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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涉及我區1家攤位、3家經營企業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楊瑾經營的大蔥
(一)抽檢基本情況
不合格項目:大蔥噻蟲嗪。購進日期:2025年6月4日。
(二)情況說明
經調査,臨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4日立案,2025年9月28日結案,該攤位經營的大蔥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小寨農貿市場楊瑾涉嫌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及《陜西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本局決定對其減輕處罰,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49.8元;3、罰款貳仟(¥2000.00)元。
二、西安市臨潼區程串香日雜商店經營的紫健陜青茶
(一)抽檢基本情況
不合格項目:檸檬黃,生產日期:2024年9月15日。
(二)處罰情況
經調查,臨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4日立案,2025年9月28日結案。經營的紫健陜青茶檸檬黃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核査,其經營的上述紫健陜青茶共5袋,已全部售出。該商店涉嫌銷售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并作出如下處理決定:1、免予行政處罰。
三、西安市臨潼區抗濤干菜店經營的大蔥
(一)抽檢基本情況
不合格項目:大蔥噻蟲嗪。購進日期:2025年6月13日。
(二)處罰情況
經調查,臨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2025年9月28日結案。該商店經營的大蔥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核査,其經營的上述大蔥共8公斤,已全部售出。西安市臨潼區抗濤干菜店涉嫌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理決定:1、免于行政處切。
四、西安市臨潼區行者街辦鷺賓隆便利店經營的香蕉
(一)抽檢基本情況
不合格項目:噻蟲胺。購進日期:2025年6月9日。
(二)處罰情況
經調查,臨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8日立案,2025年9月28日結案。經營的香蕉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核查,其經營的上述香蕉共10.5公斤,已全部售出。西安市臨潼區行者街辦鷺賓隆便利店涉嫌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并作出如下處理決定:1、免于行政處罰。
臨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來源: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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