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后,其生前所欠的債務是否由另一方償還?近日,安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
2022年9月26日,劉某的配偶張某向某銀行借款13萬元,并簽訂了最高額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貸款最高金額14萬元,授信期限36個月,單筆借款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年利率為4.85%,還款方式為到期還本,按月結息。之后,張某償還了部分借款本息。2025年1月,張某因病去世并留下遺產。因欠款還款時間逾期,某銀行遂將張某的繼承人劉某、彭某訴至法院,請求其在遺產繼承范圍內代張某償還剩余貸款本金6萬余元及相應利息。
承辦法官翻閱卷宗資料后發現,張某去世后留有的遺產由其配偶劉某、其母親彭某繼承。于是,法官積極與劉某、彭某取得聯系,向其釋法說理,詳細解釋關于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相關規定,讓兩位繼承人清楚地認識到繼承遺產后償還債務的義務范圍。在法官不懈努力之下,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劉某和彭某分別償還某銀行35000元,共計70000元。目前已全部履行到位。
法官說法
借款人去世后,其所負債務并不意味著消失,而借款人的繼承人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對方,其并不當然負有清償借款人債務的義務。若借款人去世后留有遺產由繼承人合法繼承,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之規定,繼承人應以所得遺產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
來源:安鄉縣人民法院、湖南法院網
![]()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2025年第141期之二
總第1859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