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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工程案件律師
陳偉奇個人社會職稱
政協茂名市電白區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茂商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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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律師法律知識講座
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在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請求對其承建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受償權能夠有效的維護承包人的權益,保障承包人順利獲得工程款。為保障優先受償權的有效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20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為《優先受償權批復》),規定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為工程竣工之日或約定的竣工之日。
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該規定已經不能滿足現實中復雜的建設工程糾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月3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為《建工司法解釋(二)》),重新對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進行了規定。這樣的改動會對實務審判產生什么影響呢?讓我們通過解讀最高院的判例來進行梳理。
相關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461號
2010年9月,某乙公司經過公開招投標程序,中標某甲公司開發的天門世貿中心建設工程。2010年9月16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工程于2010年10月25日進行開工,于2014年12月2日完工。2016年7月19日,雙方就案涉工程簽訂了《結算審核報告》。2016年11月7日,某乙公司為追索工程款訴至法院,請求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欠款,以及確認某乙公司對案涉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
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建工司法解釋二》尚未出臺。所以一審法院依據《優先受償權批復》的規定,認為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天門世貿中心A座、B座工程竣工驗收之日分別為2014年12月2日、2014年4月25日。但某乙公司提出對本案所涉工程在某甲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時間為2016年11月7日,距雙方確認的竣工驗收時間,六個月行使權利的期限已過,故一審法院不支持某乙公司的該項訴求。
后某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時在本案的二審期間,《建工司法解釋(二)》開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建工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對本案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重新進行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建工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已變更了《優先受償權批復》第四條的規定。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本案應當依據《建工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就某乙公司對案涉工程是否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進行判斷。
本案中,天門世貿中心A座、B座工程竣工驗收之日分別為2014年12月2日和2014年4月25日,但該工程最終造價確認,是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就該工程簽訂《造價編審確認表》之時,該《造價編審確認表》簽訂的時間應作為某甲公司應給付某乙公司工程款的時間起算節點,相應的某乙公司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從該時間節點起算,計算六個月。雖然《造價編審確認表》上未標明具體的簽訂時間,但根據《結算審核報告》于2016年7月19日出具的事實,可知《造價編審確認表》形成時間應晚于2016年7月19日。自該時間節點起算至某乙公司2016年11月7日提起本案訴訟,并未超過六個月期限。所以某乙公司上訴請求在某甲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案涉工程折價或拍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得知,在《建工司法解釋(二)》出臺的背景下,主張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已經變為“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相比《優先受償權批復》規定的“竣工之日”或“約定的竣工之日”,新的司法解釋對承包人權利的保護進行了放大,同時促使承包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陳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七十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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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發布:茂商新媒體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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