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山男子李生強于1994年響應國家號召,光榮入伍,并于1997年12月退伍返鄉,受當時政策限制,未獲政府安置,一直在家務農。然而,在2018年全國退役軍人信息普查期間,李生強發現自己在退役軍人信息系統中無任何記錄。
李生強(系退伍軍人),男,漢族,1977年2 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2419770219 1718,原系新疆巴楚縣建設兵團軍人,于1997年12月退伍,現住陜西省榆林市橫山區黨岔鎮小李家坬村。
發現問題后,李生強多次向武裝部、民政局等部門查詢,均被告知“檔案未移交”或“系統中無記錄”。經李生強反復交涉,民政局依據武裝部提供的入伍花名冊,出具了一份《證明書》,證明其退役軍人身份,但原始檔案仍未找回,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落實。
據李生強回憶,當年自己退伍后,戰友陳泉以“有急事” 為由借走舉報人的復員證。歸還時,復員證上照片遺失,姓名被涂改為“周生強”。陳泉聲稱“安排工作的人要用檔案, 你們農村兵用不上”,未予以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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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生強的入伍通知書
2022年,李生強偶然找回退伍證,發現證件上的姓名、 入伍日期等關鍵信息均被篡改。2023年,李生強前往橫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查詢,工作人員口頭告知“檔案已被他人提走”,但拒絕提供提取人信息、時間及審批程序等細節。
此后,李生強向榆林市橫山區政府副區長、公安分局局長反映情況。經核實,最終確認了李生強的退役軍人身份、入伍時間及花名冊記錄,證實其確曾入伍服役。
雖然確認了自己的退役軍人身份,但是檔案遺失與冒用導致李生強無法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的撫恤、 優待、安置等權益,并造成李生強長期的精神痛苦與實際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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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橫山區公安局刑警大隊依法對陳泉及高和平(時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主任,分管退伍軍人事務相關工作)展開調查。陳泉在詢問中否認曾借閱過李生強的復員證。
同時調查發現,李生強檔案確已丟失,該檔案系由高和平審批同意,以“安置工作”為由簽字提走。另發現,陳泉同時在橫山縣稅務局與石灣采油廠工作,存在同時任職于兩家單位的情況。故認為陳泉同時兼任數份工作的事實不排除其有冒名頂崗及冒用李生強檔案頂替其入職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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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工作中不負責任或疏于管理,給黨、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應給予紀律處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濫用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應予以處分。李生強檔案丟失一事,時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主任,分管退伍軍人事務相關工作的高和平未依法履行檔案保管與調閱職責,越權審批,導致檔案丟失,構成嚴重失職和濫用職權。
同時,高和平作為分管領導,明知檔案提取需嚴格核實身份、 事由及權限,卻未經合法程序,以虛假理由違規提取檔案, 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罪及其他瀆職犯罪。涉嫌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7條)及其他瀆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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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和平在未取得李生強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冒用李生強身份信息,使用或提供偽造、變造的退役軍人證件等身份證明文件,以安置工作為由非法提取檔案。退役軍人證件及檔案材料系法定身份證明文件,其行為涉嫌盜用身份證件罪或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 涉嫌盜用身份證件罪或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刑法》第280條)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四條及《退役軍人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等規定,檔案管理單位負有妥善保管、依法提供檔案的法定義務。本案中檔案“被他人提走”,反映出橫山區相關單位在檔案流轉、身份核驗等環節存在重大管理漏洞,甚至可能存在工作人員瀆職或共同違法犯罪行為。
退役軍人檔案是李生強享受優撫待遇、確認身份的關鍵憑證。截止目前,李生強的身份問題還未解決,始終無法享受自己作為退役軍人的相關優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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