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
指未滿16周歲、從事有經濟收入勞動的未成年人
非法使用童工
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
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堅決打擊非法使用童工行為
不斷規范市場秩序
積極構建健康、和諧的勞動關系
近期,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查處2起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案
案情回顧
0 1
2025年6月接舉報:彭州市某副食店招用兩個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執法人員前往該副食店(個體工商戶)進行核實。現場發現:1.經現場詢問,該店于2025年6月15日至16日招用員工蒲某、張某從事店員工作;2.執法人員現場查看蒲某、張某身份證件,二人均不滿16周歲。
0 2
2025年6月接舉報:彭州市某食品店(個體工商戶)招用一名15周歲的未成年人。執法人員前往該店(個體工商戶)進行核實,發現該門店員工王某某涉嫌就職期間未滿16周歲。
經立案調查,彭州市某副食店(個體工商戶)招用兩名童工、彭州市某食品店(個體工商戶)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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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條款
當事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行為違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之規定。
處罰決定
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規定,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決定給予兩名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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