機,張駿否認所有,余泳華證詞指其為張物。呂存恒案后失蹤15天,未追查。
偽造的傷痕:右手照片的驚人疑云
卷宗中“陳右手虎口傷痕”照片,拍攝時間標1992年11月28日,但檢察提審12天后才發現傷痕。照片無頭像,衣著非陳所有。補充報告:死者指甲無血跡皮屑。二審法官核對,陳右手特征不符。陳向律師陳述:“傷系看守所老犯毆打。”律師上書指:“公安違法制造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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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任憑律師如何努力辯護,及指出本案大量疑點,浙江高院依然不為任何所動——一條鮮活的人命,和案件背后可能隱藏的真相,在一些冷冰冰的機器面前,好像都不那么重要:有人被殺了,弄個人給判死刑,事情就算結束了!
1994年6月3日,在陳青波已經被執行槍決將近一年后,浙江高院告訴申訴審判庭才發來信件,“本院將予以復查此案,希你等待處理。”
1995年3月6日,浙江高院以此案“除陳青波多次供述外,還有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鑒定結論等證據相互印證,證據確鑿”的理由駁回申訴。但是,現場勘查筆錄,尸檢報告,刑事科學鑒定書這些證據,卻恰恰反映出本案事實不清,存在著諸多的疑點,并不能相互印證。
陳青波,這個當時年僅24歲的大學生,從被捕到槍決僅10個月,創造了當時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速度紀錄。
“親戚或余悲,他人或已歌”,沒有經歷或者見證過這種事情的,很難想象或者理解,這樣的事情,對于陳青波和他們這樣遭遇的本人及家人意味著什么:在陳青波這個當時還很罕見的大學生,幾乎承載著整個家庭全部的榮耀和希望的被槍決后的次年,爺爺就在憤懣中病逝,母親為此哭瞎了雙眼,二姐因為頂著"殺人犯妹妹"的標簽,到34歲了才能出嫁。大姐陳愛華放棄家庭,帶著縫紉機走街串巷,靠替人做衣服掙一點費用,30年間往返北京200余次,累計寫下800多份申訴材料。
漫長的申訴和上訪,也并未給陳青波案創造實質性的轉機。
2006年,省高院回函勸他們"息訴服判",陳愛華在信訪辦當場落淚:"我弟的骨灰還在骨灰盒里,我們怎么服判?
2006年10月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給陳青波父親陳宛秋來信:“希望你能面對現實,息訴服判,安享晚年”。對此陳愛華表示:他們說讓我爸安享晚年,就現在這個樣子,你讓他怎么安享晚年?如果是你們的兒子被冤枉了,你們能安享晚年嗎?
時至今日,已經三十多年過去,在不斷申訴和尋求公正的路上,他們還在近乎絕望的堅持。唯一能讓他們覺得慰藉的,是此案除了此前曾經代理過的五位律師,還不斷得到了仲若辛、伍雷(李金星),再到現在的吳老絲(吳法天)等諸多律師的關注和無償援助。
未盡的正義背后,需要有人性的力量承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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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釀成的悲劇,和時代
已經在有的進步,更需要靠
對每一個冤案的糾正,和對
每一個生命的尊重來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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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青波的遭遇,并非個案,而是也屬于上個世紀90年代中國司法曾經走過的一段不堪回首的黑暗切片。正如當年參與辯護的張升中律師所言:"這不是一個人的冤案,而是一個時代司法進步的注腳。"
聶樹斌案——1994年河北石家莊強奸殺人案,聶樹斌被捕后“口供”成唯一證據,1995年執行死刑。家屬申冤11年,2005年真兇王書金自首供述細節吻合,2016年最高法改判無罪。聶母張煥枝奔波北京數百次,還需要在媒體曝光和輿論持續關注后推動平反。
呼格吉勒圖案——1996年內蒙古呼和浩特廁所殺人案,呼格被判死刑,18天內執行。家屬申冤9年,2005年真兇趙志紅落網,2014年內蒙古高院改判無罪。為了這個“遲來的正義”,呼母尚愛云上訪上千次……
1979刑訴法就已經開始提出禁止“單憑口供定罪”,實踐中卻執行不力。不但公安在“社會影響巨大”下急于破案、結案,重口供甚至刑訊逼供屢見不鮮,就連各級檢法到最高法,也都對此重視不足,或為配合及迎合公安而違心下判,直至甚至真兇已經現身,平反起來依然各種阻力重重。
隨著2012年刑訴法修訂,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類似案件的司法程序在紙面上貌似得到了更多規范,體現出時代的進步。然而,在大量的司法實踐中,依然步履蹣跚,血淚斑斑。
就像陳青波這樣的案子,其特殊之處還在于,不但所有實物證據都指向無罪,就連“僅有口供不能定罪”中的口供本身,也不但缺乏直接指向,而且還有很多細節彼此互相矛盾,最后一次的筆錄中甚至出現"我記不清了,你們說什么就是什么"的內容。
也需要“真兇現身”,才有得到平反的機會?貫穿整個案件,諸多的疑點,均在指向真正可能的“嫌疑人”。然而這么多年過去,哪怕技術手段早已經進步,但就是沒人去查——真相和正義,都不及“已經結案”重要。
而陳青波的骨灰盒,已經三十多年,還躺在那個廚房的一角,無處安放。不知要到什么時候,才能化作和見證,時代真正進步了的回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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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細節待續...
作者:李建軍
轉載: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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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啟玉律師:法學學士,實力派業務型律師,教師、建造師、物業師。執業于上海,辦理全國各地案件,擅長分析案情,精于風險預判和證據分析,有償法律咨詢微信40800018,案件委托電話1312233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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