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市場中,“兇宅”問題一直是購房者關注的焦點。所謂“兇宅”,通常指住宅內發生過自殺、兇殺、意外致死等非正常死亡惡性案件的房屋。這類房屋因承載著特殊的社會心理忌諱,往往導致市場價值貶損且難以出手。廣森小編將從法律角度解析,當購房者發現所購二手房為“兇宅”時,能否主張退房及如何維權。
一、“兇宅”的認定標準與法律邊界
1.法律未明確定義,但司法實踐形成共識
我國現行法律并未對“兇宅”作出明確定義,但司法實踐中通常以以下要件作為認定標準:
死亡事實客觀存在:房屋內須發生過真實死亡事件;
非正常死亡性質:排除因病自然死亡,僅包括自殺、他殺、意外致死等“橫死”情形;
社會普遍心理抗拒:該房屋因歷史事件導致多數人拒絕購買居住。
2.自然死亡不構成“兇宅”
司法實踐明確區分非正常死亡與自然死亡。如老人因病在屋內去世,屬于生命自然終結,一般不認定為“兇宅”,賣方無強制告知義務。
二、賣方的告知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在房屋交易中,賣方作為信息優勢方,對房屋的“兇宅”信息負有主動告知義務。
即使買方沒有主動詢問,賣方也不得故意隱瞞“兇宅”這一可能影響交易決策的重大信息。
如果合同中已明確寫明“賣方保證無隱瞞”或類似條款,而實際存在隱瞞情況,賣方將構成違約。
賣方可通過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情況來降低風險。從賣方角度,最好將房屋的實際情況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三、何種情況可退房?
買到“兇宅”能否退房,關鍵在于賣方是否構成欺詐。法律規定的欺詐需滿足四個條件:賣方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買方因此陷入錯誤認識;買方基于錯誤認識做出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違背其真實意愿。
如果賣方故意隱瞞“兇宅”事實,買方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合同撤銷后,賣方應當返還購房款,并賠償買方的損失。
可申請的賠償包括但不限于:搬家費、裝修費、房屋差價損失等。
但是,如果買方在購買時明知房屋是“兇宅”仍自愿購買,則不能再以此為由要求撤銷合同。
四、買方如何舉證?
在“兇宅”糾紛中,買方通常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兩個方面:房屋確實屬于“兇宅”;賣方故意隱瞞了這一事實。
警方檔案、死亡證明等官方文件是最有力的證據。在陳先生一案中,法院就是從警方調取了相關檔案,確認了死亡事件的性質。
鄰居、物業人員的證言也是重要證據。陳先生正是從小區的老住戶和保安處核實了情況。
如果買方曾通過中介購房,中介的詢問記錄也可作為證據。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有一年除斥期間的限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五、如何避免買到“兇宅”?
預防勝于補救。購房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降低買到“兇宅”的風險。
多方打聽:向物業公司、鄰居、社區民警等了解房屋歷史情況。選擇可靠的中介:正規中介公司通常會對房屋背景進行基本調查。
仔細審閱合同:確保合同中有關于房屋情況的明確約定,如何以補充條款形式要求賣方保證房屋非“兇宅”。
警惕價格異常:如果房屋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且無其他合理原因,應提高警惕。價格過低可能是賣家急于出手“兇宅”的信號。
實地看房留意細節:觀察房屋是否長時間無人居住,鄰居是否回避談論該房屋等。
“兇宅”糾紛的本質是信息不對稱與誠信原則的沖突。購房者既需保持審慎態度,在交易前充分調查;也應在權益受損時,善于運用法律武器。只要證據充分、程序合規,購房者要求退房并獲得賠償的訴求將得到法律支持。廣森小編建議購房者在遭遇此類糾紛時,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制定個性化維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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