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搭子見死不救違法嗎?
近日幾個旅行搭子在四川甘孜州丹巴縣徒步旅行地黨嶺,一位女游客在海拔4700多米山上失溫休克,她的搭子卻丟下不管,引來網友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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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頭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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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表示該搭子的行為違法。是嗎?對此,小編分析如下:
從報道看,該女子與同行的搭子是自愿自發參加這次徒步登山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簡單說,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愿參加“自甘風險”的活動,同行的搭子對他人發生的危險沒有救助義務。
自甘風險,也叫危險的自愿承擔,其構成條件如下:
第一,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預見的危險性的文體活動,比如足球比賽、登山、探險、攀巖、漂流等競技性體育運動。如2002年著名的“無為訴留波”案。
第二,行為人不是為了履行法定義務,而是為了獲得某種利益而面臨危險,比如為了榮譽、快樂感、身體健康等從事危險活動。如消防員看到山火而不救火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損害必須是本可以避免的,比如說不去登山就不會受到這樣的傷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還要參加。
當然,“旅行搭子”有下面的情形,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組織者”的責任:如果“旅行搭子”是本次登山活動的組織者且是有償的,那么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其負有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如果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先行行為”引發的義務:因行為人的行為使他人陷入了危險境地而產生了救助的義務。如:你跟未成年的旅行搭子相約去水庫游泳,你會游泳卻“見死不救”,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3、負有特定職責/業務者(如警察、消防員等)或是存在特定關系者(夫妻、父母子女、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等)的責任:如果旅行搭子是母女,母親“見死不救”其女不僅違法,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簡單來說,在大多數情況下,普通人對陌生人的“見死不救”不構成違法犯罪,但可能受到道德的強烈譴責。然而,在特定情形下,“見死不救”則違法,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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