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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不扶”,這個曾經被全網熟知的熱梗,即便在19年后的今天,仍舊發揮著它的影響力。
19年前的“彭宇案”,一審法官在判決中對原、被告相撞事實認定的一些推理分析,由于過于偏離主流價值觀,導致輿論一片嘩然。
盡管到最后,彭宇承認確認撞了人,卻已經沒有多少人真正去在乎真相如何了。
有人甚至斷言,“彭宇案”讓中國道德水準倒退了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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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中,有當事人的責任,但最大的問題其實在于司法機關在處理此案時的瑕疵過多。
判定“彭宇案”的關鍵事實是“二人是否相撞”。
但恰恰就是如此重要的證據,警方卻”意外“丟失了,這也讓此案定性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證據支撐,導致結果備受質疑。
“不是你撞的,你為什么去扶?”這句話一審法院究竟說沒說,是有一定疑問的。
按常理來說,專業的法官不應該會說出這種明顯容易引發歧義的話。
但就在2012年,時任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劉志偉在《瞭望新聞周刊》針對彭宇案說過這樣一段話:
“法官在一審判決中對原、被告相撞事實認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離了主流價值觀,引發輿論嘩然和公眾批評,導致社會輿論普遍不認同一審判決結果。”
從判決結果來看,法官認為,彭宇沒有去抓撞倒老人的人,僅僅“好心相扶”;老人家屬趕到后也沒有選擇主動離開,且一直沒有要求返回墊付的200多遠醫藥費,這都與常理相違背。
或許就是法官對于這些疑問的表述,在一些媒體和網絡不斷的傳播下,逐漸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誣陷”的一邊倒傾向。
更為關鍵的是,二審雙方其實已經達成了彼此都滿意的和解協議,卻因為一條“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臺、報紙、刊物、網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的保密條款,讓整件事撲朔迷離。
“彭宇案”的真相成了迷,經過十幾年的發酵,逐步演化為社會“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近日,湖南又發生一起“農夫與蛇”的典型案例,再度喚起人們對于“彭宇案”的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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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桃源縣諏市鎮的尹先生,開車帶生病的兒子去醫院就診路上,扶起摔倒老人后,卻被家屬以“撞了人”為由索賠3萬元,還遭到對方“不賠錢就追究刑責”的威脅。
本以為有監控還自己清白很容易,他卻沒想到,由于事發地處于主干道監控盲區,路邊商鋪又拍不到老人摔倒的全過程。
為了自證清白,尹先生十余天四處奔波,一邊要照顧生病的兒子,還要不斷應付糾紛不休的老人家屬。
他們不但堵到尹先生小區門口要錢,甚至跑到醫院門口,當著其他患者和家屬指責他“撞人不負責”。
直到一位居民家陽臺安裝的隱蔽監控才洗清了尹先生撞人的嫌疑。
面對交警拿出的鐵證,原本囂張無比的對方瞬間沉默,隨后僅用一句“對不起”便匆忙離場。
而尹先生一家人十幾天的精神煎熬、經濟與名譽損失被輕描淡寫的忽視了。
尹先生事后在接受采訪時,聲音里滿是疲憊:“這一次之后,再看到老人摔倒,我可能真的不敢再伸手了。”
的確,農夫與蛇的慘痛代價,想必打消了太多人原本想伸出去幫助別人的手。
而這絕非個例。
今年2月份,山東臨沂的王先生同樣因為攙扶一位騎車摔倒的老人被家屬誣陷為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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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令人無奈的是,兩起事件中的訛人者,事后都沒有受到任何實質性的懲罰,只用一句口頭道歉就結了尾。
輕飄飄的“對不起”三個字,能對得起好人為此遭受的身心煎熬嗎?
彭宇案的發生只是一個引子,“扶不起”現象的背后,其實是如此低本成的訛詐讓人們對于該不該做好事產生了動搖。
善意得不到認可,還可能被惡意辜負,這種代價沒有人想去嘗試。
事實上,法律并非對此“無能為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的規定: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而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構成名譽權侵權,受害人可主張三項賠償:
一是誤工費、交通費等實際財產損失;
二是結合受侵害程度與當地經濟水平判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是律師費、取證費等維權合理開支。
有網友認為,這類案件,司法機關應該主動選擇介入,不能讓訛詐者一句道歉就“從容脫身”。
比如,杭州規定,救助人因被誣告產生的費用可全額追償,且將舉證責任倒置給被救助方——無需救助者自證“沒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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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規定,如果訛詐者存在“索賠+威脅”情節,符合“敲詐勒索”認定;
若故意捏造事實誣陷他人,可適用“誣告陷害”條款。
也就是說,尹先生不僅能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還可能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既然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為什么訛詐者全身而退的新聞事件還這么多?
其實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當事人怕麻煩,由于耗不起時間而選擇放棄追責。
而想要解決這個問題,一是要警方做得更多,尤其是洗清當事人嫌疑后,及時固定證據,不能僅定性為民事糾紛,從而讓訛詐者輕松逃離法律制裁。
更有效的做法,其實還是應該推廣杭州模式,把舉證責任留給“被救助者”,減輕救助人“自證清白”的壓力。
當時,也應該考慮到,如彭宇案一樣,如果當事人確實撞了人又撒謊沒撞,利用媒體編造“好心反被誣陷”的例外情況。
如尹先生、王先生等人的遭遇,其實是在一次次消減社會信任,對于傳統“助人為樂”的道德觀念也是非常大的沖擊。
“扶不扶”是一塊試金石,但如今拷問的重點已經不再是人們有沒有“愛心”,而是善意如何不被辜負。
此前,沈陽一男子為救助昏迷老太,幫其做心肺復雜時按斷12根肋骨,事后被老太太起訴索賠近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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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早就規定: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只有讓訛詐者付出沉重代價,讓好心人的善意不再被肆意傷害,人們在面臨“扶不扶”的選擇時,才不會躊躇不前。
對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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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扶人被訛卻要自證清白?律師:可立案處罰,建議公安機關更主動介入
廣東共青團公眾號:10年前彭宇案真相到底是什么?今天最高法院正式公開說明丨“扶不扶”之殤
澎湃新聞:男子救暈倒老太,做心肺復蘇壓斷其12根肋骨,被老太索賠近萬元,如今二審判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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