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督辦作為信訪工作體系中的一項重要監督機制,通過對信訪事項辦理過程的全程監督,推動合理訴求在法定時限內得到有效解決。《信訪工作條例》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信訪部門未按規定履行登記、轉送、交辦或督辦職責,上級機關應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將對相關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在實際工作中,部分信訪事項因牽涉面廣、處理難度大或職能單位響應不力等原因,被納入上級督辦范圍,從而強化責任落實、提升辦理質效。對于信訪人來說,此時查詢信訪事項辦理進度時會顯示“督辦”兩個字。那么,哪些情形會觸發信訪督辦程序?督辦的范圍具體包括哪些方面?
![]()
一、應受理而未按規定受理
包括不按規定登記、應當受理卻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而未告知情形。例如,申請人提交的訴請本就屬于信訪程序受理范圍且屬于初次信訪,有權處理機關、單位卻作出不予受理決定,違反程序規定。
二、辦理程序不規范或超出法定期限
例如,將應通過信訪渠道解決的問題錯誤導入司法程序或其他行政程序;或者對于普通信訪事項未在規定的15日內受理、60日內辦結,且未向信訪人說明延期理由及出具書面延期告知。
![]()
三、辦理主體不合格或反饋機制缺失
例如,應當由專門部門(如拆遷主管部門)牽頭處理的事項,被轉交至無權或不應當處理的單位;或者辦理完畢后,未按規定出具格式規范的處理意見書、未履行送達義務,或未將辦理結果錄入信訪信息系統,造成信息不透明、程序不閉環。
四、處理意見明顯失當
例如,在事實認定方面忽略當事人提交的關鍵證據,僅憑主觀判斷作出結論;在性質認定上將合理訴求誤判為無理訴求;適用政策法規錯誤,或未全面回應信訪人提出的多項訴求。此外,以“正在處理”“后續跟進”等過程性答復代替實質性處理結果,也屬于督辦情形。
五、不執行已生效的信訪處理意見
信訪回復部門或單位雖在書面回復中承認訴求合理性,但在實際化解過程中設置障礙、推諉拖延,導致處理意見無法見效。
![]()
六、存在推諉、敷衍、拖延或弄虛作假等行為
有關機關、單位將本屬于自己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不予辦理,或者辦理流于形式、程序空轉,或者雖然辦理信訪事項遲遲沒有進展和結果。
七、其他未落實“三到位一處理”要求
包括問題解決不到位、政策解釋不到位、思想疏導不到位和程序處理不規范,凡因上述原因可能影響辦理結果的,均可納入督辦范圍。
《信訪工作條例》同時規定了,對未按要求轉送、交辦、督辦的,按照情節嚴重分別規定了需要承擔的相應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其上級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文中內容引自《信訪工作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