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海格爾木市某醫院原院長李某某受賄案的公開報道中,姓名用“李某某”表述,這并非信息缺失,而是司法實踐中反腐敗與隱私權保護相協調的典型體現。
這類判決文書及相關報道里的“某”,恰似精準的“信息調節閥”,既讓公眾看清貪腐事實,又守住了隱私保護的法律底線,彰顯了法治反腐的溫度與精度。
反腐敗需要以公開促監督,這是遏制權力尋租的關鍵手段。李某某受賄案中,司法機關明確公開其“原格爾木市某醫院院長”的核心身份,詳細披露其在2020年至2024年擔任副院長、院長期間,通過干預體血回收機采購、口腔設備招標等項目收受43萬元賄賂的具體事實,包括收受武某杰3萬元、于某冬4萬元等關鍵細節。這些公開內容,精準鎖定了“利用職務便利謀利”的受賄核心,滿足了公眾對權力運行的監督需求,傳遞出反腐敗的堅定決心。
而姓名中的“某”并未模糊貪腐主體,反而通過職務身份清晰指向當事人,實現了監督目標與隱私保護的平衡。
隱私權是《民法典》明確保障的人格權,即便對貪腐官員,也不例外。
在案中,“某”的運用主要聚焦三類隱私保護。
其一,隱去未涉案近親屬信息。判決書中僅提及“李某某親屬退繳贓款”,未公開其親屬姓名、職業等細節,避免家人因當事人犯罪遭遇“連帶曝光”,守護了無關人員的私人生活安寧。
其二,模糊非核心身份信息。公開“李某某”而非完整姓名+身份證號,既不影響案件主體識別,又減少了其個人信息與犯罪標簽的永久綁定,為其未來回歸社會保留空間。
其三,保護關聯人員隱私。對于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賄人關聯方,未過度披露其私人信息,防止正常生活受到輿論侵擾。
這種平衡背后有著明確的法律支撐。
《刑事訴訟法》要求司法公開不得泄露個人隱私,《民法典》則劃定了隱私權的保護邊界,包括私人信息、私人生活安寧等核心內容。李某某案中,司法機關公開的是與受賄犯罪直接相關的職務、行為、數額等關鍵信息,用“某”隱去的是與犯罪認定無關的私人細節,正是對這些法律原則的踐行。
或許有人質疑:貪官為何要保護隱私?
反腐敗的核心是懲處權力濫用行為,而非剝奪公民基本權利。
但在長沙銀行原副行長孟鋼受賄案中,判決書使用其具體姓名“孟鋼”而不是“孟某”,主要是因為孟鋼受賄案性質嚴重,社會影響較大。孟鋼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財物,還存在非法持有槍支等嚴重違法行為。
更準確地說,這是司法實踐中“司法公開必要性”優先于“姓名模糊化”的體現。
當案件涉及較高級別官員、受賄數額巨大,或存在嚴重違法情節時,其社會關注度遠高于普通案件。此時公開完整姓名,既是司法公開原則的要求,讓公眾清晰知曉“誰、犯了什么罪、受到怎樣懲處”,以彰顯法律對嚴重腐敗行為的震懾力;也是滿足公眾知情權、強化社會監督的需要,明確的主體信息能更直接地傳遞反腐信號,發揮“以案釋法、以儆效尤”的警示作用,這種對公共利益的保障需求,超過了對當事人姓名進行模糊化處理的隱私保護考量。
當然,即便公開姓名,對于孟鋼未涉案的家庭隱私細節,司法機關在判決書中會進行必要的隱匿,這也體現了對隱私權的保護;即使是腐敗分子,其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仍受到法律保護。這正是“優先保障公共監督,同時守住隱私底線”的平衡體現。
當案件塵埃落定,公開犯罪事實以儆效尤,同時用“某”守護無關隱私,恰恰體現了反腐敗的法治理性。
受賄案中的“某”字,清晰地傳遞出一個理念:反腐敗既要“利劍高懸”,也要“依法依規”。它讓公眾看到,法治社會的反腐斗爭,既能精準打擊權力尋租,又能恪守權利邊界,這正是新時代反腐敗工作兼具力度與溫度的生動寫照。
寫了這么多,一句話總結:名字中有“”某”的,一般是縣、處級以下的貪官;但受賄數額巨大,存在嚴重違法情節或性質惡劣、影響較大的除外;比如說,昨天發布的,僅為科級干部,但她以色謀權,以權謀私,性質惡劣、影響極壞;所以,是李小瓊,不是“李某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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