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zhí)業(yè),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xié)刑事業(yè)務研究會委員,現(xiàn)執(zhí)業(yè)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jīng)律師專業(yè)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yè)認證,專注于刑事業(yè)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zhí)業(yè)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jīng)濟案件的經(jīng)驗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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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協(xié)議的適用范圍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和解協(xié)議的適用范圍】規(guī)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jīng)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guī)定的程序。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的適用條件、案件范圍以及除外情況的規(guī)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本條的規(guī)定。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根據(jù)各方面意見,吸收了司法實踐中的有益做法,規(guī)定了公訴案件的和解程序。本條對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的適用條件、案件范圍以及除外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
本條共分二款。第一款是關于當事人和解的適用條件和案件范圍的規(guī)定。關于當事人和解的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真誠悔罪。這里的“真誠悔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自己的意愿,發(fā)自內心地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被害人帶來的傷害,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真誠悔過,誠懇地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二是獲得被害人的諒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彌補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到的物質損失和精神傷害,從而獲得被害人的諒解。這里規(guī)定的“諒解”是指被告人通過各種方式真誠悔罪,使被害人體察并同情其處境,原諒其錯誤。三是被害人自愿和解。將被害人自愿和解作為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的條件之一,是為防止被害人在受到暴力、脅迫等情況下違背自己的意志同意和解,影響和解的公正性。這里的“自愿和解”是指被害人不受外力的干擾,在諒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礎上,出于自己的意愿,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關于當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圍有兩種:一種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因民間糾紛引起”是指犯罪的起因,是公民之間因財產(chǎn)、人身等問題引發(fā)的糾紛,既包括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案件,也包括因口角、泄憤等偶發(fā)性矛盾引發(fā)的案件。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規(guī)定的侵犯財產(chǎn)罪,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這樣規(guī)定是考慮到這類犯罪往往事出有因,情節(jié)也較輕,且其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chǎn)權利,并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允許公民有一定的處分權,更有利于修復社會關系。另一種是,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當事人可以和解。這里的“過失犯罪案件”是指刑法分則中規(guī)定的除第九章瀆職罪以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這樣規(guī)定是考慮到過失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出于過失,可以給予其悔過自新、從寬處理的機會。而瀆職罪中的過失表現(xiàn)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等行為,是構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應有更高要求,且瀆職罪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因而,規(guī)定瀆職犯罪案件不在和解案件范圍之內。
第二款是關于當事人和解的除外規(guī)定。根據(jù)本款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jīng)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guī)定的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這里的“五年以內”指的是犯后罪的時間距離犯前罪的時間不超過五年。前罪是故意犯罪的,無論后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不能適用本章關于當事人和解的規(guī)定。前罪是過失犯罪的,滿足本條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的,當事人之間仍然可以和解。
理解和執(zhí)行本條時應當注意自訴案件的和解與公訴案件的和解之間的區(qū)別:第一,和解主體在訴訟中的地位不同。自訴案件的和解是在起訴方與被訴方之間進行的,是訴訟的雙方主體之間的協(xié)商;公訴案件的和解是在被訴方與作為訴訟參與人的被害人之間進行的,不是追訴主體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協(xié)商。第二,和解協(xié)議的內容不同。自訴案件的和解協(xié)議不僅包括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內容,還可以涉及訴訟的進程,起訴方可以處置訴訟權利;公訴案件的和解協(xié)議針對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內容,不能涉及公權力的處置,無權決定訴訟的進程。第三,和解協(xié)議的法律效果不同。在自訴案件中,起訴方與被訴方達成和解后,起訴方可以據(jù)此決定撤回起訴,從而終止訴訟;在公訴案件中,和解協(xié)議只能作為在訴訟各個階段從寬處理的依據(jù),人民檢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但前提是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不起訴的規(guī)定,不能僅依據(jù)此就決定訴訟的進程。
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高檢發(fā)研字[2011]2號)
二、關于適用范圍和條件
對于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公訴案件,可以適用本意見。
上述范圍內的刑事案件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屬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
2.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認罪,并且已經(jīng)切實履行和解協(xié)議。對于和解協(xié)議不能即時履行的,已經(jīng)提供有效擔保或者調解協(xié)議經(jīng)人民法院確認;
4.當事人雙方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精神撫慰等事項達成和解;
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諒解,要求或者同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
以下案件不適用本意見:
1.嚴重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
2.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
3.侵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合法權益的犯罪案件。
三、關于當事人和解的內容
當事人雙方可以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精神撫慰等民事責任事項進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達成一致,但不得對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jù)和法律適用、定罪量刑等依法屬于公安、司法機關職權范圍的事宜進行協(xié)商。
雙方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達成和解,當事人的近親屬、聘請的律師以及其他受委托的人,可以代為進行協(xié)商和解等事宜。雙方達成和解的,應當簽訂書面協(xié)議,并且必須得到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確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當面或者書面向被害人一方賠禮道歉、真誠悔罪。
和解協(xié)議中的損害賠償一般應當與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相適應,并且可以酌情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賠償、補救能力。
四、關于當事人達成和解的途徑與檢調對接
當事人雙方的和解,包括當事人雙方自行達成和解,也包括經(jīng)人民調解委員會、基層自治組織、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同事、親友等組織或者個人調解后達成和解。
人民檢察院應當與人民調解組織積極溝通、密切配合,建立工作銜接機制,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申請委托人民調解的權利、申請方法和操作程序以及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的案件處理方式,支持配合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
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本意見適用范圍和條件的下列案件,可以建議當事人進行和解,并告知相應的權利義務,必要時可以提供法律咨詢:
l.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案件;
2.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犯罪的輕微刑事案件;
3.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犯罪的輕微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親友、辯護人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強迫、引誘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協(xié)議履行完畢之后威脅、報復被害人的,不適用有關不捕不訴的規(guī)定,已經(jīng)作出不逮捕或者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原決定,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或者提起公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親友、辯護人實施前款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
(2012年10月22日 高檢發(fā)訴字[2012]152號)
18.建立健全刑事和解制度。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雙方有刑事和解的權利和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引導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并對和解協(xié)議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主持制作和解協(xié)議書。對于達成刑事和解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準逮捕和起訴。必須起訴的,可以建議法院從寬處罰。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高檢發(fā)未檢字〔2017〕1號)
第六十七條 【適用范圍及告知】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方當事人請求和解,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主動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適用和解程序的意見,告知其相關法律依據(jù)、法律后果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并記入筆錄附卷: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二)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犯罪,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三)過失犯罪。
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解。被害人系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和解。
第七十一條 【和解效力】對于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已經(jīng)逮捕的,應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于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及時建議公安機關釋放或者自行變更強制措施。
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或者附條件不起訴;依法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建議。
對案件審查終結前,和解協(xié)議未能全部履行完畢,且需要依法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量刑建議中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將刑事和解協(xié)議及已履行部分的證明材料隨案移送人民法院。
因客觀原因無法履行和解協(xié)議或者加害方有和解意愿,但因客觀原因無法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參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發(fā)《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高檢發(fā)〔2019〕13號
17.促進和解諒解。對符合當事人和解程序適用條件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積極促進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對其他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促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向被害方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諒解,被害方出具的諒解意見應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促進當事人和解諒解過程中,應當向被害方釋明認罪認罰從寬、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適用程序等具體法律規(guī)定,充分聽取被害方意見,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應當積極協(xié)調辦理。
(五)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
高檢發(fā)釋字〔2019〕4號
(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四百九十二條 下列公訴案件,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二)被害人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
(三)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四)屬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
(五)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內曾經(jīng)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犯罪前五年內曾經(jīng)故意犯罪,無論該故意犯罪是否已經(jīng)追究,均應當認定為前款規(guī)定的五年以內曾經(jīng)故意犯罪。
第四百九十三條 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與犯罪嫌疑人和解。
被害人系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和解。
第四百九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和解。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經(jīng)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和解。
第四百九十五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事項進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從寬處理進行協(xié)商,但不得對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jù)采信、法律適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屬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職權范圍的事宜進行協(xié)商。
第四百九十六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達成和解,也可以經(jīng)人民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同事、親友等組織或者個人調解后達成和解。
人民檢察院對于本規(guī)則第四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的公訴案件,可以建議當事人進行和解,并告知相應的權利義務,必要時可以提供法律咨詢。
(六)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號修訂發(fā)布 根據(jù)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決定》修正)
第三百三十三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內曾經(jīng)故意犯罪的,不得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
第三百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案件: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
(三)涉及尋釁滋事的;
(四)涉及聚眾斗毆的;
(五)多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21〕1號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七條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以達成和解。
根據(jù)案件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親友等參與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
第五百八十八條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的公訴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與被告人和解。近親屬有多人的,達成和解協(xié)議,應當經(jīng)處于最先繼承順序的所有近親屬同意。
被害人系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和解。
第五百八十九條 被告人的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代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依照前兩款規(guī)定代為和解的,和解協(xié)議約定的賠禮道歉等事項,應當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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