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趙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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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經過
孟村回族自治縣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稱,2025年8月22日,接到報警,某小區發生一起刑事案件,致受害人劉某某(女,25歲)死亡。接警后,公安機關依法開展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等工作,將犯罪嫌疑人金某(男,26歲,系劉某某的丈夫),張某(女,48歲,系金某母親,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抓獲,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經法醫檢驗,劉某某系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未懷有身孕。......
二、法律分析
就上述新聞描述,被害人金某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在家中死亡),經警方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將嫌疑人金某(受害人的丈夫)、張某(金某母親)抓獲。其中,嫌疑人金某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就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金某之間的身份關系來看,雙方之間可能存在偶發的家庭矛盾(如爭吵動手導致受害人死亡),也可能存在長期的、持續的矛盾或家暴等情形導致受害人死亡,具體事實如何還需要等待公安機關進一步偵察證明。從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罪名辨析的角度來看,若金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直接或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受害人死亡,仍實施暴力行為并放任或追求死亡結果,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若金某雖無殺人故意,但出于傷害故意(如泄憤、毆打等),使用鈍器擊打受害人頭部等要害部位,最終導致受害人因顱腦損傷死亡,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若定故意殺人罪,且手段殘忍、后果嚴重,量刑可能較重,有可能面臨無期徒刑甚至死刑。若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量刑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張某系金某的母親,在案件發生后,若存在幫助金某清理現場、隱藏兇器、偽造現場、誤導調查、銷毀監控或其他證據等行為,意圖干擾司法機關查明真相,即可能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刑法》307條第二款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其行為對案件偵破造成較大阻礙,或嚴重影響司法公正。)
案件中,可能考量的量刑情節,如案件因婚姻矛盾、感情糾紛等引發,這些背景可能在量刑時作為酌定情節考慮,影響量刑;若有證據表明金某長期對劉某某實施家庭暴力、精神控制或虐待行為,也可能作為故意殺人罪中的從重情節。長期家暴行為也是司法實踐中認定故意殺人“情節惡劣”的重要依據之一。
目前通報中張某僅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尚無信息顯示其與金某在實施殺人行為本身上有共謀或共同行為,因此二人暫不構成共同故意殺人。但如果后續發現張某參與預謀、協助實施等行為,不排除被追訴為共犯。
三、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案例分享
謝某宇故意殺人案
被告人謝某字與被害人文某某(女,歿年31歲)于2014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謝某字常年沉迷賭博,雙方家庭通過變賣房產等方式為其償還巨額賭債。謝某字還多次無故毆打、辱罵文某某,又持剪刀捅扎文某某,致文某某多次受傷。2021年1月,文某某再次被毆打后回到父母家中居住,并提出離婚。謝某字不愿離婚,揚言殺害文某某。同年7月7日,文某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謝某宇收到法院開庭傳票后再度揚言殺害文某某。同月9日7時許,謝某字攜刀到文某某父母家附近蹲守意圖行兇,因未等到文某某而未果。次日,謝某字攜刀再次蹲守,待8時許文某某出門上班時,其將文某某拉至樓梯轉角平臺處,威脅文某某撤訴未果后,持刀捅刺文某某數下,致文某某當場死亡。作案后,謝某宇逃至樓頂天臺,被接警趕來的公安人員抓獲。
一審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被告人謝某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一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復核,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準對被告人謝某宇的死刑裁定。
裁判理由:本案主要涉及對“分手暴力”型故意殺人罪適用死刑的考量因素。鑒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對于家庭暴力施暴者因不滿受害方提出離婚而殺害對方的案件,應當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不能因為此類案件發生在家庭內部而簡單從寬,也不宜一律從嚴,而應當綜合考慮案發起因、作案動機、過錯責任、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對于有酗酒、吸毒、賭博等惡習,又長期實施家庭暴力,出于不滿被害人提出離婚、預謀報復等卑劣動機而殺害對方的,因過錯責任在于加害者而非被害人,對加害者應當依法從嚴懲處,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依法判處死刑。具體到本案,被告人謝某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謝某宇常年沉迷賭博并多次對妻子實施家暴,因不滿妻子起訴離婚,經預謀后將妻子殺害。本案雖發生在家庭內部,因離婚矛盾引發,但在前因上謝某字賭博、家暴在先,有明顯過錯,被害人無任何過錯,謝某字預謀殺人,作案動機特別卑劣,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對于家庭暴力施暴者因不滿受害方提出離婚而實施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的案件,應當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綜合考慮案發起因、作案動機、過錯責任、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事實、情節,依法妥善定罪量刑。對于有酗酒、吸毒、賭博等惡習,又長期實施家庭暴力,出于不滿被害人提出離婚、預謀報復等卑劣動機而殺害對方的犯罪分子,應當依法從嚴懲處,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依法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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